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承攬關係的概念和特徵分析本案的認定

2021-01-07 中國法院網

2015-02-27 16:35:13 | 來源:中國法院網廣西頻道 | 作者:韋豔豔

  [案情]

  某活性炭廠需要蓋廠房,找到了田某並和其達成口頭協議:由田某為活性炭廠蓋廠房,廠房蓋成並交付後活性炭廠給付田某3000元的工程價款。2014年5月9日田某在架桁條時從五米多高的房頂掉落下地,工友及時將其送到醫院救治。田某共住院治療38天,花費醫療費5000元(活性炭廠已支付)。田某向活性炭廠主張人身損害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活性炭廠賠償傷殘賠償金、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住院期間營養費、誤工費、鑑定費等共計9萬餘元。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田某為活性炭廠蓋廠房的行為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第一種觀點認為,田某受活性炭廠僱傭為其蓋廠房,提供勞務,活性炭廠按約定向田某支付勞動報酬,故田某為活性炭廠蓋廠房的行為是僱傭關係,田某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損害,活性炭廠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田某按照活性炭廠的要求為其蓋廠房,廠房蓋成交付後,活性炭廠給付工程價款,雙方之間是一種承攬關係,活性炭廠只應承擔與其選任過失相當的賠償責任,而在田某住院期間,活性炭廠已支付田某的醫療費5000元,在本案中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承攬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承攬關係主要特徵:第一,承攬關係是完成工作的法律關係,合同設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標誌是工作成果的產生。第二,承攬關係的標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這個工作成果在合同訂立時卻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過承攬人的承攬行為來完成。第三,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勞力為定作方完成工作,並承擔工作不能完成的風險責任。具體到本案,其一,活性炭廠與田某之間僅是對蓋廠房達成口頭約定,雙方不存在其他任何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的關係。田某按照自己的工作方式、操作規程和勞動過程,而不受活性炭廠的支配和管理。其二,雙方的合同內容是廠房蓋成交付後,活性炭廠支付約定價款,合同即告終止,田某無需繼續性提供勞務。其三,田某的工作具有獨立性,用自有的設備、技術和自己僱請的勞力完成工作,不受活性炭廠的指揮管理。

  綜上,本案中的田某與活性炭廠之間系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定作人對承攬人的人身損害承擔過錯責任原則,定作人無過錯的,則不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田某要求活性炭廠賠償傷殘賠償金、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住院期間營養費、誤工費、鑑定費等訴訟請求,法院應不予支持。

