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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
一、無罪推定原則的內容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任何人在法院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這一原則產生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後被西方國家普遍規定為刑事訴訟中的一條重要原則,有的國家還在憲法中對此原則進行了明確規定。儘管各國法律上對無罪推定的表述不盡一致,但基本思想是一致的,都強調了一個中心思想,即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無罪推定原則強調所有的公民在依法被確認為有罪之前都應當首先推定為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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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無罪推定原則
但在不同國家,該原則的內涵卻不盡相同,實際適用也有不小的差別。英美法系僅將其限定於舉證責任領域,而大陸法系又尤其引申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等含義。本文試通過探究其內涵與價值,論證其只應是舉證責任之分配;並以此為基礎探討該原則在我國的適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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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是資本主義社會在反封建的過程中總結出來並積極倡導的一條刑事犯罪訴訟原則。今天資本主義國家基本上普遍對被告人實行這一原則。在我國的法律教科書上,我們對這一刑事原則的觀點似是而非,含糊不清。教科書稱,我國既反對有罪推定,也不實行無罪推定的原則,而實行的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我們教科書的這種觀點其實是根本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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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石原創 | 淺談無罪推定原則
作為刑法學以及刑事訴訟法學中一項歷史悠久的重要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對於人權的保護、司法觀念的更新以及訴訟模式的科學民主運行,都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早在18世紀,義大利著名的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他的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中就曾寫到:「任何人,在沒有作出有罪判決以前都不能被稱為罪犯;任何人,當他的罪行沒有得到證明的時候,根據法律他應當被看作無罪的人。」這便是無罪推定這一原則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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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張玉環再審改判看"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的發展與適用
分析今年來媒體報導的各大錯案,不難發現,冤假錯案產生的原因大都集中在刑訊逼供,而「刑訊逼供」產生的源頭就是辦案人員積習已久的「有罪推定」的慣性思維,儘管我國已在司法實務中推行「無罪推定」已有經年,但還是難以完全擺脫這一陳舊理念所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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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的刑事辯護理念
二、無罪推定在我國的確立及影響1996年3月,我國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後,明確規定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此一規定符合無罪推定原則,毋庸置疑, 1996年3月,我國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影響深遠,意義重大,是法治進步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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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的邏輯
為什麼無罪推定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無罪推定可以被推翻嗎?無罪推定會成為偵查人員的困境嗎?各位朋友好久不見,今天我們來聊聊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原則,還是按照「法律的邏輯」系列的老配方,開篇先列出三個問題,然後我們通過回答這三個問題來一窺無罪推定的邏輯。 為什麼無罪推定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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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們需要無罪推定?
一、什麼是無罪推定? 關於無罪推定,有很多理解,但基本內容有兩點:警察無權確定有罪。二、只有法官可確定有罪。 為什麼要確定這兩點內容,我在較早前的文章中已經討論過,有興趣的朋友可點擊下列標題閱讀,在此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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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沈德詠:我們應當如何看待無罪推定
儘管美國聯邦憲法未明確提到無罪推定,但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宣稱,無罪推定根植於憲法之中,是毋庸置疑的、帶有公理性質的和最基本的法律原則。英國《人權法》、加拿大《憲法》也都規定了無罪推定條款。20世紀以來,許多國家的憲法或刑事訴訟法都將無罪推定奉為基本原則,無罪推定在不同訴訟模式下的側重點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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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的「實施細則」
「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作為刑事司法原則早已深入人心,但僅僅作為司法原則就缺乏實操性,作為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應當專研法條和司法解釋,提煉無罪推定的「實施細則」,對於司法實踐意義重大。在法律、司法解釋中對「無罪推定」的程序有詳細的規定,只是基本被大家所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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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推定的適用範圍
絕對的嚴格責任我們持否定態度,這與我國的刑法基本理論是相違背的,但是這並不排除在刑事司法中進行過錯的推定,因為「過錯推定沒有脫離過錯責任的軌道,而只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方法」, 它與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是一致的。 (二)因果關係的推定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一般而言是需要進行嚴格證明的,只有在危害行為與受損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才能對行為人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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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訴訟人權利,與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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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之過錯推定原則
作為風險分擔原則,其在特殊侵權領域內的責任認定上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由於立法的滯後性以及司法實踐的繁雜性,我國立法中所規定的過錯推定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些許誤區,同時基於該原則本身在解決特殊侵權行為、維護弱勢群體以及實現社會公正方面的顯著作用,應加強對該原則的理解與適用,從而對我國民主法治進程的推進和和諧社會的構建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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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單詞博覽118 無罪推定
下圖是義大利啟蒙思想家、刑法學家貝卡利亞(Beccaria)和他的名著《論犯罪與刑罰》,書中完整地闡述了無罪推定原則,並首次系統地提出廢除死刑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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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規則在刑事審判中的運用
這種規則,就是依據已經明了的事實來推論應證事實真偽的規則,也即推定規則。雖然我國刑事訴訟強調的是「客觀真實」的證明標準,但由於實行事實上的自由心證制度,故對這一「忽略個別可能與結論相反」為代價或基礎的思維程式的「推定」,並不排斥。本文認為,為適應推行無罪推定原則和引入沉默權,以及幫助法官正當高效地行使裁判權的需要,我國應在立法上確立並完善推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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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待刑事推定」應貫穿其創設及適用始終
具體而言,這種認識論上的理論與實踐誤區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在事實推定與法律推定之間,刑事立法權出於刑事政策或風險社會控制的需要,並未保持其必要的刑罰謙抑性原則,而將部分缺乏立法論基礎與正當性論證的事實推定不當上升為具有明確規範效力的法律推定,以至使其可能成為帶有單一入罪化功能指向的標籤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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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指控不要慌張,法律上有「無罪推定」的邏輯
這就要看我們怎樣運用「無罪推定」這邏輯啦。簡單來說,無罪推定就是不管你多麼懷疑我,你把我抓來,我是嫌疑人,但你必須搜集足夠的證據,而且每個證據不能有瑕疵。如果有一點點瑕疵,我就是無罪的,我就是一個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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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程序中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的成功判例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條關於「從舊兼從輕原則」的規定就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原則上應當以行為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作出裁判,但如果行為發生後法律作了變更,並在裁判時新法已經生效施行,且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則新法對其先前的行為就具有溯及力,即應對行為人宣告無罪或者作出處罰較輕的判決。但這一「從舊兼從輕原則」是否適用於程序法,尚無明文規定,似乎也未引起法學界和司法界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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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
法官說法落葉傷人,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法官說,依據《侵權責任法》第90條的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只需證明被告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因被告所有或管理的林木折斷而受到損害,無需證明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觀上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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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裁判主義的司法適用研究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對推定而言,基礎事實是需要以證據加以證明的,其仍屬證據裁判原則適用的範圍,不需要證據證明的事實指的是推定事實,而不包括基礎事實。 推定根據是否上升為法律的直接規定可以分為事實推定和法律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