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案看僱傭關係、加工承攬關係及勞務關係的區別

2021-01-07 中國法院網

2005-07-07 14:57:57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趙麗萍

  [案情]:

  2004年2月,原告方某應被告俞某要求到俞某家中做木工,為俞某打家具、天花、地板等。因人手不夠,方某幫助俞某另外介紹了幾個木工共同做工,同工同酬。雙方認可按照農村習慣:方某等人在俞某家中為俞某打家具、天花、地板等,俞某按照做工天數向方某等人支付報酬,按照當時農村慣例每人每天以30-33元計算工錢,俞某每天提供午餐一頓及一包香菸。幾天後,方某在對一塊木板實施切割的施工過程中,被木板中飛濺出來的鐵釘刺傷眼睛,造成各種經濟損失計26000餘元。故方某訴訟至法院,要求被告俞某賠償其經濟損失。

  [分歧]

  本案在審理中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是僱傭關係,原告受被告僱傭為被告打家具,提供勞務,被告按原告做工天數支付報酬,原被告間屬於僱傭關係。原告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是加工承攬合同關係,原告按照被告的定作要求為其加工家具、搞家庭裝修,其利用自己掌握的木工手藝自主安排工作,且具有一定的技術含量,屬於交付勞動成果,被告按原告交付的勞動成果來給付報酬,是一種加工承攬關係。原告在加工承攬工作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是勞務關係,應適用公平原則。原告在工作過程中,因意外事故致傷,其本人沒有過錯; 被告在原告的損傷中也沒有過錯,但被告作為受益方應給予原告適當的經濟補償。因此可判令原、被告雙方共同分擔經濟損失。

  [評析]

  僱傭關係、承攬合同關係和勞務關係之間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用人接受受僱用人提供的勞務並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承攬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務關係是指勞動者提供勞動力,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力,雙方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係。

  2、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係不同。僱用關係中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雙方之間具有支配與服從的關係,僱用人必須為受僱人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同時對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受僱人則需聽從僱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勞務;承攬合同關係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係,在勞動中承攬人一般是自行決定自己的操作規程和勞動過程,不受定作人的組織指揮和監督管理,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而勞務關係中雙方只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係,並不存在服從管理與被服從管理關係。

  3、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的內容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當然也包含一定的技術成果,但通常其技術含量比較低,其報酬成分也比較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僱主享有僱工勞動的一切成果,這種成果不是僱主付酬的直接對象。而在加工承攬關係中,承攬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術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勞動力;承攬事項應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備相應的設備條件,蘊涵一定的技術成份,為此,合同法規定承攬事項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相類似的工作,且規定了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承攬關係中的報酬也不同於一般勞務關係中的報酬,其報酬不僅僅包含勞動力的價值,還應當含有技術成份的價值以及一定的利潤成分,即定作人接受承攬人物化的勞動成果,該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對象;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只提供單純的體力勞動,沒有技術含量的成分,所獲報酬也僅是勞動力的價值。

  4、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工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加工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勞務關係中,由於雙方當事人在損害的發生上均無過錯,故適用公平原則,即由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對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作適當補償。

  具體到本案而言,原告方某等人是在不特定的期間內,按照被告俞某的要求,為俞某打制家具、天花、地板等特定勞務,雖然方某等人是自己準備工具,所提供的勞務也具有一定的技術含量,但俞某是按照方某等人的做工天數,以每人每天30-33元的工錢支付報酬和提供午餐,做多少天支付多少天的工錢,完全是支付勞動力報酬的方式,而不是以勞動成果作為支付報酬的直接對象,原告並沒有享有勞務報酬之外的額外利益,且被告俞某在一定程度上對方某等人的工作內容、工作進度行使著管理和指揮職能,其工作性質也沒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徵求意見稿)第四條的規定(雖然是討論稿,但法理是相通的):不符合《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用工主體因服務或者提供勞務發生的下列糾紛,應當按照僱用關係處理:

(一)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二)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三)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四)提供勞務的勞動者與建築施工或者其他勞務使用人之間的糾紛;

