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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羅源為黃成經營的店鋪後門外牆更換電線的行為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第一種觀點認為,羅源到黃成經營的店鋪為其安裝更換新電線的行為,羅源與黃成之間已經形成僱傭法律關係,作為僱主的黃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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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僱傭的承攬關係如何認定
施工過程中,被告不慎被樓層上的建材滑落砸傷右腿,另查明,被告不具備承包建設工程的資質,原告對此亦知曉。發生糾紛後,原告遂請求被告賠償損失。 [分歧] 關於原、被告之間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合同關係如何認定,形成了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系受僱於被告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雙方形成的僱傭合同關係,被告作為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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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看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
在拆房過程中,姜某不幸從3樓跌落至地多處受傷,住院治療用去醫療費24000元。經法醫司法鑑定,姜某傷殘程度為九級傷殘,高某除給原告支付了醫療費24000元和日常費用5000元外,對姜某的其他費用拒絕賠償。為此,原告姜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被告之間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在處理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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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在實際生活中,找一個人或者幾個人裝修房屋,找別人用收割機收割小麥等,當發生人身損害時,業主與實際勞務人員之間到底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難以區分。如果是僱傭關係時,則業主作為僱主承擔的法律責任較重;如果是承攬關係,業主作為定作人只在過失選人時承擔相應責任。從以上可以看出,區分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對業主來說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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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看僱傭關係、加工承攬關係及勞務關係的區別
幾天後,方某在對一塊木板實施切割的施工過程中,被木板中飛濺出來的鐵釘刺傷眼睛,造成各種經濟損失計26000餘元。故方某訴訟至法院,要求被告俞某賠償其經濟損失。 [分歧] 本案在審理中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是僱傭關係,原告受被告僱傭為被告打家具,提供勞務,被告按原告做工天數支付報酬,原被告間屬於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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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裝修中雙方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聶某接下此活後依約施工,可在安裝玻璃雨篷過程中,因踏空樓梯摔下致重傷。在協商賠償事宜中,聶某為周某安裝玻璃雨篷應當以承攬還是僱傭關係,進行賠償而爭執。 【分歧】 該案爭議的焦點是,聶某在安裝玻璃雨蓬過程中所受傷害,應認定為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認定為承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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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有區別
解析>法院為什麼認為,張某親人主張的僱傭關係不當,張某與廖某夫婦之間應是承攬關係呢?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該如何區分?江北區法院民一庭庭長張必元對此作了解釋。張必元表示,承攬和僱傭區別主要有三點:1.僱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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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觀點:對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如何認定+區分?
▌裁判要旨:在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係中,存在如下情形的,應認定為屬於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1)提供勞務一方的工作具有獨立性,在完成工作過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設備,擁有專業技術,不以接受勞務一方的設備、技術為依託而工作;(2)提供勞務一方未受接受勞務一方的指揮、管理,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從屬關係;(3)提供勞務一方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並非單純地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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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對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如何認定+區分?(注意要點)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裁判要旨:在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係中,存在如下情形的,應認定為屬於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1)提供勞務一方的工作具有獨立性,在完成工作過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設備,擁有專業技術,不以接受勞務一方的設備、技術為依託而工作;(2)提供勞務一方未受接受勞務一方的指揮、管理,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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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本案中的加工承攬關係
被告許某辯稱其與原告劉某並非加工承攬關係,沒有監督質量的責任,不應承擔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 【分歧】 關於原告劉某與被告許某是否存在加工承攬關係,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承擔裝修工作的窯匠系被告許某所找,原告劉某並未直接出面,其工錢也是由原告交付被告後,由許某給其結算,故原告劉某與被告許某應該存在加工承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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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分及責任劃分
