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民法典》明確規定《合同法》將同時被廢止,房屋出租方面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都有較大的變化,當今隨著城市化建設,與工業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從農村走向城市,從偏遠地方來繁華都市,居住是生活與工作的需要,那麼對擁有產權的房東來說,不希望自己的房子被租房人,再加價轉租自己不知道的人,新法施行這些方面又有哪些規定呢?今天我們簡要給大家分享一二。
房屋出租後,如發現承租人做起二房東轉租,原房東該如何處理?有沒有時間限制呢?現在有些人租房不是自己用來居住的,有的是直接把租來的房子轉租給他人,有的對租來的房子做了改造,再租給他人,自己做起二房東了,這種多重轉租不僅導致租賃關係處於不穩定狀態,還極易產生矛盾糾紛。
有不少二房東或三房東,將自己承租的房屋轉租給第三人,自己收取租金差價。二房東或三房東租期只有幾個月,他轉租給他人又收了一年房租,他收了錢走人了,到期原房東來收房,從二房東或三房東手上租房的新租客傻了,他覺得他交了房租,他就有權住下去,原房東覺得自己沒有收他的租金,要他再交租金或立馬搬走,於是矛盾糾紛來了,有的協商不了釀成惡性事件,那真是得不償失啊。
法律上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我們對法律規定弄清楚後,對於這樣情況又該如何預防呢?我們首先重點建議原房東,在籤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務必要寫明:本合同出租的房屋屬於出租人所有,不是轉租的房屋,承租人不得轉租他人,如發現轉租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出租人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
雖然在《房屋租賃合同》裡,已經約定了保護出租人的條款,那行使權利怎麼做呢?這次《民法典》新增規定,如果出租人知道承租人進行轉租的,6個月不提異議,就視為同意轉租。這個規定出租人需要特別注意了,就是說你在知道承租人做了二房東,如果不同意轉租,你在6個月內必須有明確表示,不然你就喪失了這個權利。
最後我們善意忠告,無論你是房東還是租房的租客,是自己親自找房源找租客,還是委託中介,最好除了實地看房以外,對房子所有人及房子有沒有糾紛、租客租房用途等都應有所了解,確認是真正的房東或租客再籤訂《房屋租賃合同》,把房子租下來。這樣對房東來說,收租金更有利了,對於租客來說,不會因租來的房屋是轉租的,遭遇隨時有可能被人趕出去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