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的2000年夏天,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出版了一本針砭大陸刑事司法制度弊端的專著——《看得見的正義》,書名來源於一句法律格言:「正義不僅要實現,還應當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也就在那年夏天,昆明警察杜培武走出了監獄大門,他此前因為涉嫌殺妻被判處死緩,服刑期間真兇出現,他無罪釋放重獲自由。隨著杜培武的獲釋,一個駭人聽聞的「警察對警察的刑訊逼供」冤案成為輿論焦點,如何防止、糾正冤假錯案也成了社會熱點話題。
十五年來,繼杜培武案之後,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呼格吉勒圖案等諸多刑事冤案不斷曝光,每一次都引發諸多討論,官方也不斷制定相關政策、規定,修改法律出臺司法解釋,希望有所改進。
十五年間,陳瑞華作為一個資深學者,就冤假錯案問題曾多次接受媒體採訪或撰寫相關評論文章,也多次被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等相關部門邀請提供專家意見。
15年後,當記者就這一話題提出採訪請求時,陳瑞華一開始卻是出奇地沉默,然後反問:「你覺得這個話題還有什麼可談的?」
多年來,關於冤假錯案的問題,無論是「司法獨立」「權大於法」等制度性問題,還是「禁止刑訊逼供」「非法證據排除」等技術性問題,其實學界無一沒有探討過。
「但問題解決了嗎?」陳瑞華指出,中國大陸多年的刑事司法體制,公檢法已經形成固定的流水作業式的實踐模式,這個總體格局不改變,解決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問題仍然任重道遠。「冤假錯案就個案而言,看起來都有一定偶然性,但其本質上是結構性問題,是中國刑事司法病症的總爆發。根子問題不解決,冤案發生就是必然的。」
法院為什麼不敢做無罪判決?
記者:最近幾年,中國最高法院等相關部門也陸續出臺了諸多司法解釋以及相關規定,避免錯誤判決造就冤案,為什麼實踐中看起來收效甚微?
陳瑞華:我先反問一個細節,不知你注意到沒有,在一些冤案被平反之後,相關法院的負責人對案件總結時,居然稱「法院是有功的」,因為之前法院辦案是「奉命行事」,但法院最後「刀下留人」,才使得當事人還能活著等到冤案昭雪。這種說法不覺得可笑嗎?
法院要想防止冤假錯案,他得有一個能力,能夠說「不!」敢於宣布無罪。但大陸的法院能做到嗎?你們看看近年來大陸法院宣判無罪人數的數字,無罪率到什麼程度了?十幾年前,全國各級法院全年幾十萬刑事案件,判無罪的數千人;到了最近幾年,刑事案件數量一年超過百萬了,但判無罪的人才多少?不到九百個。按這個速度發展下去,20年後,中國大陸還有無罪的判決嗎?我把這稱為「驚心動魄的數字」。這些冷冰冰的數字表明了什麼?大陸的法院,從基層到最高,已經越來越不敢做出無罪判決了。但問題在於,刑事案件的質量在提高嗎?犯罪嫌疑人真的都有罪嗎?恰恰相反,那麼多冤假錯案表明,公訴案件只要一進入司法程序,結果幾乎註定。
從這個角度而言,大陸的法院在面對公權力的時候,已經失去了基本的糾錯能力,這是難辭其咎的。警察刑訊逼供,檢察院濫用國家公訴權,這在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都是存在的,但如果法院能夠堅持原則、保持底線的話,照樣可以防止冤假錯案,這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現在已經幾乎完全失守。
記者:中國刑訴法1996年就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強調「禁止刑訊逼供」,而且正因為諸多冤假錯案發生,比如河南趙作海案,在中央政法委主持下,最高法院以及最高檢、公安部等聯合發布了「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規定。按理這些年法院「敢於說不」的依仗應該是越來越多吧?
