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執行程序中的熱點問題匯總一

2020-09-09 律圖法律諮詢

執行程序是實現債權人債權的最後一道程序,為債權人利益最大化提供合理的保證。在司法實務中也出現很多疑難點需要律師注意。

一、輪候查封涉及法條: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

第四條 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二十八條 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籤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對同一財產採取輪候查封、扣押、凍結保全措施問題的答覆》

設立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制度,目的是為了解決多個債權對同一執行標的物受償的先後順序問題。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精神,只要不是同一債權,不論是不是同一個債權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個法院,都應當允許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對同一財產採取輪候查封、扣押、凍結保全措施。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覆》(法釋[2016]6號)

1、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2、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應當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並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案件情況說明。首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函,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並告知當事人。移送執行函應當載明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及首先查封債權的相關情況等內容。
3、財產移送執行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處分或繼續查封該財產時,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辦理相關手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移送的財產變價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分配,並將相關
情況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

4、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根據首先查封債權所處的訴訟階段、查封財產的種類及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查封財產價值之間的關係等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由首先查封法院執行更為妥當的,也可以決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繼續執行,但應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查封財產。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 號)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零九條 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 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條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百一十一條 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五) 《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第20條)

十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使用權、房屋進行查封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為首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後,對後來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法院作輪候查封登記,並書面告知該土地使用權、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二十、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後進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全部處理的,排列在後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部分處理的,對剩餘部分,排列在後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預查封的輪候登記參照第十九條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二十一、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並在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查封、預查封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房屋,被執行人隱瞞真實情況,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轉讓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認其行為無效,並可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撤銷不合法的抵押、轉讓等登記,並註銷所頒發的證照。

二十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明知土地使用權、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仍然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的,對有關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和直接責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二十三、在變價處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時,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歸屬不一致的,受讓人繼受原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二十四、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裁定予以處理,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

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後再行處理。

二十五、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原土地用途和出讓年限。

二十六、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協商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裁定將被執行人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經評估作價後交由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但應當依法向國土資源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二十七、人民法院製作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裁定送達權利受讓人時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告知權利受讓人及時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生效法律文書進行權屬登記時,當事人的土地、房屋權利應當追溯到相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時。

二十八、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時適用本通知。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08 年修訂)

90.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它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它財產可供執行或其它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它債權
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91.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如係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
92.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
93.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94.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後,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95.被執行人的財產分配給各債權人後,被執行人對其剩餘債務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它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96.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 90 條至 95 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後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請示的答覆》(法函[2007]100號)中答覆主要內容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自動生效,故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後,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同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或抵債時,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人民法院無需先行解除該財產上的查封、扣押、凍結,可直接進行處分,有關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2號)

第十七條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前財產保全措施自動轉為訴訟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進入執行程序後,保全措施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依前款規定,自動轉為訴訟、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期限連續計算,人民法院無需重新製作裁定書。

第二十一條 保全法院在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後超過一年未對被保全財產進行處分的,除被保全財產系爭議標的外,在先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法院可以商請保全法院將被保全財產移送執行。但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保全法院與在先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應當根據被保全財產的種類及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被保全財產價值之間的關係等案件具體情況指定執行法院,並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被保全財產。

