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賈某76歲,年事已高,體弱多病,且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至2013年間,賈某因病住院僅治療費就花了30多萬元。賈某一生生育四子三女,其中三個兒子和三個女兒都比較孝順,但三子劉某多年來未盡任何贍養義務。賈某某住醫院期間,三個兒子和三個女兒都積極籌錢,一起分擔醫療費。而三子劉某不僅對母親病情不管不問,還不願分擔任何醫療費用。雖經村幹部多次調解,但劉某均躲避不見。賈某無奈之下,走上法庭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子劉某支付贍養費、承擔已花去的醫療費,並分攤以後每年的醫療和護理費用。
照顧老人
(二)裁判結果
河南省商丘市虞城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五條第一款「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第十九條第二款「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的規定,判決支持賈某的訴訟請求。
老年人
(三)典型意義
贍養老人是回報養育之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積極扶助。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醫療費的權利。
當父母年老、體弱、病殘時,子女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的被告劉某作為原告七個子女中的贍養義務人之一,無論從道義上、倫理上還是從法律上都應對母親履行贍養義務,在老母親年老體弱且患有疾病的情況下,被告應當與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擔贍養義務,使老母親能夠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贍養義務卻三番五次推諉履行,並公開放言不管不顧老母親,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引起民憤。法院在確認雙方關係和事實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贍養義務,彰顯了法治權威,同時也維護了道德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