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本案中的加工承攬關係

2021-01-07 中國法院網

2014-06-25 10:43:22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鄭磊 許磊

  【案情】

  2014年2月份,原告劉某經熟人宋某帶領到被告許某的建材商店,雙方商定由被告許某包工包料給原告劉某貼地板磚和牆面磚及陽臺牆壁裝修。在裝修完不久,牆壁瓷磚就自動脫落,地板磚鋪的七高八矮,嚴重影響到居住者的人身安全,同時由於陽臺牆壁瓷磚脫落後,又砸壞了陽臺不鏽鋼圍欄,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原告劉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由被告許某自行承擔材料費和人工費,並要求恢復原狀。被告許某辯稱其與原告劉某並非加工承攬關係,沒有監督質量的責任,不應承擔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

  【分歧】

  關於原告劉某與被告許某是否存在加工承攬關係,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承擔裝修工作的窯匠系被告許某所找,原告劉某並未直接出面,其工錢也是由原告交付被告後,由許某給其結算,故原告劉某與被告許某應該存在加工承攬關係。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許某是按照原告劉某的委託為其招攬窯匠裝修房屋的,且沒有證據表明被告許某在這一過程中存在牟利行為,其性質應屬中間人,故原告劉某與被告許某不存在加工承攬關係。

  【評析】

  筆者贊成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所謂加工承攬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並交付約定報酬而訂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務的一方,稱為定作方;接受完成加工任務的一方,稱為承攬方。本案中,原告劉某經熟人介紹找到了被告許某,向被告許某提出了包料包工的裝修要求,並約定材料費和工費一併支付給被告許某,可以將原告劉某視為定作方;被告許某在接受了原告的要求後,找到了兩個窯匠,並將他們帶到了裝修地點,親自布置了工作,因此,可以將被告許某視為承攬方。

  二、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並表現為一定的勞動成果。加工承攬合同是承攬方根據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它的標的時工作成果而不是交付的物品或提供的勞務。本案中,被告許某所找窯匠在其主持下完成了房屋的裝修工作,其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對加工承攬合同標的的交付。對於在裝修過程中存在瑕疵,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則是由裝修材料和施工人員這雙方共同作用,而不論是材料的提供還是施工人員的僱傭,均是由被告許某親自作為,因此,作為承攬人的許某理應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三、加工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和中間人是不同的。日常生活中的中間人是指為合同雙方牽橋搭線,但自己並不參與交易的介紹人;承攬人則是承攬法律關係中的一方主體,在承攬合同中依合同約定,接受定作方的委託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當事人。本案中,被告辯稱自己為中間人,並未從中謀取利益,但實際上該裝修工作所用材料系其提供,工錢的結算也是經其手,其與本案所涉及的交易存在利害關係,應視為加工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而非其主張的中間人,故其與原告劉某存在加工承攬關係。

  (作者單位: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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