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釐清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

2021-01-07 中國法院網

2013-07-10 10:35:28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章筱青 李剛

  【案情】

  被告李富美和被告李濟煙有一幢土改時的共同擁有的舊房子需要拆除,房屋為座北朝南的磚木平房,座落在古縣渡鎮高源村委會。其中李富美在西邊佔房子的約五分之三,李濟煙在東邊,佔房子的約五分之二。兩家房子是一個整體。西邊倒塌的牆是新砌的。被告李濟煙已於2008年10月14日將屬於自己的東面房屋進行了部分拆除,將屋頂瓦全部卸下,屋橫梁與東面牆分離開了。10月14日,被告李富美找到被告汪日梅與其達成拆房口頭協議,由汪日梅找人幫其拆除房子,工錢為700元,拆房時在其家吃一頓午飯。汪日梅叫了原告汪芝良等共十人於2008年10月15日上午來到李富美家為其拆除舊房子。李富美要求汪日梅等人不能推倒牆壁,只能一塊塊拆磚。在拆房子時,被告李濟煙提醒汪日梅房屋有危險。下午,當汪芝良站在李富美的西邊牆的梯子上接磚瓦時,李濟煙家東面的牆突然往西倒塌,倒塌牆推動整個屋架往西面傾斜,從而造成李富美家的西面牆倒塌,將正在牆面拆房子的汪芝良等人被磚牆壓傷,原告汪芝良經診斷為:頭部受傷,右股骨粗隆骨折;骨盆右上下肢及左下肢骨折;失血性休克;腰部及會陰部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鄱陽饒州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評為傷殘八級。

  【分歧】

  本案的焦點,一是導致原告汪芝良受傷的磚牆倒塌是什麼原因造成的;二是被告汪日梅與原告汪芝良是否存在僱傭關係;三是被告李富美與被告汪日梅、原告汪芝良等人是承攬關係還是僱傭關係。

  在處理過程中產生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富美家的西面磚牆倒塌,純屬李濟煙東面磚牆突然倒塌推動屋架向西移動所造成的,汪芝良受傷應由李濟煙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汪芝良受傷應由李濟煙、李富美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汪芝良受傷,李濟煙、李富美、汪日梅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一、關於本案的爭執焦點

  (一)導致原告汪芝良受傷的磚牆倒塌是什麼原因造成的

  原告汪芝良、被告李富美、汪日梅都認為是被告李濟煙東面磚牆突然倒塌推動屋架向西移動,從而造成李富美家的西面磚牆倒塌,使原告汪芝良受傷。

  被告李濟煙卻認為是汪日梅在拆房屋架時使用大錘震動他家磚牆倒塌的。根據各當事人的舉證及實地勘查,原告汪芝良,被告李富美、汪日梅的陳述與事實相符,予以採信。其理由有四:一是李濟煙、李富美共有這幢房屋已經破舊,屬於危房,如同時拆除,風險較少。而被告李濟煙在事發前一天已將屬於自己部分的西邊屋架橫梁與牆體分離,使本依賴於牆體拉力保持平衡的屋架必然傾斜,沒有採取防護措施留下了事故的隱患。二是從當事人及證人都證實這樣一個事實,事故發生是李濟煙東面牆體先倒塌,李富美西面牆體後倒塌,這樣牆體先後順序是可以說明李富美西面牆體倒塌是受李濟煙東面牆體倒塌的影響。三是從整個屋架自西向東移位,東面的立柱有的已被牆體打拆,根據現場可以判斷出李濟煙東面牆體倒塌砸在屋架上,使屋架往西移動傾斜,致使屋架帶倒西面牆體,使原告汪芝良等人受傷。四是被告李濟煙說是汪日梅使用大錘拆屋架,其不符合邏輯規律,第一,屋架已與李濟煙東面圍牆分離,大錘使用不可能震倒東面牆體;第二,西邊牆體與屋架連接,如使用大錘則首先是震倒東面牆體;第三,證據單一,只有被告李濟煙陳述和其提供的證人鄭梅山的證詞,而李濟煙與鄭梅山是郎舅關係,無其他證據佐證。因此,對於被告李濟煙的陳述,本院不予採信。

  (二)被告汪日梅與原告汪芝良是否存在僱傭關係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傭人在僱主的指示和監督下,利用僱傭人提供的條件,以自己的技能為僱傭人提供勞務,並獲得由僱傭人提供報酬的法律關係。雖然是被告汪日梅與被告李富美達成口頭拆房協議並牽頭,但所有拆房行為人之間是平等的協作關係,不存在指揮與被指揮的關係。且從收入分配情況來看,所有拆房人按工日平分總拆房費。汪日梅並未因此而獲得比其他拆房人更多的報酬。被告汪日梅與原告汪芝良等十人之間是由被告汪日梅牽頭形成的鬆散型合夥關係而並非僱傭關係。受害人汪芝良在從事合夥事務中,為全體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受傷致殘,全體合伙人作為受益人應當對合夥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汪芝良所受損失按份平均分擔。

