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手與公司之間是承攬關係還是勞動關係?看法官是如何確定的?

2021-01-07 澎湃新聞
騎手與公司之間是承攬關係還是勞動關係?看法官是如何確定的?

2020-05-14 02: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以下文章來源於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周陽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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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是外賣平臺的配送員,其與某網絡公司籤訂承攬合同,由該公司為其分配訂單。孫某因在送餐過程中受傷,訴請法院確認其與承接外賣業務的網絡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法院判決兩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一起看看法院為什麼這麼認定。

案情簡介

2019年1月3日,某網絡公司與孫某籤訂訂單配送承攬合同,約定:孫某通過「餓了麼」訂單系統,配送網絡公司分配的訂單,網絡公司根據配送完成的數量及質量,向孫某結算報酬。合同還約定,雙方屬於承攬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勞務關係。

合同籤訂後,孫某通過手機App接單配送。某網絡公司為孫某向保險公司辦理了僱主責任險,並按每送一單提成6.5元的標準向孫某發放報酬。後孫某在送餐過程中受傷,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其與某網絡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孫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中院。

二審查明,「餓了麼」系統的考勤App會顯示孫某存在遲到、早退等情形,但遲到、早退均不影響孫某的業績考核及收入。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話法官

小編對話審理此案的市法院法官王熠。

問:孫某與某網絡公司之間為何不存在勞動關係?

王: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的,勞動關係成立。因此,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成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雙方建立勞動關係。

結合本案的案情,孫某與某網絡公司籤訂的訂單配送承攬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屬於承攬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事實上,孫某也是按照上述承攬合同的約定,通過餓了麼訂單系統點擊上、下班、接取送單。並且,孫某的主要工作為送餐服務,無需到某網絡公司辦公場所上下班,網絡公司對孫某也沒有進行嚴格意義上的規章制度上的管理。餓了麼訂單系統顯示的孫某的遲到、早退等情形不影響其業績考核和收入,報酬完全根據送單數量進行確定。由此可見,孫某與某網絡公司之間不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綜上,孫某與某網絡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典型意義

騎手與外賣平臺或其外包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不可簡單地進行認定,應當按照雙方之間是否有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勞動者是否服從單位管理等標準進行綜合判定。在涉及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有關勞動關係確認問題中,應注意把握保護勞動者權益與促進勞動力市場靈活性的平衡關係,綜合考量用人單位網絡平臺的運營形式、勞動者從業狀況、網絡平臺對勞動者的管理程度、勞動者收入分配方式及勞動者是否獨立承擔經營風險等因素,依法認定是否為勞動關係。

原標題:《騎手與公司之間是承攬關係還是勞動關係?看法官是如何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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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祥祖、連麗金、謝婷、謝祥丹、謝瑩瑩申請再審稱:原審認定謝祥溫與葉連餘之間為承攬法律關係,缺乏證據證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一)口頭協議的訂立目的是提供勞務而非工作成果。第一,從口頭協議的給付標的看,提供勞務是給付標的,且協議義務不存在工作成果;第二,從支付勞務報酬的方式看,葉連餘按時按車次計算勞動報酬;第三,從勞動過程的可替代性看,挖填土方勞務具有普遍性和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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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觀點:對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如何認定+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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