(五)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華常駐代表機構與僱用的中國公民之間的糾紛。

  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間應屬於僱傭關係,適用有關僱傭關係的法律規定。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作者單位:江蘇省儀徵市人民法院)

相關焦點

  • 本案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首先看僱傭合同的法律依據、概念及特徵。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僱員)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
  • 僱傭關係、承攬關係及勞務關係的區別,一讀就懂!
    「法律講堂」投稿郵箱:yunlvshi@163.com  交流合作:微信號zsm800418在生活中,僱傭關係、承攬關係及勞務關係,相信有很多朋友對此並不清楚,很容易將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混淆。分歧:本案在審理中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是僱傭關係,原告受被告僱傭為被告打家具,提供勞務,被告按原告做工天數支付報酬,原被告間屬於僱傭關係。原告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 從本案看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被告之間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在處理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受僱傭於被告,通過勞動為被告拆房,原、被告約定的拆房價款6000是勞務費,雙方之間是僱傭關係,被告對原告受到的人身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 僱傭關係 or承攬關係 or勞務關係
    爭議焦點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主要爭議是靳某與梁某之間是僱傭關係、承攬關係還是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係?    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僱傭關係,靳某是僱主,梁某為僱員,靳某僱用梁某摘棉花,在採摘時接受僱主靳某的監督、指揮,處於被支配的地位。因此,靳某作為僱主應對梁某的損傷承擔無過錯責任。
  • 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有區別
    解析>法院為什麼認為,張某親人主張的僱傭關係不當,張某與廖某夫婦之間應是承攬關係呢?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該如何區分?江北區法院民一庭庭長張必元對此作了解釋。張必元表示,承攬和僱傭區別主要有三點:1.僱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 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界分
    根據庭審訴辯雙方的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即:劉信清與高海翔、盧方嶺等提供勞務人員之間系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5)本案中,勞務雙方關於計付勞務報酬的方式為一次性給付,也符合承攬關係中勞務費的通常結算形式。
  • 淺析本案中承攬關係與僱傭關係的認定
    原告認為,僱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僱主應當承擔責任,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自己支付的醫療費和後續治療費合計62100元,故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62100元;2、判決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分歧】原、被告就雙方是承攬關係還是僱傭關係?
  • 到底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在實際生活中,找一個人或者幾個人裝修房屋,找別人用收割機收割小麥等,當發生人身損害時,業主與實際勞務人員之間到底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難以區分。如果是僱傭關係時,則業主作為僱主承擔的法律責任較重;如果是承攬關係,業主作為定作人只在過失選人時承擔相應責任。從以上可以看出,區分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對業主來說至關重要。
  • 該案是僱傭關係、承攬關係抑或是幫工關係
    同月21日,受害人蘇某平的親屬以蘇某平與包某、蘇某之間存在僱傭關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包某、蘇某等人及某中學負連帶責任賠償經濟損失382156元(已減去某中學支付的12000元)。  【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受害人蘇某平與包某、蘇某之間是僱傭關係?承攬關係?還是幫工關係?
  • 家居裝修中雙方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在協商賠償事宜中,聶某為周某安裝玻璃雨篷應當以承攬還是僱傭關係,進行賠償而爭執。  【分歧】  該案爭議的焦點是,聶某在安裝玻璃雨蓬過程中所受傷害,應認定為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認定為承攬關係。
  • 區分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難題和方法
