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新收入準則後如何更改帳套會計科目和會計制度備案?

2021-01-07 騰訊網

執行新收入準則後如何更改帳套會計科目和會計制度備案?

彭懷文

問:我們聽了課,說要用新收入準則,聽說建築企業需要新增14個科目,我們的帳套怎麼改?財務制度備案是不是也要修改,怎麼改?

解答:

一、新收入涉及到的會計科目

大家現在口中說的新收入準則,是指財政部2017年7月5日以財會(2017)22號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修訂版)。之所以「新」,是相當於2006版。

根據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的《應用指南(2018)》,第三部分「關於應設置的相關會計科目和主要帳務處理」:

企業應當正確記錄和反映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本部分僅涉及適用於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時需要設置的主要會計科目、相關會計科目的主要核算內容以及通常情況下的帳務處理,企業在核算適用於其他企業會計準則的交易和事項時也需要使用本部分涉及的會計科目的,應遵循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收入的會計處理,一般需要設置下列會計科目。

(一)「主營業務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主營業務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主營業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3.主營業務收入的主要帳務處理。

(1)企業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時,應按照已收或應收的合同價款,加上應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合同資產」等科目,按應確認的收入金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

(2)合同中存在企業為客戶提供重大融資利益的,企業應按照應收合同價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額(即現銷價格)確定的交易價格,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合同中存在客戶為企業提供重大融資利益的,企業應按照已收合同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即現銷價格)確定的交易價格,貸記「合同負債」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3)企業收到的對價為非現金資產時,應按該非現金資產在合同開始日的公允價值,借記「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4.期末,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人「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二)「其他業務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資產、出租無形資產、出租包裝物和商品、銷售材料、用材料進行非貨幣性交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或債務重組等實現的收入。企業(保險)經營受託管理業務收取的管理費收入,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業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3.其他業務收入的主要帳務處理。企業確認其他業務收入的主要帳務處理參見「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4.期末,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三)「主營業務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主營業務收入時應結轉的成本。

2.本科目可按主營業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3.主營業務成本的主要帳務處理。期末,企業應根據本期銷售各種商品、提供各種服務等實際成本,計算應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合同履約成本」等科目。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庫存商品的,平時的營業成本按計劃成本或售價結轉,月末,還應結轉本月銷售商品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4.期末,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四)「其他業務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包括銷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出租無形資產的攤銷額、出租包裝物的成本或攤銷額等。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發生的相關稅費,在「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採用成本模式計量投資性房地產的,其投資性房地產計提的折舊額或攤銷額,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業務成本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3.其他業務成本的主要帳務處理。企業發生的其他業務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原材料」「周轉材料」等科目。

4.期末,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人「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五)「合同履約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業為履行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所發生的、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範範圍且按照本準則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成本。企業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別「服務成本」「工程施工」等進行明細核算。

3.合同履約成本的主要帳務處理。企業發生上述合同履約成本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對合同履約成本進行攤銷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結轉的合同履約成本。

(六)「合同履約成本減值準備」

1.本科目核算與合同履約成本有關的資產的減值準備。

2.本科目可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3.合同履約成本減值準備的主要帳務處理。與合同履約成本有關的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轉回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4.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合同履約成本減值準備。

(七)「合同取得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業取得合同發生的、預計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

2.本科目可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3.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帳務處理。企業發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對合同取得成本進行攤銷時,按照其相關性借記「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結轉的合同取得成本。

(八)「合同取得成本減值準備」

1.本科目核算與合同取得成本有關的資產的減值準備。

2.本科目可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3.合同取得成本減值準備的主要帳務處理。與合同取得成本有關的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轉回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4.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合同取得成本減值準備。

(九)「應收退貨成本」

1.本科目核算銷售商品時預期將退回商品的帳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後的餘額。

2.本科目可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3.應收退貨成本的主要帳務處理。

企業發生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的,應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已收或應收合同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合同資產」等科目,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即,不包含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按照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貸記「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等科目;結轉相關成本時,按照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帳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後的餘額,借記本科目,按照已轉讓商品轉讓時的帳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處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帳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後的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按其流動性計入「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

(十)「合同資產」

1.本科目核算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僅取決於時間流逝因素的權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應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3.合同資產的主要帳務處理。企業在客戶實際支付合同對價或在該對價到期應付之前,已經向客戶轉讓了商品的,應當按照已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借記本科目或「應收帳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企業取得無條件收款權時,借記「應收帳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十一)「合同資產減值準備」

1.本科目核算合同資產的減值準備。

2.本科目應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3.合同資產減值準備的主要帳務處理。合同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轉回已

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4.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合同資產減值準備。

(十二)「合同負債」

1.本科目核算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

2.本科目應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3.合同負債的主要帳務處理。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客戶已經支付了合同對價或企業已經取得了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權利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實際支付款項與到期應支付款項孰早時點,按照該已收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企業向客戶轉讓相關商品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企業因轉讓商品收到的預收款適用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時,不再使用「預收帳款」科目及「遞延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已經收到的合同對價或已經取得的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權利的金額。

(十三)說明

除上述新收入準則應用指南列舉的12個會計科目外,企業也可以根據所處行業性質在滿足企業會計準則原則性規定的前提下設置會計科目。對於建築施工企業,通常會增設「合同結算」科目,用於核算與甲方之間的結算情況。

二、執行新收入準則對原會計科目的調整與銜接

從新收入準則的應用指南說明可以看出,新收入準則中大部分的會計科目還是一樣的,只是新增了「合同履約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合同資產」「合同負債」等少數科目。

因此,企業在執行新收入準則後,不用做大幅度的修改,只需要在帳套系統新增添加新增的會計科目即可,原來使用的會計科目繼續予以保留。

由於新收入準則是從1月1日開始,對於屬於損益類的會計科目,直接在新年度使用即可,原有科目的餘額也都結轉為0了,是沒有影響的。對於資產類和負債類的科目,如果按照新收入準則應該使用新科目,應該新收入準則中「銜接規定」進行調整。

比如,按照舊收入準則,預收貨款計入「預收帳款」的,執行新收入準則後,就應轉入「合同負債」。為方便帳套中的會計分錄的查詢,建議在1月1日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預收帳款——各明細

貸:合同負債——各明細

會計分錄的摘要註明:執行新收入準則調帳。

三、會計制度備案是否更改

新收入準則只是《企業會計準則》中具體準則之一,如果企業原來在稅務局備案的會計制度就是《企業會計準則》的,是不需要申請更正備案的。

如果企業原本適用的《小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制度》等,假如因為企業上市等原因更改為適用包括新收入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則需要到稅務局申請更正會計制度的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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