如果您有關於「執行糾紛」方面的問題想要諮詢,可以直接點擊文章末尾左下方的「了解更多」,和劉韜律師一對一在線交流。也可關注我們的頭條號律圖法律諮詢,私信諮詢。

相關焦點

  • 律師普法|關於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疑難問題例舉
    執行程序是實現債權人債權的最後一道程序,為債權人利益最大化提供合理的保證在司法實務中也出現很多疑難點需要律師注意。執行程序中出現如下多種執行依據:民事裁判文書、調解書;行政裁判文書、調解書;刑事判決書涉財產部分;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商事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勞動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支付令;公證債權文書;國內認可的境外判決書、裁決書。
  • 強制執行程序中常見問題 (一)
    執行程序當事人是否有權委託代理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申請執行人有權委託代理人,被執行人也有權委託代理人。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有違法侵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委託代理人有權代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申訴等。但查明有關案件事實方面時,法院可能需要直接傳喚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權利委託律師代理自己向法院陳述意見、提出異議等。2. 什麼是懸賞執行?
  • 個人債務在執行程序中能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正所謂「債不知所起而一背多年」。這幾年借貸已經成為人們耳熟能詳的一個話題,上至上市公司跨國企業下至貧民老百姓都有過借貸的經歷,據說最近一種套路貸居然將矛頭指向了貧困戶;圍繞著借貸的各種問題紛紛浮出水面,套路貸、高利貸、裸貸等問題也是層出不窮。
  • 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疑難問題
    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疑難問題 劉韜問題2、本次執行中,執行法院以刑事判決為執行依據,還是以之前的民事判決為執行依據,還是以兩者為執行依據,兩個判決是否衝突?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依據的法律及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生效日期:2014年1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08年修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16年12月1日生效)、《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解釋
  • 關於探視權在執行中的幾個問題
    ;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 律師普法|關於執行程序中的清償順序問題解答
    根據2014年08月0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 淺析民事執行程序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問題
    但無論通過何種途徑,由於直接關係到相關第三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規範執行顯得十分重要。執行法院能否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一關於執行法院能否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主要觀點及其理論基礎在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是否有權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以及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在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
  •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溫州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破產程序和執行程序中有關稅費問題的會議紀要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溫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破產程序和執行程序中有關稅費問題的會議紀要溫中法〔2015〕3號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企業破產處置工作聯席會議紀要》相關精神,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溫州市地方稅務局就規範執行程序和破產程序中有關稅費參與分配問題以及司法處置債務人財產所涉稅費繳納問題進行了溝通和研討並達成以下共識,現紀要如下:一、地稅部門在破產程序中稅(費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多個債權人參與分配問題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多個債權人參與分配問題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
  • 淺析執行程序中的參與分配製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中關於參與分配的規定,較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相關規定有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使我國參與分配製度更加適應現實需要,但其中仍有許多問題值得研究。
  • 【NO.101】乾貨|民事執行程序期限總覽表
    》《財產保全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執行案件期限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 乾貨丨民事執行程序期限總覽表!
    》《財產保全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執行案件期限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 最高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解讀「關於適用民訴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為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2007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其中關於執行程序或者與執行程序有關的修改有11個條文,涉及到執行措施、執行管轄、執行救濟、執行機構、申請執行期間、執行通知、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執行威懾機制等多項內容。
  • 【普法】淺析民事執行程序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問題
    一關於執行法院能否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主要觀點及其理論基礎在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是否有權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以及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在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下述就目前主要觀點進行簡要分析,但根據目前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實操中更傾向於執行法院不能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
  • 執行程序中常見問題(二)
    什麼是執行擔保? 《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 關於當前執行案件結案方式中幾個問題的思考
    筆者根據自己的執行實踐,試從以下幾個方面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 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執行案件結案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簡稱執行規定)第108條規定:「執行結案的方式為:(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2)裁定終結執行;(3)裁定不予執行;(4)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 湖北出臺《關於在民事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干...
    湖北出臺《關於在民事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 發表時間:2020-05-01 09:59:57 作者:湖北省司法廳
  • 關於執行程序中參與分配製度的調查與思考
    筆者通過對北安法院近五年來涉及多債權人執行同一被執行人案件的調查,提出完善參與分配製度中查封部分優先的立法觀點,以便確保民事執行參與分配的科學性與公正性。  一、參與分配案件基本情況  由於北安法院屬於基層法院,5年共受理各類民事執行案件2354件,其中涉及多債權人執行同一被執行人的案件77件,佔整個案件的3.3%。
  • 參與分配程序中的執行異議分類及救濟
    姜 波  來源:人民法院報 執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經常會提出各種異議。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所提異議的性質往往決定著異議未獲支持時的救濟路徑選擇。準確區分執行中各種異議的性質,是正確適用救濟程序的關鍵所在。 一、執行異議的分類 縱觀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執行異議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將執行中的異議大致分為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實體異議兩大類。
  • 參與分配程序中的執行異議分類及救濟
    執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經常會提出各種異議。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所提異議的性質往往決定著異議未獲支持時的救濟路徑選擇。準確區分執行中各種異議的性質,是正確適用救濟程序的關鍵所在。一、執行異議的分類縱觀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執行異議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將執行中的異議大致分為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實體異議兩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