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無罪後仍被關押20個月的「殺人犯」

2020-11-28 滕州市木石司法所

轉自煙語法明

按: 趙豔錦案令人非常無奈! 一審法院明知被告人不能定罪,但在受害人一方的鬧訪逼迫下,寧可罔顧事實作出裁判。 在高院終審無罪判決作出後,居然再次因為懼怕被害人家屬鬧事而遲遲不向被告人送達判決書。 司法權威,蕩然無存! 發生如此匪夷所思的事實,背後原因值得深思。


趙豔錦與丈夫看判決書

鄰居小孩被殺

趙豔錦是河北省安新縣端村鎮大河南村人。

2001年9月24日19時左右,大河南村6歲的趙紫旭失蹤。家人尋找一夜未果。第二天一早,趙紫旭的母親李桂蘭向安新縣公安局報案。

據警方調查,趙紫旭失蹤前,在端村鎮碼頭與同村人郭萬祥兩歲的兒子玩耍,郭萬祥的母親在一旁看護。19時許,郭萬祥將其子抱走,母親也隨之回家,此後趙紫旭去向不明。

警方首先將偵查視線放在與李桂蘭家有矛盾、可能殺害或拐賣趙紫旭的本地人員中。

對門鄰居趙豔錦成為調查對象。因為此前一年,李桂蘭因瑣事與趙豔錦家發生衝突,造成一人重傷、一人輕傷。李桂蘭後被判刑,但與趙家和解,監外執行。不過調查顯示,趙豔錦沒有作案時間。

案發十幾天後,10月8日9時許,趙紫旭父親家座機接到鄰居李豔青的來電,李豔青稱自己受趙豔錦僱傭,一個人殺死了趙紫旭。

公安機關尋找李豔青,卻發現他失蹤了。據調查,有人見到李豔青和郭萬祥曾一同前往北京。

經安新縣公安局訊問,郭萬祥現場指認,2001年10月14日晚,安新縣公安局刑警找到了趙紫旭的屍體。

10月15日,根據郭萬祥的指認,安新警方在北京提取了一盒磁帶,磁帶中一名自稱李豔青的人稱,趙豔錦僱自己殺人。

此前,死者家屬稱收到一張字條,字條稱「對門兒抱走了趙紫旭」。經鑑定,該字條為郭萬祥所寫。

郭萬祥供述稱,事發前,李豔青找到他說,趙豔錦因與李桂蘭家有矛盾,僱自己殺死李的兒子。9月24日19時左右,李豔青將正在玩耍的趙紫旭抱走,郭萬祥在一旁放風,李豔青將趙紫旭溺死並沉屍河中。

郭萬祥稱,事發後,他害怕暴露,以找工作為名將李豔青騙到北京,稱工作已找好,但老闆要測試膽量,先讓李豔青給死者家裡打電話承認受僱殺人,又給其錄音,後將其殺死。

根據郭萬祥的供述,安新縣公安局控制了趙豔錦。

2001年10月15日,趙豔錦在安新縣公安局供述稱,因與李桂蘭家有矛盾,僱兇殺害李桂蘭的兒子趙紫旭。第二天,趙豔錦被刑拘,同一天再次作出有罪供述。

3天後,趙豔錦由安新縣看守所轉到高陽縣看守所。判決書記載,從10月18日起,趙豔錦開始翻供,不承認殺人。趙豔錦稱,作出有罪供述,是因為遭受了刑訊逼供。

「無罪」改「無期」

趙豔錦案的司法程序可謂漫長:保定中院一審判其無罪,檢方抗訴,河北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在主要證據沒有變化的情況下,保定中院判處趙豔錦無期徒刑,趙上訴,河北省高院又裁定發回重審;保定中院第二次判處趙豔錦無期徒刑,趙再次上訴,最終河北省高院判其無罪。

三輪審判程序走下來,趙豔錦累計在看守所度過了 10年。 在她看來,如果多一些嚴肅執法的人,她就不會陷入這個冤案了。

公安機關查明,趙紫旭死後不久,2001年10月8日,郭萬祥在北京將李豔青殺死。2004年3月8日,30多歲的郭萬祥在安新縣看守所「因故」死亡。

對於郭萬祥之死,法醫鑑定結論為,郭生前患有出血性間質性肺炎,嚴重冠心病導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庭審中,趙豔錦的辯護律師對這一結論提出質疑,如果郭死於疾病,為何沒有在看守所的發病史和治療疾病等相關證據作證?

