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照取件引爭議 如何兼顧消費者權益和業務效率

2020-12-12 中國青年報

近日,上海一快遞代收點的取件規則遭到了不少網友質疑:為防止偷竊和誤拿,所有前來取件的人必須要拍照存檔才可以取走快遞。對此,用戶十分牴觸——洩露隱私怎麼辦?不過,代收點態度十分強硬,一些人拗不過只好妥協。

接受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快遞行業不該罔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把風險完全轉嫁給消費者負擔,而應權衡消費者權益和業務效率,在維護個人隱私安全的同時,確保快遞安全準確送達。

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拍照取件引發爭議

據報導,11月初,家住上海金山一小區居民浦女士來到快遞代收點,當她像往常一樣出示取件碼,從貨架上拿好快遞準備出門時,突然被工作人員攔了下來,指了指角落的設備稱,不拍照不能取件。

該拍照設備在業內被稱為「快遞出庫高拍儀」。高拍儀的正面有一個前置攝像頭,用於給來取件的客戶拍照留底;上方有一個懸掛著的攝像頭,用於掃描快遞底單。

對此,蒲女士和小區居民非常擔心隱私安全的問題,但快遞網點為了防範因快遞遺失而出現賠償問題,強制要求取件時必須拍照,最後只能「配合」。

據了解,拍照取件已經在多家快遞公司的網點施行,多見於大學校園內。此前,就有媒體報導稱,廣西科技大學教工宿舍附近的3家快遞網點要求客戶在領包裹之前,必須先拍攝個人正面照。

此類事件曝光後,不少網友對該做法提出質疑。對此,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說:「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並對個人信息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生物識別信息和一些私密信息隱私保護的範圍還是重複的。例如,消費者去取快遞時被拍照片,可能對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都構成侵犯。收集處理個人信息必須徵得個人同意,快遞網點不能強行給別人拍照。」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系副教授吳景明認為,取快遞和拍照之間不存在必然關係,強行拍照實際上侵犯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權。收集信息必須適當,而拍照取證遠遠超出了核對信息的必要。

轉嫁快遞丟失風險 罔顧顧客合法權益

之所以引發眾多紛爭,和當今信息洩露的風險較大且後果嚴重息息相關。

據報導,現階段「面部識別」技術風險極大。此前,媒體就曾曝光,人臉識別驗證存漏洞,用照片即可破解,兩元錢就能買上千張涉隱私人臉照。

與此同時,快遞公司信息洩露事件頻發,也引起了大眾對個人隱私安全問題的關注。近日,圓通多名「內鬼」有償租借員工帳號,40萬條公民個人信息被洩露。「在這樣的背景下,強制拍照收集人臉信息,一些消費者產生質疑、牴觸情緒是非常正常的反應。」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星水說。

「如果信息一旦洩露,很有可能對公民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構成很大的威脅。照片洩露之後,很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金融犯罪。快遞企業洩露個人信息已經不是一次兩次了,大家很難相信快遞公司能保存好個人信息。」孟強說。

對於快遞網點採取人臉拍照的方式,而不選擇傳統的核對信息模式,張星水認為,這種做法並不可取,只要有本人的身份證明,就不需要拍照存檔作為證據。可能這種做法,是為了確保他們投遞的信函或者物件能夠準確送到收件人手裡,但有點矯枉過正。快遞員可以正常核實信息,查看身份證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但要有一定限度,不能給取件人拍照更不能強行拍照。

吳景明認為,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快遞網點經營者為了規避責任。大家取快遞一般都提供了真實的信息,比如說姓名可能不是真實的,但是送貨地點和聯繫方式應該是真實的。如果盡責的話,這就足以把快遞準確投遞到接收人手上。快遞公司造成誤投或者丟失,不是消費者造成的,而是快遞員工作不到位造成的。

孟強說,快遞網點採取拍照存檔的方式,完全是把丟失快遞的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並給消費者的隱私安全造成了巨大風險。快遞公司不能只考慮自己的便利,而罔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快遞行業亂象頻發 亟待強化監督管理

快遞行業迅速發展的同時亂象頻發,除了此次強制取件人拍照事件,之前也有一起鬧得沸沸揚揚的豐巢快遞櫃超時收費事件,由於超時收費的不方便性,這一舉措也引發了巨大爭議。

有媒體評論稱,不少亂象的根源都是快遞相關鏈條的經營者單方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或排除己方責任,忽視了消費者的需求和權益。快遞業的健康發展需要公平的市場環境,需要與消費者構建平等互惠的關係,需要以尊重消費者的權益為基礎。

如何才能讓快遞行業和消費者建立平等互惠的關係?張星水說,有好多快遞公司、物流公司都存在一些不規範的做法,很多從業人員本身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薄,亟須加強行業管理,對內部行業管理人員加強培訓,並由行政機關加強行政監管。同時,提高服務標準和安全意識,不僅能夠安全及時準確地投遞快件,還要確保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安全。

「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要雙管齊下,進一步強化監管,確保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避免出現可能危及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的隱患,使這個行業健康發展。」張星水說,個人也要防患於未然,在使用快遞物流時要注意做好風險防控。

孟強說,監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管,當發現存在較大風險,可能洩露個人信息時,就應對這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整改。此外,用戶也可以向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整改措施的,相關監管部門可以採取進一步的行政手段,比如說沒收違法所得、警告甚至處罰等。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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