法官以案說法:無效裁定處於行政訴訟時不宜認定商標「失權」

2020-11-03 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案號】


  (2018)閩06民初225號


  (2019)閩民終57號


  【裁判要旨】


  商標無效裁定在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訴時生效。因此,在當事人對商標無效裁定提起行政訴訟時該無效裁定尚未生效,不宜認定該商標「失權」並駁回權利人的訴請。專利無效先行裁駁、另行起訴的規定亦不宜適用於商標無效情形。


  【案情簡介】


  東方明日(晉江)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東方明日公司)取得涉案第11157214號「奔富酒園」商標註冊證,並將涉案商標許可給奔富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奔富公司)使用。2016年9月30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申請人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的申請作出裁定書,對涉案商標予以無效宣告。東方明日公司對此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案尚在審理中。


  奔富公司認為福建省順意豐商業有限公司(下稱順意豐公司)的分公司、福建省順意豐商業有限公司漳州建元東路分公司(下稱順意豐漳州分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銷售的葡萄酒的標籤上標示「奔富酒園」字樣,深圳市順豐商業有限公司(下稱順豐公司)在其經銷代理的葡萄酒上使用與其商標近似的「奔富」字樣,構成商標侵權,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登報導歉並賠償100萬元等。三被告則辯稱,奔富公司所主張的爭議商標已於2016年9月30日被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無效宣告,奔富公司請求基礎已不存在,故奔富公司的起訴不能成立。


  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書,對涉案商標予以無效宣告。雖然東方明日公司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該案尚在審理中,但自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之日起,東方明日公司對涉案商標處於失權狀態。據此,奔富公司主張順意豐公司、順意豐漳州分公司、順豐公司侵犯其涉案商標權的行為依據不足,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奔富公司的訴訟請求。


  奔富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覆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覆審決定、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覆審決定、裁定生效。」該案中,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6)第0000084368號裁定書,對涉案第11157214號「奔富酒園」註冊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因奔富公司不服該無效裁定並提起行政訴訟,本案目前尚在審理中,在此情況下,原審認定涉案商標處於「失權」狀態並在此基礎上駁回奔富公司訴請不當。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後當事人撤訴。


  【法官評析】


  涉案商標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無效,但商標權人對此提起行政訴訟時,商標權的狀態如何,應當如何裁判,實踐中有三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由於商標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無效,即使處於行政訴訟,該商標亦處於「失權」狀態,據此可以判決駁回商標權人的訴訟請求;第二種觀點認為,可以參考專利法相關司法解釋中專利無效可先行裁駁、另行起訴的規定,可先駁回商標權人的起訴,如上述權利無效宣告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第三種觀點則認為,商標無效處於行政訴訟時不宜認定商標「失權」並駁回訴請,亦不宜參考專利法司法解釋中專利無效可先行裁駁、另行起訴的規定。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一、商標無效處於行政訴訟時不宜認定商標「失權」並駁回訴請。


  商標無效決定、覆審決定以及裁定均需滿足法定條件時方才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覆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覆審決定、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覆審決定、裁定生效。」可見,商標無效決定、覆審決定以及裁定並非一經作出即生效,而是需要滿足法定條件,即:對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當事人不申請覆審時方生效;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覆審決定、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當事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該覆審決定或裁定方生效。基於上述規定,本案中,涉案商標雖然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無效,但當事人對該無效裁定提起行政訴訟,該案尚在審理過程中,因此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商標無效裁定的法定生效要件,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商標「失權」缺乏依據。


  二、專利無效可先行裁駁、另行起訴的規定不宜適用於商標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條規定,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專利覆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於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對此,有觀點認為,基於上述規定,專利無效時可以先行裁駁、另行起訴,則商標無效亦可參照適用該規定。對此,筆者認為,專利無效可先行裁駁、另行起訴的規定是對於專利無效的特別規定,並無任何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等規定可以在商標無效領域加以參照適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六條對商標無效決定、覆審決定或者裁定的生效有明確條件規範,且無其他特別依據的情況下,專利無效可先行裁駁、另行起訴的規定不宜適用於商標無效的情形。專利無效可先行裁駁、另行起訴的規定亦是基於對專利無效後相關情形的廣泛充分調研基礎上形成的規定,但商標無效領域與專利無效領域相關情形差異較大,在目前的情況下,專利無效可先行裁駁、另行起訴的規定不適用於商標無效的情形為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曹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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