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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本案中承攬關係與僱傭關係的認定
原告認為,僱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僱主應當承擔責任,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自己支付的醫療費和後續治療費合計62100元,故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62100元;2、判決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分歧】原、被告就雙方是承攬關係還是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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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看僱傭關係、加工承攬關係及勞務關係的區別
原告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是加工承攬合同關係,原告按照被告的定作要求為其加工家具、搞家庭裝修,其利用自己掌握的木工手藝自主安排工作,且具有一定的技術含量,屬於交付勞動成果,被告按原告交付的勞動成果來給付報酬,是一種加工承攬關係。原告在加工承攬工作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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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買賣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在管轄權爭議案件中如何認定?
李延忱:《關於買賣合同與承合同在管轄權爭議案件中的認定),載蘇澤林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立案工作指導)2010年第3輯(總第27輯)司法實踐中,有關合同的性質問題往往與案件的管轄問題相聯繫,特別是在買賣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的區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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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買賣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在管轄權爭議案件中的認定
李延忱:《關於買賣合同與承合同在管轄權爭議案件中的認定),載蘇澤林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立案工作指導)2010年第3輯(總第27輯) 司法實踐中,有關合同的性質問題往往與案件的管轄問題相聯繫,特別是在買賣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的區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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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僱傭的承攬關係如何認定
施工過程中,被告不慎被樓層上的建材滑落砸傷右腿,另查明,被告不具備承包建設工程的資質,原告對此亦知曉。發生糾紛後,原告遂請求被告賠償損失。 [分歧] 關於原、被告之間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合同關係如何認定,形成了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系受僱於被告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雙方形成的僱傭合同關係,被告作為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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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羅源為黃成經營的店鋪後門外牆更換電線的行為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第一種觀點認為,羅源到黃成經營的店鋪為其安裝更換新電線的行為,羅源與黃成之間已經形成僱傭法律關係,作為僱主的黃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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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承攬關係的概念和特徵分析本案的認定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田某為活性炭廠蓋廠房的行為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第一種觀點認為,田某受活性炭廠僱傭為其蓋廠房,提供勞務,活性炭廠按約定向田某支付勞動報酬,故田某為活性炭廠蓋廠房的行為是僱傭關係,田某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損害,活性炭廠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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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看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
在拆房過程中,姜某不幸從3樓跌落至地多處受傷,住院治療用去醫療費24000元。經法醫司法鑑定,姜某傷殘程度為九級傷殘,高某除給原告支付了醫療費24000元和日常費用5000元外,對姜某的其他費用拒絕賠償。為此,原告姜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被告之間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在處理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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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 加工承攬合同關係中 承攬人作業時自身受傷如何劃分責任?
以案釋法 | 加工承攬合同關係中 承攬人作業時自身受傷如何劃分責任?法官說法塑鋼窗店與徐某之間形成加工承攬合同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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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觀點:對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如何認定+區分?
▌裁判要旨:在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係中,存在如下情形的,應認定為屬於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1)提供勞務一方的工作具有獨立性,在完成工作過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設備,擁有專業技術,不以接受勞務一方的設備、技術為依託而工作;(2)提供勞務一方未受接受勞務一方的指揮、管理,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從屬關係;(3)提供勞務一方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並非單純地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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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裝修中雙方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聶某接下此活後依約施工,可在安裝玻璃雨篷過程中,因踏空樓梯摔下致重傷。在協商賠償事宜中,聶某為周某安裝玻璃雨篷應當以承攬還是僱傭關係,進行賠償而爭執。 【分歧】 該案爭議的焦點是,聶某在安裝玻璃雨蓬過程中所受傷害,應認定為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認定為承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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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對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如何認定+區分?(注意要點)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裁判要旨:在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係中,存在如下情形的,應認定為屬於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1)提供勞務一方的工作具有獨立性,在完成工作過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設備,擁有專業技術,不以接受勞務一方的設備、技術為依託而工作;(2)提供勞務一方未受接受勞務一方的指揮、管理,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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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關於二者的區別:首先,僱傭合同關係的合同標的是僱員按照僱主的指示、要求進行的勞務活動,勞務行為便是合同的標的;而承攬合同關係的合同標的是承攬人為定作人加工製作的勞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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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如何區分、認定及歸責
在涉及此兩種法律關係的產品加工、裝飾裝修施工、設備安裝等勞務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經常會發生提供勞務一方的工人在工作中意外受傷的情況,而這類勞務關係大多沒有籤訂書面合同,提供勞務方往往會以雙方是僱傭關係為由,要求接受勞務方承擔賠償責任,接受勞務方則又以承攬合同抗辯,那麼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如何區分、認定及歸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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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觀點:對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如何認定+區分?(含詳細說明)
本文由微信公號「民事審判(ID:mssp_wjl)」整理▌裁判要旨:在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係中,存在如下情形的,應認定為屬於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1)提供勞務一方的工作具有獨立性,在完成工作過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設備,擁有專業技術,不以接受勞務一方的設備、技術為依託而工作;(2)提供勞務一方未受接受勞務一方的指揮、管理,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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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如何區分、認定及歸責?
但涉及此兩種法律關係的產品加工、裝飾裝修施工、設備安裝等勞務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經常會發生提供勞務一方的工人在工作中意外受傷的情況,而這類勞務關係大多沒有籤訂書面合同,提供勞務方往往會以雙方是僱傭關係為由,要求接受勞務方承擔賠償責任,接受勞務方則又以承攬合同抗辯,那麼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如何區分、認定及歸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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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在線】第177期: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如何區分、認定及歸責
【司法在線】第177期: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如何區分、認定及歸責 2020-11-30 14:3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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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有區別
解析>法院為什麼認為,張某親人主張的僱傭關係不當,張某與廖某夫婦之間應是承攬關係呢?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該如何區分?江北區法院民一庭庭長張必元對此作了解釋。張必元表示,承攬和僱傭區別主要有三點:1.僱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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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如何區分
,亦即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中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由誰承擔以及如何承擔是截然不同的。由此可見,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之間成立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對於確定責任主體的問題有著重大的影響,而一個主體被認定為僱主還是定作人,將直接影響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承擔多少責任。如此一來,在司法實務中對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進行區分,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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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分及責任劃分
【評析】 本案的焦點在於原告與二被告之間的關係如何認定以及不同的法律關係之間的責任應當如何劃分。 僱傭關係,顧名思義是指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實質上我們可以將受僱人與僱用人的關係看作是一種勞務與報酬的交換,本案中,被告周某承接了被告陳某的混泥土工程之後,僱傭了原告李某等工人為其工作,並由被告周某發放工資,兩者之間是典型的僱傭關係。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被告周某應當對原告所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被告陳某在本案中與原告並無直接的僱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