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2021年還有不足一個月了,也就意味著———新收入準則全面執行在即。
根據財政部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只要是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都需要開始施行新收入準則了。
今天,咱們結合案例聊一聊,新收入準則的重要知識點!
新收入準則產生了新的資產負債表項目:合同負債。
根據新收入準則第六章、列報—第四十一條: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比如,企業在轉讓承諾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項。
咋一看,怎麼這麼像預收帳款?
合同負債和預收帳款還是有明顯區別的。
根據《新收入準則應用指南》:
兩者相同點都是先收錢再提供商品,不同在於:
1、「合同負債」是在構成履約義務的前提下確認,在一項預收款不構成履約義務時,原則上不以合同負債進行核算,而是以預收帳款核算。
也就是說,在合同訂立前已收到的對價不能作為合同負債,可作為預收帳款。
2、「預收帳款」並不強調和客戶已籤訂合同。
也就是說,在合同籤訂成立前已收到的對價,可以作為預收帳款。如果合同一旦正式成立,需要將預收帳款轉入合同負債。
還有一個核算範圍的區別在於:
預收帳款往往是商品和交貨期等已經確定,而合同負債是商品和交貨期等還不確定。
合同負債不但能夠核算實際收到的預收款,還能夠核算未實際到帳但已擁有收款權的預收款。
比如,對於已經籤訂合同但是還未收到款項的業務,可以進行如下核算:
借:應收帳款(或應收票據)
貸:合同負債
但是預收帳款科目,只能在實際收取對價後才能確認,所以實務中我們幾乎不會見到「借:應收帳款(或應收票據);貸:預收帳款」的會計處理。
這裡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會員制健身俱樂部。甲公司與客戶籤訂了為期2年的合同,客戶入會之後可以隨時在俱樂部健身。
除年費2000元之外,甲公司還向客戶收取了40元的入會費,用於補償俱樂部為客戶註冊登記、準備會籍資料、製作健身卡等花費的成本。甲公司收取入會費和年費均無需返還(不考慮稅費情況)。
【分析】
1、甲公司承諾的服務是向客戶提供健身服務(可隨時使用的健身場地),甲公司為提供服務進行的初始活動是註冊登記、準備會籍資料、製作健身卡。
2、收取40元的入會費但並未向客戶提供實際服務,而只是一些內部行政管理性質的工作。因此,該入會費實質上是客戶為健身服務所支付的對價的一部分。
3、甲公司應當將作為健身服務的預收款2000元與收取的年費40元,合計2040元計入「合同負債」,然後在2年內平均轉為收入,也就是每年確認收入1020元。
常見的買商品送積分業務,也是會用到「合同負債」這個科目。
我們再來看一個案例:
【案例】2020年1月1日,甲公司開始推行一項獎勵積分計劃。根據該計劃,客戶在甲公司每消費10元可獲得1個積分,每個積分從次月開始在購物時可以抵減1元。
截至2020年1月31日,客戶共消費10萬元,可獲得1萬個積分。根據歷史經驗,甲公司估計該積分的兌換率為95%。
假設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客戶共兌換了4500個積分。甲公司如何進行帳務處理?(不考慮稅費影響)
【分析】
1、根據新收入準則,客戶支付的10萬對價包含了商品價值以及積分價值,應當按照兩者公允價值比例分攤。
按照歷史兌換率,積分預計兌換9500個,公允價值9500元。
計算分攤至商品的交易價格= [ 100000 ÷( 100000 + 9500)]*100000 = 91324(元)
計算分攤至積分的交易價格= [ 9500 ÷( 100000 + 9500)]*100000 = 8676(元)
甲公司2020年1月31日的帳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0000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商品 91324 元
合同負債-積分 8676 元
2、2020年12月,客戶共兌換了4500個積分,按照比例折算出公允價值,以此確認收入。
兌換積分應當確認收入=(4500÷9500)*8676 = 4110(元)
甲公司的帳務處理如下:
借:合同負債 4110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4110元
剩餘的合同負債4,566元(8676-4110),在實際消費時轉為主營業務收入,如果說客戶未使用而過期了,甲公司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除了「合同負債」,還有「合同資產」,也是困擾不少小夥伴。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於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聽上去似乎有點像應收帳款?
「合同資產」和「應收帳款」,有什麼區別?
合同資產強調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取決於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比如,企業向客戶銷售兩項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合同規定交付了A商品後,還不能收款,只有交付B商品之後才有收款權利。企業應當將對於A商品的收款權作為合同資產。
【案例】2020年8月1日,甲公司與客戶籤訂合同,向其銷售A、B兩項商品。A商品的單獨市場售價為6000元;B商品的售價為24000元,合同打包價為25000元。
合同約定,A商品於合同籤訂後三日內交付,B商品則在一個月之後交付,只有當兩項商品全部交付之後,甲公司才有權收取25 000元的價款。
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別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其控制權在交付時轉移給客戶(假定不考慮相關稅費影響)。
【分析】
1、交付A商品時,控制權已經轉移,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分攤合同價款,確認收入。但是由於收款權不能確定,只能作為合同資產。
分攤至A商品價款為=[6 000 ÷( 6 000 +24 000))] * 25 000=5000元。
借:合同資產 5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 000
2、交付B商品時,控制權已經轉移,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分攤合同價款,確認收入。同時,已經可確定收款權,所以應將之前確認的5000元合同資產轉入應收帳款。
分攤至B商品的合同價款為= [(24 000 ÷ ( 6 000 + 24 000)) * 25 000]=20000元。
借:應收帳款 25 000
貸:合同資產 5 000
主營業務收入 2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