  (三)被告李富美與被告汪日梅、原告汪芝良等人是承攬關係還是僱傭關係

  承攬合同是一方當事人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某項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面當事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工作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是民法體系中屬於勞務合同中的完成工作的合同。被告李富美與汪日梅達成拆房口頭協議,將標的物、報酬均進行協商,屬於承攬關係。李富美為定作人,汪日梅等十人為承攬人。

  二、關於本案的法律責任

  被告李濟煙在拆除自己的房屋未完工時,沒有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築物採取防護措施,保管不善致使屬於其磚牆倒塌,帶動整個屋架移動,致使李富美家磚牆倒塌,使在其家拆房的汪芝良受傷,《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責任」。被告李濟煙是該建築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且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因此,對原告汪芝良受傷應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李富美與被告汪日梅達成口頭拆房協議,由沒有相應安全資質的人員為其拆除房屋存在選任過失,且沒有對危房拆除採取防護措施,對汪芝良等人拆房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被告李富美對原告汪芝良受傷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汪日梅負責拆房牽頭,應關注全體拆房人員的安全,且被告李濟煙提醒其房屋有危險,汪日梅沒有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致使事故發生,因此,被告汪日梅對汪芝良受傷承擔民事責任,且還應由其承擔合夥相應份額。由於汪日梅與汪芝良等屬鬆散勞務合夥關係,汪芝良在本案中對其他合伙人不提起訴訟,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全體合伙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因此,汪芝良不要求其他八個合伙人承擔合夥損失,責任由其自負。原告汪芝良要求三被告賠償的訴訟請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相關焦點