相關焦點

  • 本案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羅源為黃成經營的店鋪後門外牆更換電線的行為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第一種觀點認為,羅源到黃成經營的店鋪為其安裝更換新電線的行為,羅源與黃成之間已經形成僱傭法律關係,作為僱主的黃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如何認定本案中的加工承攬關係
    原告劉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由被告許某自行承擔材料費和人工費,並要求恢復原狀。被告許某辯稱其與原告劉某並非加工承攬關係,沒有監督質量的責任,不應承擔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  【分歧】  關於原告劉某與被告許某是否存在加工承攬關係,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承擔裝修工作的窯匠系被告許某所找,原告劉某並未直接出面,其工錢也是由原告交付被告後,由許某給其結算,故原告劉某與被告許某應該存在加工承攬關係。
  • 淺析本案中承攬關係與僱傭關係的認定
    原告認為,僱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僱主應當承擔責任,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自己支付的醫療費和後續治療費合計62100元,故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62100元;2、判決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分歧】原、被告就雙方是承攬關係還是僱傭關係?
  • 類僱傭的承攬關係如何認定
    [分歧]  關於原、被告之間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合同關係如何認定,形成了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系受僱於被告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雙方形成的僱傭合同關係,被告作為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系承攬合同關係,被告趙某系承攬建設工程時受傷,損失由其自負,與原告無關。
  • 最高法觀點:對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如何認定+區分?
    謝祥祖、連麗金、謝婷、謝祥丹、謝瑩瑩申請再審稱:原審認定謝祥溫與葉連餘之間為承攬法律關係,缺乏證據證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一)口頭協議的訂立目的是提供勞務而非工作成果。綜上,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再審本案,撤銷一審、二審裁定,改判被申請人葉連餘等賠償謝祥祖等再審申請人994034元。謝步智提交意見稱:(一)一審、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謝祥溫在案涉工程中並不是提供勞務,而是以完成工程為目的,其與葉連餘之間不屬於僱傭關係,而是承攬關係。
  • 從本案看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被告之間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在處理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受僱傭於被告,通過勞動為被告拆房,原、被告約定的拆房價款6000是勞務費,雙方之間是僱傭關係,被告對原告受到的人身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 最高法院:對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如何認定+區分?(注意要點)
    謝祥祖、連麗金、謝婷、謝祥丹、謝瑩瑩申請再審稱:原審認定謝祥溫與葉連餘之間為承攬法律關係,缺乏證據證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一)口頭協議的訂立目的是提供勞務而非工作成果。綜上,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再審本案,撤銷一審、二審裁定,改判被申請人葉連餘等賠償謝祥祖等再審申請人994034元。謝步智提交意見稱:(一)一審、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謝祥溫在案涉工程中並不是提供勞務,而是以完成工程為目的,其與葉連餘之間不屬於僱傭關係,而是承攬關係。
  • 最高法觀點:對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如何認定+區分?(含詳細說明)
    謝祥祖、連麗金、謝婷、謝祥丹、謝瑩瑩申請再審稱:原審認定謝祥溫與葉連餘之間為承攬法律關係,缺乏證據證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一)口頭協議的訂立目的是提供勞務而非工作成果。第一,從口頭協議的給付標的看,提供勞務是給付標的,且協議義務不存在工作成果;第二,從支付勞務報酬的方式看,葉連餘按時按車次計算勞動報酬;第三,從勞動過程的可替代性看,挖填土方勞務具有普遍性和可替代性。
  • 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有區別
    解析>法院為什麼認為,張某親人主張的僱傭關係不當,張某與廖某夫婦之間應是承攬關係呢?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該如何區分?江北區法院民一庭庭長張必元對此作了解釋。張必元表示,承攬和僱傭區別主要有三點:1.僱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 區分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難題和方法
    僱傭關係不要求以工作成果為交付,注重的是提供勞務的過程和提供的勞務;承攬關係以交付定做人所要求的勞動成果為獲得報酬的條件,因此有沒有工作成果就是二者的一個首要區別,但是有無工作成果的認定也很困難,雖然僱傭關係不注重結果只注重提供勞務的過程,但是並非任何過程都沒有結果,有的過程也會產生結果,這就給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的區分帶來了困難,即使是有成果的情況下認定也很困難,特別是沒有物化成果的情況下
  • 從本案看僱傭關係、加工承攬關係及勞務關係的區別
    [分歧]  本案在審理中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是僱傭關係,原告受被告僱傭為被告打家具,提供勞務,被告按原告做工天數支付報酬,原被告間屬於僱傭關係。原告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 到底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本案是因受害人吳某在拆除譚洪飛、李業華房屋的衛生間間牆時因牆體坍塌導致其死亡而產生的糾紛,綜合各方當事人訴辯、舉證質證,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一、譚洪飛與李世悅、李緒光和吳某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是承攬合同關係還是僱傭合同關係李世悅與李緒光和吳某之間是僱傭關係還是合夥關係二、本案事故責任應如何認定,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應如何劃分三、林妙良、吳海燕、吳山開、吳樹開、王維清請求按2017年度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的各項損失
  • 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分及責任劃分
    【評析】   本案的焦點在於原告與二被告之間的關係如何認定以及不同的法律關係之間的責任應當如何劃分。  僱傭關係,顧名思義是指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實質上我們可以將受僱人與僱用人的關係看作是一種勞務與報酬的交換,本案中,被告周某承接了被告陳某的混泥土工程之後,僱傭了原告李某等工人為其工作,並由被告周某發放工資,兩者之間是典型的僱傭關係。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被告周某應當對原告所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被告陳某在本案中與原告並無直接的僱傭關係。
  • 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界分
    但上述特徵也並非對二者進行判定和區分的唯一依據,審判實踐中,還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並結合具體案情,全面考量、綜合分析,從而作出準確判斷。根據庭審訴辯雙方的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即:劉信清與高海翔、盧方嶺等提供勞務人員之間系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 最高院:買賣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在管轄權爭議案件中的認定
    一般來講,如果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其產品,產品具有「量身定作」的特徵,即使定作人採用了承攬人提供的技術方案,也宜認為承攬合同。因為該產品係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製作,如果定作人退貨等,可能導致產品無法再供給他人使用,或者即使改裝使用也會導致產品的價格以及成本明顯上升,於承攬人不利。另外,產品的主要部件或功能具有產品的特性,定作人對於局部或者次要功能提出了特殊要求的,宜認定為買賣合同。
  • 最高法院:買賣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在管轄權爭議案件中如何認定?
    一般來講,如果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其產品,產品具有「量身定作」的特徵,即使定作人採用了承攬人提供的技術方案,也宜認為承攬合同。因為該產品係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製作,如果定作人退貨等,可能導致產品無法再供給他人使用,或者即使改裝使用也會導致產品的價格以及成本明顯上升,於承攬人不利。
  • 一個簡單的案例理清三個複雜關係:如何區分勞動、勞務、承攬關係
    但在駕駛自己車輛運輸中還要優先公司的運輸和管理,如丁學仁事先未予亨途物流有限公司書面協商並取得亨途物流有限公司同意,不得將該協議約定的業務轉讓他人。,或者雖未籤訂勞動合同,但符合上述基本要素特徵的法律關係。
  • 家居裝修中雙方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在協商賠償事宜中,聶某為周某安裝玻璃雨篷應當以承攬還是僱傭關係,進行賠償而爭執。  【分歧】  該案爭議的焦點是,聶某在安裝玻璃雨蓬過程中所受傷害,應認定為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認定為承攬關係。
  • 農村房屋修建「包工頭」應認定為承攬人
    趙新辯稱:自己與蔣信之間屬於承攬合同關係,雷兵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應當由蔣信承擔。  蔣信辯稱:自己和趙新之間屬於僱傭關係,其他工人只是自己替趙新招攬,並不是受僱於自己,自己也未從中漁利。並且事發當天是由趙新之父趙文在現場指揮施工,自己並未在現場,自己和趙新之間不能成立承攬合同,所以雷兵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由趙新承擔。
  • 基於長期合作的承攬關係與僱傭關係應以工作完成的特定性和工作...
    二審法院認為綜合李某陳述由其電話聯繫郝某吊裝樓板,郝某與李某之前數次合作均由李某支付報酬,以及農村建房購買安裝樓板的慣例,以及楊某陳述其從李某處購買樓板,支付的價格中已經包括樓板的安裝費用,樓板的運輸和安裝都由李某安排,其不負責支付安裝樓板的報酬。應當認定李某與郝某之間的僱傭關係成立。  【爭議】  本案爭論的焦點問題是郝某與李某之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