根據法醫鑑定書記載,3月7日21時許,郭因未按看守所規定休息並影響到同監室人員,值班民警讓監督員將其銬上手銬。第二天發現郭趴在床上死亡。

律師認為,郭萬祥戴著手銬直至死亡應當另有原因。

郭萬祥死前兩天,2004年3月6日,《保定晚報》第3版發表整版報導:《873天的較量——安新縣公安局偵破2001.9.24僱兇殺害幼童案紀實》。

報導稱,2004年1月9日23時11分,安新縣公安局副局長李全躍、刑警大隊長王順青等訊問了郭萬祥。此時,該案偵查階段早已結束——早在2002年3月6日,安新縣人民檢察院已將此案報送審查起訴。

2005年9月2日,保定中院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趙案。

公訴機關指控,趙豔錦與對門鄰居李桂蘭家有矛盾,遂僱傭李豔青殺害李桂蘭之子趙紫旭。由郭萬祥放風,李豔青將趙紫旭溺死後沉屍河中。

庭審中,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宣東提出,趙豔錦唯一一次有罪供述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的;認定趙豔錦僱兇殺人的間接證據即郭萬祥的口供存在重大矛盾(郭曾交代是自己一人殺人)。

趙豔錦辯稱,與李桂蘭家有矛盾是事實,但問題早已解決,自己並未僱兇殺人。

2005年12月23日,保定中院一審認定:

「第一,趙豔錦曾供認與李豔青共謀弄死趙紫旭,並當下給付2000元,後又翻供,而李豔青已經死亡,無法印證趙豔錦口供的真實性;

第二,邸樂等三人還款時間的證言,與趙豔錦所述還款時間不一致。

第三,郭萬祥的多次供述,前後矛盾,疑點諸多,李豔青已經死亡,亦無法質證其口供的真實性。

第四,趙紅章、李愛輝(趙紫旭親屬)證言證實2001年10月8日接到李豔青電話,稱紫旭的事是豔讓其幹的。無通話記錄印證,且李豔青已經死亡,死無對證。

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趙豔錦僱兇殺人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趙豔錦無罪,不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宣判4天後,12月27日,趙豔錦被釋放。

檢索關於趙案的報導,多到此為止。但隨著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案件開始了更為漫長曲折的審理。

2006年1月4日,保定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附帶民事原告上訴。

關於抗訴的原因,2013年4月22日,保定中院刑一庭副庭長姚志強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案發後,死者家屬情緒激烈,強烈要求重判嚴懲趙豔錦。第一次判決趙豔錦無罪時,死者家屬情緒失控,大鬧法庭,當天圍堵中院大門,謾罵法官,要求檢察機關抗訴。在檢察機關未明確表態抗訴前,死者趙紫旭的姥爺李老國撞碎市檢察院玻璃門,欲割腕自殺,最後檢察院作出抗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的案子,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屬四種情形之一的,經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也就是說,除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的案件,最長應在兩個半月內審結。

但是,直到保定中院宣判趙案半年後,2006年7月7日,河北省高院才開庭審理,判決更是在2007年4月23日才作出:河北省高院以「事實尚不清楚」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8年4月1日,趙豔錦被第二次逮捕。

2008年4月23日,保定中院開庭。

第二次一審的判決書顯示,控、辯雙方均沒有提交新的實質性證據,但判決結果卻從無罪變成了無期。

2008年6月12日,保定中院認定趙豔錦僱兇殺人。

這一次,保定中院採信了第一次一審判決中被否定的證據:郭萬祥供認,他與李豔青共同殺害了趙紫旭,他聽李豔青說是趙豔錦僱李殺人。趙豔錦在偵查階段亦曾供認其僱傭李豔青殺死趙紫旭,與郭萬祥供述相互印證。趙紅章、李愛輝證實接到李豔青自北京用固定電話來電,稱趙紫旭是趙豔錦僱傭殺害的,與趙豔錦供述其僱傭李豔青殺害趙紫旭情節相互印證。