  • 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界分
    根據庭審訴辯雙方的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即:劉信清與高海翔、盧方嶺等提供勞務人員之間系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綜上,劉信清與高海翔之間構成承攬關係,劉信清與盧方嶺之間亦非僱傭關係,而高海翔與盧方嶺之間系構成僱傭關係。在各方均未提供相關證據對劉信清作為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存有過失加以佐證的情況下,故其對盧方嶺的死亡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 實務中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如何區分
    ,亦即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中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由誰承擔以及如何承擔是截然不同的。基於用工關係的本質特徵,僱傭合同標的當然是僱員向僱主提供一定的勞務;而根據《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合同標的為承攬人按要求向定作人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這是僱傭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本質區別。
  • 實踐中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認定
    因此在一些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間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往往是案件爭議的焦點,因此區分僱傭和承攬的意義是必要的。如何作出正確的區別,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起來區分。  (一)兩者的標的不同。承攬關係的合同標的表現為物化的勞動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即以提供勞動產生的勞動成果。
  • 本案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僱傭法律關係有以下主要特徵:(1)僱傭法律關係是僱傭人與僱員之間依口頭或書面的僱傭合同而形成的法律關係;(2)僱傭法律關係是由僱員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報酬的勞務法律關係;(3)僱傭法律關係是僱員以自身的技能或勞力為僱傭人完成勞務而形成的一種法律關係,這是僱傭法律關係的最顯著的特徵;(4)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僱員必須接受僱傭人的指示、監督,這是僱傭法律關係區別於其他法律關係的另一顯著特徵。
  • 類僱傭的承攬關係如何認定
    [分歧]  關於原、被告之間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合同關係如何認定,形成了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系受僱於被告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雙方形成的僱傭合同關係,被告作為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系承攬合同關係,被告趙某系承攬建設工程時受傷,損失由其自負,與原告無關。
  • 僱傭關係 or承攬關係 or勞務關係
    爭議焦點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主要爭議是靳某與梁某之間是僱傭關係、承攬關係還是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係?    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僱傭關係,靳某是僱主,梁某為僱員,靳某僱用梁某摘棉花,在採摘時接受僱主靳某的監督、指揮,處於被支配的地位。因此,靳某作為僱主應對梁某的損傷承擔無過錯責任。
  • 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有區別
    解析>法院為什麼認為,張某親人主張的僱傭關係不當,張某與廖某夫婦之間應是承攬關係呢?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該如何區分?江北區法院民一庭庭長張必元對此作了解釋。張必元表示,承攬和僱傭區別主要有三點:1.僱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 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分及責任劃分
    【評析】   本案的焦點在於原告與二被告之間的關係如何認定以及不同的法律關係之間的責任應當如何劃分。  僱傭關係,顧名思義是指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實質上我們可以將受僱人與僱用人的關係看作是一種勞務與報酬的交換,本案中,被告周某承接了被告陳某的混泥土工程之後,僱傭了原告李某等工人為其工作,並由被告周某發放工資,兩者之間是典型的僱傭關係。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被告周某應當對原告所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被告陳某在本案中與原告並無直接的僱傭關係。
  • 到底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在實際生活中,找一個人或者幾個人裝修房屋,找別人用收割機收割小麥等,當發生人身損害時,業主與實際勞務人員之間到底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難以區分。如果是僱傭關係時,則業主作為僱主承擔的法律責任較重;如果是承攬關係,業主作為定作人只在過失選人時承擔相應責任。從以上可以看出,區分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對業主來說至關重要。
  • 從本案看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被告之間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在處理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受僱傭於被告,通過勞動為被告拆房,原、被告約定的拆房價款6000是勞務費,雙方之間是僱傭關係,被告對原告受到的人身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 區分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難題和方法
    不同關係,當事人在實體權益、舉證責任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正確區別二者就顯得尤為必要。  然而十分遺憾的是,《解釋》在對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民事責任作出不同規定的同時,對何謂僱傭關係、何謂承攬關係以及二者之間的區別卻沒有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實際情況是非常複雜的,在缺乏具體判斷標準的情況下,二者之間界限更顯得錯綜模糊、難以辨認。
  • 家居裝修中雙方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在協商賠償事宜中,聶某為周某安裝玻璃雨篷應當以承攬還是僱傭關係,進行賠償而爭執。  【分歧】  該案爭議的焦點是,聶某在安裝玻璃雨蓬過程中所受傷害,應認定為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認定為承攬關係。
  • 該案是僱傭關係、承攬關係抑或是幫工關係
    同月21日,受害人蘇某平的親屬以蘇某平與包某、蘇某之間存在僱傭關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包某、蘇某等人及某中學負連帶責任賠償經濟損失382156元(已減去某中學支付的12000元)。  【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受害人蘇某平與包某、蘇某之間是僱傭關係?承攬關係?還是幫工關係?
  • 僱傭關係、承攬關係及勞務關係的區別,一讀就懂!
    「法律講堂」投稿郵箱:yunlvshi@163.com  交流合作:微信號zsm800418在生活中,僱傭關係、承攬關係及勞務關係,相信有很多朋友對此並不清楚,很容易將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混淆。分歧:本案在審理中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是僱傭關係,原告受被告僱傭為被告打家具,提供勞務,被告按原告做工天數支付報酬,原被告間屬於僱傭關係。原告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 從本案看僱傭關係、加工承攬關係及勞務關係的區別
    [分歧]  本案在審理中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是僱傭關係,原告受被告僱傭為被告打家具,提供勞務,被告按原告做工天數支付報酬,原被告間屬於僱傭關係。原告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 淺析本案中承攬關係與僱傭關係的認定
    【分歧】原、被告就雙方是承攬關係還是僱傭關係?  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雙方是僱傭關係,加工廠和楊某約定於指定期限為加工廠提供維修、更換的服務,因此,雙方應當是僱傭關係。另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應當為承攬關係,楊某是以自己的設備,運用自己的勞動,為加工廠提供更換電梯繩的工作,合同的標的是更換好的電梯繩,故雙方應當為承攬合同關係。
  • 最高法觀點:對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如何認定+區分?
    (三)謝祥溫與謝貴生、林益金、林立慶和謝康平等施工人員的關係是僱員之間平等協作關係。第一,從施工協作初始形成角度看,謝祥溫僅起到部分聯絡作用;第二,從施工協作中角色地位角度看,謝祥溫與其他拖拉機機主的關係是平等的僱員協作關係。(四)謝祥溫與葉連餘之間不具有建立承攬合同關係的事實根據和法律基礎。(五)謝祥溫是否僱傭挖掘機操作員實施挖土作業既不能確定,也不影響其與葉連餘之間僱傭法律關係的成立。
  • 最高法院:對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如何認定+區分?(注意要點)
    (三)謝祥溫與謝貴生、林益金、林立慶和謝康平等施工人員的關係是僱員之間平等協作關係。第一,從施工協作初始形成角度看,謝祥溫僅起到部分聯絡作用;第二,從施工協作中角色地位角度看,謝祥溫與其他拖拉機機主的關係是平等的僱員協作關係。(四)謝祥溫與葉連餘之間不具有建立承攬合同關係的事實根據和法律基礎。(五)謝祥溫是否僱傭挖掘機操作員實施挖土作業既不能確定,也不影響其與葉連餘之間僱傭法律關係的成立。
  • 最高法觀點:對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如何認定+區分?(含詳細說明)
    (三)謝祥溫與謝貴生、林益金、林立慶和謝康平等施工人員的關係是僱員之間平等協作關係。第一,從施工協作初始形成角度看,謝祥溫僅起到部分聯絡作用;第二,從施工協作中角色地位角度看,謝祥溫與其他拖拉機機主的關係是平等的僱員協作關係。(四)謝祥溫與葉連餘之間不具有建立承攬合同關係的事實根據和法律基礎。(五)謝祥溫是否僱傭挖掘機操作員實施挖土作業既不能確定,也不影響其與葉連餘之間僱傭法律關係的成立。
  • 承攬僱傭法律關係混同對提供勞務者受傷的責任承擔
    【分歧】    劉某與水務公司之間系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以及曾某受傷由誰負責賠償,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劉某是按照水務公司的安排和要求完成工作並領取報酬,雙方之間形成僱傭關係。曾某系劉某邀請完成該工作,曾某受傷的損害賠償應由該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