陳瑞華:用「非法證據」排除的方式來治理冤假錯案,在實踐中其實效果是相當差的。我舉個例子,2012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曾組織在北京某法院觀摩刑事案件開庭,庭審中公訴方出示八份口供,當庭排除了兩份,獲得現場旁聽的一片喝彩。但問題是,還有六份呢?實踐中,只要有一份口供就可以定罪。所以指望非法證據排除來解決冤假錯案能走多遠?我一直覺得,利用非法證據排除來制止刑訊逼供,繼而解決冤假錯案問題,其實很悲壯,像堂吉訶德和風車的作戰。各國法制史證明,沒有一個國家可以通過非法證據排除來解決刑訊逼供,因為成功率很低。在美國那樣的國家,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的成功率也是連10%都不到。
記者:那你覺得要怎樣才能解決問題呢?
陳瑞華:要從源頭上找治理的方式,就像大禹治水,不是等著出了問題被動地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出臺一些應景的規定,除了平息民憤、公眾輿論,實踐中幾乎沒什麼作用。
在具體案件中,法院之所以不敢堅持法律和事實宣判當事人無罪,核心原因在於:第一,不獨立;第二,無權威;第三,跟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完全站在一個立場上,傾向於追究犯罪,放棄了公正審判的基本能力。
先說獨立性問題。當前大陸的司法改革,也想解決法院的獨立審判問題,保證法院依法獨立使用審判權,這是司法改革的一個重點。這一點從中央到地方到社會各界都有共識了。但實踐中能不能真正做到呢?很多重大案件,尤其是命案,一旦發生必然引起黨委、政府的重視,輿論也高度關注。法院很容易遷就當地的黨委、政府,遷就當地的民眾、公共輿論,以及被害人家屬情緒。所以即便發現是冤假錯案,肯定也不敢宣告無罪,因為承受不了這樣的代價。
其次是權威性。面對公安,面對檢察院,大陸的法院一點權威都沒有。強大的公安機關,政治地位比較高。現在地方上很多公安局局長不一定是政法委書記,但肯定是政法委副書記,地位照樣高;檢察機關地位也高啊,憲法上是法律監督機關,他可以監督法院,甚至同級檢察院可以對同級法院立案,追究責任的。在極個別地方發生過,法院宣告無罪,檢察院便直接抓法官。這種體制下,法院宣告無罪,要得罪公安、得罪檢察院,它敢嗎?面對可能的冤假錯案,哪有糾正的勇氣。
最後,完全傾向於打擊犯罪。實踐中,大陸的很多刑事法官,有時比檢察官追訴犯罪的傾向性還強,一點公正性也沒有。這是因為多年實踐傳統,法院已經變成打擊犯罪的第三道工序,法官是打擊犯罪接力棒的第三棒,第一棒公安,第二棒檢察官。
記者:這些問題過去也說過很多次,但改變起來很難?
陳瑞華:一方面要從制度上去改變。比如中國刑訴制度中,法官審案開庭前就全部閱卷,這是非常錯誤的。因為立案、偵查、起訴的材料全都交給法院後,一個法官,把這些案卷看完,會先入為主,「被告人是有罪的」。導致後面的法庭審判完全流於形式,什麼法庭調查、辯論都沒用的,而且中國的刑事審判是有審限的,法官辦案時間又很短,除非特別大、複雜的案件,大多就開庭半天審完。請問半天時間裡,能給律師充分辯護的時間嗎?完全通過閱卷產生的內心預斷,證人不出庭,鑑定人不出庭,法庭審判必然出現一邊倒——控方強大無比,受不到任何有效的挑戰;辯方極為弱小,引不起法官的注意,整個法庭審判流於形式。
很多冤假錯案的例子還說明,即便是先入為主的閱卷和流於形式的審判,也能發現問題,證據不足,有可能無罪。但法院的考核體制使得法官要判一個無罪,比登天還難。如果法官判無罪,首先要匯報給庭長、分管的院長,要報告審判委員會開會,全法院裡面看這個法官的眼神都是懷疑的,「是不是進行權錢交易了?」公安、檢察機關不同意,法官還得去跟他們解釋,還得跟政法委匯報去。反過來,判有罪有多容易?法官一個人就說了算,沒人管他。可以這麼說:一個法官判有罪,是一馬平川,沒有任何障礙,沒有任何職業風險;一個法官要去判無罪,會經歷體制上的多重困難。從人性的角度,你說他本能地會宣告有罪還是無罪?