趙豔錦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李桂蘭經濟損失12462.5元。

宣判後,趙豔錦、附帶民事賠償原告均提起上訴。

2010年4月9日,河北省高院裁定,「事實尚不清楚,且違反訴訟程序」,撤銷原判,發回保定中院重審。

但是,判決沒有明確指出原審哪些地方違反訴訟程序。

2010年8月10日,保定中院作出判決,再次判處趙豔錦無期徒刑。

保定中院第三次一審法官姚志強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這次庭審證據和第二次基本一樣,第二次一審相對第一次一審的變化是趙豔錦有罪證據證明力的補強。

被告人趙豔錦、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均提起上訴。

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終審判決:撤銷保定中院判決,趙豔錦無罪,不負擔賠償。

河北省高院的判決再次否定了控方的證據,並予以詳盡論述:

1. 趙豔錦曾兩次供述僱兇殺人,但此後一直翻供否認作案,辯稱被刑訊逼供,「雖然偵查人員出庭作證證明未對趙豔錦刑訊逼供,但根據現有證據,尚不能排除同監室犯人證言(指見到趙豔錦身上有傷)的真實性。」

2. 趙豔錦供述其付給李豔青佣金的來源是王某、趙某的還款,但王、趙二人證明的還款時間與趙豔錦供述的不一致。

3. 郭萬祥雖多次供述,李豔青向其轉述是趙豔錦僱其殺人,但李豔青轉述的趙豔錦支付佣金數額、給錢的具體過程均與趙豔錦的有罪供述不一致,且郭萬祥曾有過翻供,稱其一人殺人,與別人無關,殺死李豔青是為了掩蓋殺死趙紫旭。郭萬祥、李豔青均已死亡,郭的供述內容又系傳來證據,真實性無法查清。

4. 趙紅章、李愛輝所證接李豔青打來電話的內容、公安機關提取李豔青錄音的內容,均為李豔青稱趙紫旭之死是趙豔錦指使其所為,但郭萬祥翻供稱李豔青打電話、錄音的行為均系其誘使李豔青所為,目的是將犯罪嫌疑引向李豔青,而李豔青錄音中所提佣金數額與趙豔錦供述不一致,公安機關也沒有調取李豔青打電話的記錄,現郭萬祥、李豔青均已死亡,李豔青打電話、錄音的目的何在、內容是否真實,已無法核查。

據此,河北省高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趙豔錦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趙豔錦無罪。

為何「遲到」20個月?

根據相關規定,法院可以委託其他法院代為調查、送達、宣判和代為執行。

趙豔錦關押在保定市看守所,河北省高院委託保定中院宣判趙豔錦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第14條規定,「定期宣判、委託宣判的,應當在裁判文書籤發或者收到委託函後及時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如需委託宣判、送達的,委託宣判、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受託人民法院。受託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書後七日內送達。」

趙豔錦案審判長姚志強說,2011年11月25日,保定中院接到河北省高院作出的趙豔錦無罪判決書和委託宣判函。

無罪判決書是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的,郵寄到保定中院已是半年後。保定至石家莊約150公裡,這份無罪判決書平均每天「走」0.8公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相互辦理委託事項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委託宣判)受委託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書之日起七日內完成,並將宣判情況製成筆錄;宣判後,及時將宣判筆錄和送達回證寄回委託人民法院。」

保定中院為何在收到判決書14個月後才送達給被告人呢?

保定中院刑一庭庭長王建東說,接到判決書後,我們也想馬上宣判,宣判了法院就沒有責任了。可李老國出了問題怎麼辦,他不僅僅說要怎麼做,也確實有一些舉動,法院不得不考慮。

姚志強說,接到河北省高院的判決書後,保定中院既要嚴格依法辦事,同時重點考慮到不宜再釀事端,在對李老國做好穩定工作之前,不便貿然宣判。經過反覆做思想工作,李老國終於接受了法院的判決。

據了解,包括保定中院在內的多個部門以司法援助的形式給予死者家屬80萬元。

但是,趙豔錦被多關的20個月,誰來負責?沒人回答。

「有罪判刑,無罪放人——不能既不宣判也不放人!」因為遲遲得不到判決,趙豔錦的丈夫李建軍多次到北京上訪。

2012年1月31日到11月14日,李建軍第二次被勞教。

在保定中院第五審判庭,李建軍問:「如果你們按時宣判,我還會這樣嗎?」沒人回答。

來源:中國青年報 記者 劉萬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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