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31日 01:48 來源:澎湃新聞
拿到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枝江法院)作出的(2019)鄂0583刑初203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203號判決書)後,曹詩華的妻子莊女士感到不能理解:這份重審判決並沒有查明二審法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三方面問題,與被撤銷的原一審判決中列出的證據及認定的事實「簡直一模一樣」。
今年57歲的曹詩華是宜昌市多家林業公司的股東。2018年11月1日,枝江法院作出(2018)鄂0583刑初100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100號判決書),曹詩華犯妨害清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刑期至2019年3月6日。曹詩華不服,提出上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宜昌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決,發回枝江法院重審。
今年9月14日,枝江法院作出203號判決書,同樣判曹詩華犯妨害清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刑期少了一個月。
10月29日,莊女士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因認為枝江法院存在未查清宜昌中院發回重審時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曹詩華已向宜昌中院提出上訴。目前,宜昌中院尚未確定開庭時間。
有法學專家告訴澎湃新聞,本案中,枝江法院重新審判後作出與被二審撤銷判決「高度相似」的判決,「不能說它有問題」,這可能涉及到兩級法院對同一案件認識不同的問題。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2年,曹詩華入股湖北龍騰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騰公司)。入股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周利民佔股51%,曹詩華擔任公司監事,佔股49%。2015年,曹詩華與周利民合夥註冊成立枝江龍脈文化產業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脈公司)。一年後,該公司註銷並進行清算。
100號判決書顯示,枝江法院認為,曹詩華作為龍脈公司清算組成員,在公司進行清算時,對資產負債表作虛偽記載,金額達5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妨害清算罪,依法應受刑罰處罰。曹詩華及其辯護人辯稱曹詩華沒有實際參與清算工作,沒有妨害清算行為和後果,曹詩華無罪。經查,曹詩華提供《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清算報告》等相關資料,安排工作人員註銷龍脈公司。該份《清算報告》對龍脈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作虛偽記載,現有證據證實,截至2018年9月龍脈公司仍欠龍騰公司290.5萬元未歸還,故應當以妨害清算罪對曹詩華定罪處罰,被告人及辯護人的上述辯解理由,該院不予採信。
枝江法院判決曹詩華犯妨害清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曹詩華不服,向宜昌中院提出上訴。
上訴期間,宜昌中院於2019年2月1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書》,對曹詩華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彼時,距離一審判決中的刑滿釋放之日(註:2019年3月6日)還剩下34天。
同年6月24日,宜昌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枝江法院重新審判。
裁定書顯示,宜昌中院認為,原判認定曹詩華犯妨害清算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查:一、原判認定「截至2018年9月龍脈公司仍欠龍騰公司290.5萬元未歸還」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原判認定曹詩華「在公司進行清算時對龍脈公司資產負債表作虛偽記載」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三、原判對曹詩華在主觀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未查清,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再以相同證據定罪
案件發回重審後,枝江法院於9月14日作出203號判決書:曹詩華犯妨害清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拿到這份判決書後,莊女士發現,「22頁的判決書,除了被告人的基本情況、辯護律師、訴訟程序、最後的判決結果有所差異外,其他內容與100號判決書可以說一模一樣。」
澎湃新聞對比兩份判決書發現,兩份判決書中關於枝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內容、提供的證據完全一致,枝江法院「經審理查明」的內容完全一致;203號判決書除了刪去一名證人的證言外,證實查明內容的證據(書證、證人證言、曹詩華的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與100號判決書中記載的內容完全一致。
此外,兩份判決書記載的關於「本院認為」部分,203號判決書記載的內容僅比100號判決書多出「其中,欠龍騰公司債務為0」一句。
據北京一法學專家告訴澎湃新聞,《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該專家認為,本案中,枝江法院重新審判後作出與被二審撤銷判決「高度相似」的判決,「不能說它有問題,這涉及到兩級法院對同一案件認識不同的問題。比如二審法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重審法院認為已經查清了事實,證據也確實充分,只是量刑上稍重了一些,那麼重審法院也可以減輕量刑。」
該專家表示,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被告人再提上訴
澎湃新聞注意到,該案在原一審、二審和重審間,法院均以「案情複雜」為由申請延長了審理期限:原一審中,枝江法院提請宜昌中院延長期限3個月;二審中,宜昌中院報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期限2個月;重新審判期間,經宜昌中院批准延長期限3個月,經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兩次延長審理期限共6個月。
莊女士介紹,在枝江法院重新審判期間,還發生了一個插曲:2020年8月31日,枝江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以該院在審理過程中無法提押曹詩華開庭、無法繼續審理為由,中止了該案的審理。「律師收到中止審理的裁定是在(9月)8號,10號中午的時候律師說接法院通知第二天上午開庭,如此倉促的通知導致曹詩華的主辯律師根本無法趕來參加庭審。」
莊女士認為,在重新審判期間,枝江法院既然以「案情複雜」為由數次延長審理期限,就應當對宜昌中院認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進行查實,但枝江法院在未增加新證據,也未查清宜昌中院提到的三處「證據不足」內容的情況下,作出了與100號判決書內容高度相似的判決書,無法令曹詩華和家屬信服。
此外,莊女士認為,枝江法院在重審中,先是通知中止審理,後又倉促通知開庭,違反了《刑事訴訟法》中有關「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的相關規定,程序違法。
莊女士說,曹詩華已再次向宜昌中院提出上訴。目前,宜昌中院尚未通知二審開庭時間。
澎湃新聞記者 王鑫 實習生 劉春燕
【編輯:羅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