    不同關係,當事人在實體權益、舉證責任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正確區別二者就顯得尤為必要。  然而十分遺憾的是,《解釋》在對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民事責任作出不同規定的同時,對何謂僱傭關係、何謂承攬關係以及二者之間的區別卻沒有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實際情況是非常複雜的,在缺乏具體判斷標準的情況下,二者之間界限更顯得錯綜模糊、難以辨認。
  • 如何認定本案中的加工承攬關係
    被告許某辯稱其與原告劉某並非加工承攬關係,沒有監督質量的責任,不應承擔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  【分歧】  關於原告劉某與被告許某是否存在加工承攬關係,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承擔裝修工作的窯匠系被告許某所找,原告劉某並未直接出面,其工錢也是由原告交付被告後,由許某給其結算,故原告劉某與被告許某應該存在加工承攬關係。
  • 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分及責任劃分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受僱於被告周某,為其提供勞務,二者之間應為僱傭關係,本案中原告周某長期以承包混凝土澆灌工程為業,案發前所做的工程系由被告周某到被告陳某處承攬,工程款由被告陳某支付給被告周某一人,工程施工所用設備也系由被告周某提供,另8名工人聽從周某的安排進行施工,併到周某處領取工錢,因此,被告周某應屬施工工程的承包人,原告李某等8人屬受僱為被告周某提供勞務的工人
  • 最高法:如何區分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和承攬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劉同發、劉菊英與劉元再、李燕軍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申訴案(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申訴人稱本案系承攬法律關係,明顯不符合有關承攬關係的特徵。  劉菊英電話通知胡落成找人替其卸貨,不能因此就說他承攬了此次運輸的裝卸工作,而李木林本人更沒有承攬此次裝卸工作,李木林等人幫助個體戶劉菊英卸貨,只是被臨時叫來提供勞務,他們之間既沒有關於承攬工作的具體約定,也談不上需要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等條件的勞動成果,僅僅是完成卸貨工作即可,而劉菊英在李木林等人卸貨完成後支付相應報酬,他們之間形成的這種臨時勞務關係,應適用有關僱傭關係的法律規定。
  • 類僱傭的承攬關係如何認定
    [分歧]  關於原、被告之間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合同關係如何認定,形成了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系受僱於被告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雙方形成的僱傭合同關係,被告作為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系承攬合同關係,被告趙某系承攬建設工程時受傷,損失由其自負,與原告無關。
  • 實踐中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認定
    因此在一些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間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往往是案件爭議的焦點,因此區分僱傭和承攬的意義是必要的。如何作出正確的區別,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起來區分。  (一)兩者的標的不同。承攬關係的合同標的表現為物化的勞動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即以提供勞動產生的勞動成果。
  • 區分承攬關係與勞務關係的模型構造
    但是寧辯稱,其與楊某之間不是提供勞務與接受勞務關係,而是承攬關係,承攬人受到傷害應自行承擔責任。寧某在庭審中否定楊某所訴的其他事實,但是寧某沒有任何證據證實自己的抗辯主張。  (二)問題提出  本案是中國小城鎮建築市場多發、頻發的典型案例,一旦出現法律關係上的爭議,往往原告、被告均很難提供證據證實自己的訴辯主張。
  • 如何釐清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
    【分歧】  本案的焦點,一是導致原告汪芝良受傷的磚牆倒塌是什麼原因造成的;二是被告汪日梅與原告汪芝良是否存在僱傭關係;三是被告李富美與被告汪日梅、原告汪芝良等人是承攬關係還是僱傭關係。  (二)被告汪日梅與原告汪芝良是否存在僱傭關係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傭人在僱主的指示和監督下,利用僱傭人提供的條件,以自己的技能為僱傭人提供勞務,並獲得由僱傭人提供報酬的法律關係。雖然是被告汪日梅與被告李富美達成口頭拆房協議並牽頭,但所有拆房行為人之間是平等的協作關係,不存在指揮與被指揮的關係。且從收入分配情況來看,所有拆房人按工日平分總拆房費。
  • 實務中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如何區分
    圖片來源:網際網路在僱傭關係與勞務關係有區別嗎?千萬別亂用!基於用工關係的本質特徵,僱傭合同標的當然是僱員向僱主提供一定的勞務;而根據《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合同標的為承攬人按要求向定作人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這是僱傭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本質區別。
  • 最高法觀點:對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如何認定+區分?
    第一,從口頭協議的給付標的看,提供勞務是給付標的,且協議義務不存在工作成果;第二,從支付勞務報酬的方式看,葉連餘按時按車次計算勞動報酬;第三,從勞動過程的可替代性看,挖填土方勞務具有普遍性和可替代性。(二)雙方之間具有從屬關係、控制關係和監督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