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指控不要慌張,法律上有「無罪推定」的邏輯

2020-12-23 律師免費諮詢

在影視中,在新聞中,經常見到一些人因巧合被捕,輕則被關押一段時間,重則被量刑判刑。最典型的莫過於張玉環案,涉嫌殺人,最終被關押26年。

有時我們不禁心頭一震,萬一我們也遇到這些情況該怎麼辦呢?

這就要看我們怎樣運用「無罪推定」這邏輯啦。簡單來說,無罪推定就是不管你多麼懷疑我,你把我抓來,我是嫌疑人,但你必須搜集足夠的證據,而且每個證據不能有瑕疵。如果有一點點瑕疵,我就是無罪的,我就是一個好人。

所以,當我們遇到指控,一定要第一時間找到靠譜的律所,畢竟專業的眼光更能從這些「證據」中找到瑕疵。

當然,隨著「無罪推定」這判決邏輯的盛行,雖然能大大減少冤情,但也容易讓壞人成為漏網之魚。

您是怎麼看待「無罪推定」這邏輯?大家一起討論下哦。

相關焦點

  • 無罪推定的邏輯
    「法律的邏輯」系列簡介:看法Opinion將持續推出「法律的邏輯」系列文章,以結合個案、梳理歷史與理論、引經據典的方式,分析法律背後的邏輯,初衷是為讀者介紹一些既不太深也不太淺的法律常識,如能引發對相關問題的探討就更好不過,敬請各位讀者持續關注!為什麼無罪推定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無罪推定可以被推翻嗎?
  • 淺論無罪推定原則
    由此可見,無罪推定是建立在一種不確定性(uncertainty)之上的,而非像我們日常所用的「推定」是建立在確定性(certainty)之上的。這種推定更像是一種假定(assumption)或者法律虛構(legal fiction),因為它不是建立在確定事實和一般經驗(general experience)上的。有學者認為推定是必須建立在經驗與邏輯上的,但這大可不必。
  • 藍石原創 | 淺談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是指任何人在沒有充分證據並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應推定其為無罪的人。1948年12月10日,無罪推定原則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這一聯合國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確認。該宣言第11條(一)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
  • 【重磅】沈德詠:我們應當如何看待無罪推定
    17世紀早期,在羅馬法和教會法持續影響下,英國法律界開始普遍接受無罪推定理念。在1649年英國李爾本叛國案中,李爾本雄辯地指出:「雖然我被指控犯有臭名昭著的罪行,但是在我被依法宣告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罪名前,在英國法律眼中,我是一個無辜的人,和那些稱我為叛徒的人一樣無辜」。李爾本的自我辯護,是對無罪推定的精彩註解。
  • 關於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是資本主義社會在反封建的過程中總結出來並積極倡導的一條刑事犯罪訴訟原則。在我國的法律教科書上,我們對這一刑事原則的觀點似是而非,含糊不清。教科書稱,我國既反對有罪推定,也不實行無罪推定的原則,而實行的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我們教科書的這種觀點其實是根本站不住腳的。所謂有罪推定、無罪推定的原則,其大前提都是對被告人的行為尚未查清,或者對犯罪事實尚未確認,在此前提條件下才發生對被告人實行有罪推定或者無罪推定的問題,也即如何看待被告人的問題。
  • 無罪推定原則
    一、無罪推定原則的內容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任何人在法院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這一原則主要包含三層意思:①除了法院,沒有其他任何機關有權作出公民有罪決定的宣告;②強調證據裁判精神,在證明被告人有罪時應當有理有據;③被告人只有在判決生效之後才被認為是有罪的,在此之前,不能因為其被逮捕起訴審判就簡單判定為其有罪。二、無罪推定原則的正確理解正確理解無罪推定原則,需要把握以下幾點。
  • 無罪推定的刑事辯護理念
    「有疑,為被告之利益」,其意與我國法律中的「存疑時有利於行為人」原則相同,即,當案件存在疑問時,應當作出對行為人有利的裁判。而無罪推定,其意是指任何人在未經法院判決有罪前,應假定其無罪,不得認定其為有罪之人,因此,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法院審理期間,一般稱之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決確定有罪前,並不稱之為罪犯。
  • 無罪推定的「實施細則」
    「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作為刑事司法原則早已深入人心,但僅僅作為司法原則就缺乏實操性,作為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應當專研法條和司法解釋,提煉無罪推定的「實施細則」,對於司法實踐意義重大。在法律、司法解釋中對「無罪推定」的程序有詳細的規定,只是基本被大家所忽略。
