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雖然違約轉租在先,但是他都從我這兒租用這個房屋好幾個月了,現在想要全額退款?這不就是想白佔便宜!」「二房東」李某對租客翁某的行為無比憤慨。
「二房東」明知違約仍選擇轉租,租客知情卻仍承租房屋。未曾想,租客竟以此為「把柄」要求「二房東」退租。近日,安吉縣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駁回了租客翁某的部分訴訟請求。
2018年5月,李某從城投公司租來三間店面,約定「年租金44900元,不得擅自轉租」。同年8月,作為「二房東」,李某擅自將房屋轉租給了租客翁某,約定「支付剩餘7個月房租26191元、押金9000元、轉讓費60000元,不得轉租他人」。
之後,翁某在該處開了一家房產中介所。由於經營不善,2019年1月21日,翁某提出想要解除該轉租合同,還以李某擅自將城投公司的店面進行轉租的行為做「把柄」,要求其退還所有款項及裝修費。
對於翁某「想白佔便宜」的行為,李某非常憤怒,並嚴詞拒絕。要求沒有得到滿足,翁某向城投公司舉報李某私自轉租的情況並要求處理,城投公司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由於沒有結果,城投公司向李某發出告知書,要求其騰空店面並交還。
2019年3月14日,翁某搬出該店面並將李某訴至安吉法院,要求確認轉租合同無效,並讓李某返還租金、押金、轉讓費及自己承租後支付的裝修款合計116654元。
翁某最初謊稱自己不知曉案涉店面不得轉租,也從未看過李某與城投公司間的租賃合同。直到李某當庭播放監控視頻資料,翁某才於庭後承認看過李某與城投公司的租賃合同,對於雙方約定不得轉租的事情知情。同時,翁某多年從事中介業務,對租賃合同的一般條款應有了解,其與李某間的合同中亦有『不得轉租他人』的條款。因此,法院對原告翁某提出的其不知曉城投公司與李某籤訂租賃合同時已約定案涉店面不得轉租的陳述不予採信。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將案涉店面轉租給翁某事先未徵得原出租人城投公司同意,事後城投公司發出《告知書》,要求李某騰空、交還房屋,顯然未對轉租行為進行追認,且並未解除與李某之間的租賃合同,故本案李某與翁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且從過程來看,對於轉租,翁某顯然也具有明顯過錯。
結合翁某佔有使用租賃物的時間以及導致雙方《房屋租賃合同》歸於無效之責任大小,法院酌情認定李某返還翁某轉讓費4萬元,返還實際交付的押金4500元。因翁某已實際佔有使用案涉房屋7個月,對其主張要求返還的租金不予支持;翁某主張的裝修費,由於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具體的投入金額,且屬於翁某自身的投入,與李某缺乏直接關聯,故也不予支持。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訴。
法官提醒:不論商鋪還是住房,轉租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在租房子前要核實房主的產權證明和有效身份證明,如果對方並非房主而是轉租方,則應要求查看其與原房東的租賃合同是否約定不得轉租,並要求轉租方提供原房主同意轉租的聲明,以確定該轉租行為合法。
若想將自己承租的房產進行轉租,則應謹慎,在未經房東同意的情況下處分他人房屋,將面臨著解除合同或承擔其他法律責任的風險。對於房屋所有人來說,將房屋出租出去後也要注意房屋的動態,若承租人要「二次」轉租,應及時表達自己的意見,以防過了除斥期間而無法行使自己的解除權。
誠實信用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也是和諧社會、公正司法的基石。在交易行為中,各方都應遵紀守法,秉承契約精神,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