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諸多刑事案件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宣告無罪,已超越了「真兇再現、亡者歸來」的局限,寧可錯放不可錯抓,是法治進步的體現。
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法律認定,作出與之相應的判決。關於無罪判決,有兩種認定,結果雖是一樣,但事實上存在一定差異,評價內容有所區別。
第一審程序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從以上法律條款得知,人民法院可根據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作出無罪判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完全無罪、或疑罪從無而作出的無罪判決。二審、再審也一樣,都離不開事實和法律認定。
刑事案件中的經濟類案件似乎很少存在存疑的現象,因帳單、資金、流水、電子數據等很容易查清楚,基本不會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
雲聯惠案。當事人及辯護人普遍認為,其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
以「人民教育家」高銘暄為代表的九名法學專家,在案發後對其相關合法性問題進行了法學論證。
專家結論為:雲聯惠運營模式不屬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按照該模式從事經營活動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若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無罪,很可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項作出無罪判決,也就是完全無罪。當然,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最終結論以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為準。
張玉環案。歷經27年改判無罪。這是人民法院通過再審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作出的宣判。這裡可以看出,正義雖不會缺席,但遲來的正義並非真正意義的正義,司法機關應嚴明辦案審限。
不過對於侵犯人身權利的刑事案件,如真兇未找到,其實不算結案。司法機關應根據實際啟動立案程序,爭取能早日偵破案件以告慰受害者。
辦案過程可能受相關條件、技術、或行政行為違紀違法等因素影響,導致疑難案件不能及時偵破,甚至人為造成冤錯案。現階段偵查技術的提升及司法責任制的落實,將明顯提升辦案質量。
新時代中國司法理念要服務大局,以審判為中心,罪刑法定。堅持疑罪從無,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按無罪處理。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司法體制不斷完善,相信會營造出更加健康的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