  • 為什麼我們需要無罪推定?
    二、無罪推定是眾多問題的根源 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相對存在,所謂有罪推定,是指只要一個人有犯罪的嫌疑,則推定他是有罪的。 無罪推定原則的存在,幾乎是刑事訴訟領域所有重要問題的根源。 在大街上拉住一個人問「你是否知道無罪推定,你覺得這是刑事訴訟最重要的原則嗎?」,也許並不會得到你滿意的答案。 有罪推定帶來的後果究竟有多嚴重?我想活躍在第一線的刑辯律師最有發言權,他們見過了太多的「問題案件」。但無奈的是,刑辯律師的此種經驗是無法和普通公眾交流的。
  • 司法考試—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訴訟人權利,與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其有罪。
  • 推定規則在刑事審判中的運用
    一、「推定」的定義  推定為法律上術語,是指法律或司法機關從已知的事實推論未證事實所得出的結論,亦即從前提事實的成立推論待證事實的成立,其意在表示某一事實或若干事實,與另一事實或若干事實之間的內在聯繫。這種緣於邏輯上的推論,而形成的有關規則,往往直接與證明的程序相互關聯。
  • 從張玉環再審改判看"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的發展與適用
    分析今年來媒體報導的各大錯案,不難發現,冤假錯案產生的原因大都集中在刑訊逼供,而「刑訊逼供」產生的源頭就是辦案人員積習已久的「有罪推定」的慣性思維,儘管我國已在司法實務中推行「無罪推定」已有經年,但還是難以完全擺脫這一陳舊理念所造成的傷害。
  • 「慎待刑事推定」應貫穿其創設及適用始終
    具體而言,這種認識論上的理論與實踐誤區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在事實推定與法律推定之間,刑事立法權出於刑事政策或風險社會控制的需要,並未保持其必要的刑罰謙抑性原則,而將部分缺乏立法論基礎與正當性論證的事實推定不當上升為具有明確規範效力的法律推定,以至使其可能成為帶有單一入罪化功能指向的標籤工具之一。
  • 罪疑從無的證據邏輯與表達---從搶劫致死宣告無罪案談起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2014年4月15日做出有罪判決。判決宣判後,陳傳鈞仍不服,繼續以其沒有實施犯罪、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提出上訴。此案經歷了5年之後,於2015年7月28日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指控有罪的證據不足,宣告陳傳鈞無罪。[2]  在此案審理中,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不足無罪判決顯示了現實生命力,無罪推定得到了堅決落實。
  • 英語單詞博覽118 無罪推定
    下圖是義大利啟蒙思想家、刑法學家貝卡利亞(Beccaria)和他的名著《論犯罪與刑罰》,書中完整地闡述了無罪推定原則,並首次系統地提出廢除死刑的觀點
  • 如何看待法律上的「不知者無罪」?
    本案中,被告人Morissette是一名收破爛的,有一天他發現生意自己送上門來了:在一片荒地上,散落著一堆類似上圖這樣的廢鐵片。多年職業素養告訴他,只要是鐵的,就能賣錢,於是他把廢鐵片撿回去,賣了84美金(按照通脹計算,約合今天的900美金)。麻煩來了:Morissette撿回家的破銅爛鐵,其實是航空炸彈爆炸後剩下的彈殼。
  • 無罪判決的法律認定問題
    近年來,諸多刑事案件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宣告無罪,已超越了「真兇再現、亡者歸來」的局限,寧可錯放不可錯抓,是法治進步的體現。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法律認定,作出與之相應的判決。關於無罪判決,有兩種認定,結果雖是一樣,但事實上存在一定差異,評價內容有所區別。
  • 看律政劇學法律英語詞彙——定罪與無罪
    控告, 使(某人)顯得有罪《布萊克法律英語詞典》中的釋義:To charge with crime;to expose to an accusation or charge of crime;to involve oneself or another in a criminal prosecution
  • 「應當」、「可以」的邏輯和法律含義
    (二) 應當不同真的情形:(1)可以不同假(並非應當同假),即有:可以非p=並非應當p;(2)可以同假(並非應當不同假),即有:可以p=並非應當非p。由上可見:1.「有的S是p」,是指「至少有S是p」,其並不具有「至少有非S不是p」之意,同理,可以p,也並不具有「可以非p」之意;同時,這與「可以p、可以非p可以同真(不可同假)」並不矛盾。在法律上,「應當」是義務性規範詞,「可以」是授權性規範詞,但其精確含義仍然必須符合邏輯。
  • 律師做無罪辯護應慎重,當事人不是「小白鼠」
    有的案件在客觀事實上是無罪的,但在法律事實上卻可判為有罪;有的案件證據確實、充分,較為容易作出有罪的判斷,有的案件證據卻存在諸多疑點,有罪還是無罪一時難於下定論。那到底什麼樣的案件不要輕易做無罪辯護呢?這可能每個辦案律師的標準不一樣,從我的經驗來看,以下幾種情況下不可輕易做無罪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