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點小事,柳州一家餐館老闆計奇虎和合伙人被人毆打,計奇虎奮起反擊。過後,打人者聲稱被計奇虎打傷並報案。一審法院認定計奇虎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罪並承擔民事責任。而最終,事情有了反轉:9月21日,柳州中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中,認定計奇虎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行為,且沒有過當,宣告其無罪且不負民事責任。據了解,這也是今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實施以來,該院作出的首起認定被告人行為構成正當防衛案件,有力地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據了解,計奇虎和周某合夥在柳州市城中區中山中路「風情港」經營了一家餐飲店。2018年12月12日1時許,韋某妹因周某不給其買手機的瑣事,在餐飲店門外,持禮炮筒、雨傘、塑料凳等物毆打周某。之後,韋某妹進餐飲店欲找刀對付周某,被正在店內吃飯的計奇虎阻攔。韋某妹打了計奇成一巴掌,並用禮炮毆打計的頭部。計奇虎遂用手腳推打韋某妹,將其推出店外。
周某上前拉扯兩人,在打鬥推拉過程中,韋某妹一直戴著口罩。後來,韋某妹與周某離開數十分鐘又返回,韋某妹稱自己右臉部被劃傷。後經司法鑑定,其右面部中心區痕形成長度達4.5釐米以上,構成輕傷二級。
2019年4月11日,韋某妹報案後,公安機關以計奇虎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同年8月2日,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計奇虎犯故意傷害罪,判決有期徒刑並承擔民事責任。計奇虎不服,提出上訴,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同年11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認定計奇虎傷害韋某妹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柳州市城中區法院經過重新審理後,於今年4月27日再次作出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計奇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韋某妹人民幣8900多元。
被告人計奇虎仍不服一審判決,再次提起上訴。二審中,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意見為:現有證據認定系計奇虎持筷子傷害韋某妹,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判決計奇虎無罪。計奇虎的辯護律師王一辰也提出了相同辯護意見,並提出,即使是計奇虎的行為導致韋某妹受傷,也應構成正當防衛。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計奇虎持筷子致韋某妹臉部構成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即使傷害結果系計奇虎造成,也是發生在計奇虎營業中的餐飲店內。計奇虎為阻攔韋某妹在店內外連續的暴力行為而為,造成其輕傷結果未超出必要限度,亦屬於正當防衛。韋某妹毆打計奇虎在先,計奇虎為阻止其拿刀傷人予以反擊,具有防衛行為,且沒有過當,對公訴人、上訴人計奇虎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及辯護的意見,二審法院予以採納。因此,原公訴機關指控計奇虎所犯的罪名不成立,原審判決計奇虎賠償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韋某妹的經濟損失無事實依據。
二審法院遂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上訴人計奇虎無罪;上訴人計奇虎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