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7501070號「範冰々」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49708號
申請人:範冰冰委託代理人:北京萬慧達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被申請人:龔嘉誠
申請人於2018年5月4日對第17501070號「範冰々」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範冰々
爭議商標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範冰冰是國內知名女演員,在相關公眾中具有極高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姓名相同,其註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姓名權。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具有抄襲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一貫惡意,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等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光碟形式):1、申請人百度百科介紹;2、申請人主要作品列表、演員聘用合同;3、申請人品牌代言合同、時尚雜誌照片、代言視頻及圖片;4、申請人所獲榮譽;5、公益項目相關文件;6、媒體報導;7、「々」360百科介紹、被申請人商標檢索結果及相關品牌介紹。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於2015年7月23日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2016年11月28日獲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1類水管龍頭、電暖器商品上。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為,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所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實質內涵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實體條款之中。我委將根據當事人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適用《商標法》相應實體條款審理本案。
一、《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前半句所指「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包括在先姓名權。損害他人在先姓名權是指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註冊商標,給他人姓名權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的行為。認定系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姓名權,應當考慮姓名權人在社會公眾當中的知曉程度。本案中,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知,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範冰冰曾出演《還珠格格》、《少年包青天》、《愛情呼叫轉移》、《手機》、《十月圍城》、《觀音山》等多部影視作品,已經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姓名「範冰冰」高度近似,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授權,將與其姓名高度近似的文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客觀上有利用範冰冰的知名度之虞,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申請人存在某種商業聯繫,進而損害申請人的姓名權。綜上,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前半句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
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主要適用於商標對於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錯誤的認識。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爭議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禁止之情形,故對其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三、鑑於我委已在前述焦點問題中通過《商標法》三十二條對申請人權利予以保護,我委對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有關實體性規定不再予以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牛三毛張悅尤宏巖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