【評析】 本案的焦點在於原告與二被告之間的關係如何認定以及不同的法律關係之間的責任應當如何劃分。 僱傭關係,顧名思義是指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實質上我們可以將受僱人與僱用人的關係看作是一種勞務與報酬的交換,本案中,被告周某承接了被告陳某的混泥土工程之後,僱傭了原告李某等工人為其工作,並由被告周某發放工資,兩者之間是典型的僱傭關係。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被告周某應當對原告所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被告陳某在本案中與原告並無直接的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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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難題和方法
這種模式下,控制因素是很模糊的,很難從控制因素中去判斷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而這種外在表現形式經常會與僱傭關係中的控制、監督權產生混淆,使得認定為僱傭關係。因此兩者的區分比較困難,需要分清楚控制、監督的內在含義,不能光看表面。 3、提供勞動工具、工作場所方面的認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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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觀點:對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如何認定+區分?(含詳細說明)
本文由微信公號「民事審判(ID:mssp_wjl)」整理▌裁判要旨:在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係中,存在如下情形的,應認定為屬於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1)提供勞務一方的工作具有獨立性,在完成工作過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設備,擁有專業技術,不以接受勞務一方的設備、技術為依託而工作;(2)提供勞務一方未受接受勞務一方的指揮、管理,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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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承攬關係的概念和特徵分析本案的認定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田某為活性炭廠蓋廠房的行為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第一種觀點認為,田某受活性炭廠僱傭為其蓋廠房,提供勞務,活性炭廠按約定向田某支付勞動報酬,故田某為活性炭廠蓋廠房的行為是僱傭關係,田某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損害,活性炭廠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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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認定
因此在一些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間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往往是案件爭議的焦點,因此區分僱傭和承攬的意義是必要的。如何作出正確的區別,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起來區分。 (一)兩者的標的不同。承攬關係的合同標的表現為物化的勞動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即以提供勞動產生的勞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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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 or承攬關係 or勞務關係
爭議焦點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主要爭議是靳某與梁某之間是僱傭關係、承攬關係還是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係? 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僱傭關係,靳某是僱主,梁某為僱員,靳某僱用梁某摘棉花,在採摘時接受僱主靳某的監督、指揮,處於被支配的地位。因此,靳某作為僱主應對梁某的損傷承擔無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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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如何區分
,亦即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中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由誰承擔以及如何承擔是截然不同的。由此可見,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之間成立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對於確定責任主體的問題有著重大的影響,而一個主體被認定為僱主還是定作人,將直接影響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承擔多少責任。如此一來,在司法實務中對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進行區分,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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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是僱傭關係、承攬關係抑或是幫工關係
在鋸柴過程中,蘇某平不幸觸電倒地身亡。事發後,某中學支付了12000元給蘇某平家屬,包某等人沒有賠償。同月21日,受害人蘇某平的親屬以蘇某平與包某、蘇某之間存在僱傭關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包某、蘇某等人及某中學負連帶責任賠償經濟損失382156元(已減去某中學支付的12000元)。 【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受害人蘇某平與包某、蘇某之間是僱傭關係?承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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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界分
根據庭審訴辯雙方的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即:劉信清與高海翔、盧方嶺等提供勞務人員之間系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5)本案中,勞務雙方關於計付勞務報酬的方式為一次性給付,也符合承攬關係中勞務費的通常結算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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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釐清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
【分歧】 本案的焦點,一是導致原告汪芝良受傷的磚牆倒塌是什麼原因造成的;二是被告汪日梅與原告汪芝良是否存在僱傭關係;三是被告李富美與被告汪日梅、原告汪芝良等人是承攬關係還是僱傭關係。 (二)被告汪日梅與原告汪芝良是否存在僱傭關係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傭人在僱主的指示和監督下,利用僱傭人提供的條件,以自己的技能為僱傭人提供勞務,並獲得由僱傭人提供報酬的法律關係。雖然是被告汪日梅與被告李富美達成口頭拆房協議並牽頭,但所有拆房行為人之間是平等的協作關係,不存在指揮與被指揮的關係。且從收入分配情況來看,所有拆房人按工日平分總拆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