還有一個問題是功利主義的風險轉移。很多冤案都能看出,上級法院不敢承擔責任,把大量的風險轉移給下級法院,明知道案件有問題,上級法院不直接宣判無罪,退回給下級法院重審,但下級法院很多時候是沒法承擔風險的,面臨政法委的壓力,面臨公安、檢察院的壓力,面臨被害人的上訪,最後就出現了一個中國社會特有的現象—「留有餘地的判決」,基本規律是上級法院不敢堅持獨立審判的精神,把風險轉移給下級法院。一方面希望下級法院不要動輒宣告有罪、判處重刑;另一方面,也不希望下級法院直接宣告無罪。然後就出現了最奇特的一種法律現象,明明證據不足,可以宣告無罪,卻對被告人定罪,但又量刑從輕,留有餘地。我過去寫過文章指出,很多中國冤假錯案的發生根源都在這兒。核心問題是中國的法院不敢堅持獨立審判精神。
以上這些,都要從制度上去解決。
但另一方面,也要從法官自身找原因去改變。我是國家法官學院的兼職教授,我給法官們講課時,經常舉一個例子,當年某一冤假錯案發生後,輿論壓力極大,當年辦這個案件的所有人員都被調查甚至「雙規」,後來其中一個當年的辦案人員就跑到一個墓地上,咬破手指用血寫了「我冤枉」,然後自殺了。我在講課中提出,維護司法公正、糾正冤假錯案,跟每個法官的利益密切相關,「如果不能做到,你自身難保!」我講到這裡時,全場鴉雀無聲,法官們不再交頭接耳議論,聽得十分認真。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文件也提出倒查問責制、責任終身制。這對司法官員影響很大,影響他們今後的前途命運。
公安、檢察院的公權力必須有所約束
記者:你剛才說過,中國刑事司法是一個流水作業式操作。如果追究源頭,防止冤假錯案恐怕不能只指望法院這最後一道防線,應該往上尋找原因?
陳瑞華:我個人覺得,檢察機關造成冤假錯案發生的原因,現在總的研究不夠,缺少認真反思的精神。在中國大陸,根據《憲法》,檢察機關不僅是公訴機關,還是一個法律監督機關,可以監督公安機關、法院、監獄,等等,防止他們違法辦案。
正是這種檢察機關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強勢的地位,導致法院很多時候不敢宣告無罪,這是一些冤假錯案發生的根本原因。檢察機關可以對同級法院法官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這不就是讓所有法官生活在戰戰兢兢、如履薄冰之中嗎?說到這兒,可能有人會提出疑問,「為人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你如果沒事,你怕他幹嗎?我的回答是:中國目前體制下,誰不怕查呢?而且抓的不一定是宣判無罪的法官,法院裡隨便抓一個法官,整個法院工作都會受到衝擊,產生負面影響,法院院長出於受到的壓力就會阻止無罪判決。
我曾在最高檢察院的會議上,毫不隱諱地說過,檢察機關強大的監督權,可以對同級法院立案偵查,是中國冤假錯案難以禁止的重要原因。我認為,應該禁止同級檢察機關對同級法院立案,以後對法官的立案,一律交給省一級檢察院甚至是最高檢察院。
除了檢察院的法律地位外,中國法律給公訴方的權力也過大,造成控辯雙方嚴重不平等。
比如法律明文規定,一審判決出來後,檢察院一旦抗訴,二審必須開庭;但如果被告人不服上訴的話,並不必須開庭,連開庭都不開庭,還糾正什麼冤假錯案?如果一個生效判決,檢察院認為有錯,提出抗訴,法院必須再審,這是啟動再審的法定理由;但被告人及其律師的申訴要想提起再審,非常難。申訴和抗訴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此外,中國檢察機關擁有批捕權和公訴權,這兩個權力合二為一導致檢察院偵辦的案件只要一批捕,就是定罪的前奏,量刑的預演。批捕這個權力在西方國家,幾乎都是交給法院的。因為批准逮捕權很嚴重,一旦逮捕,就會讓人感覺這個人是有罪的。這個權力不能交給警方和檢察院的。捕訴合一的體制,權力高度集中,逮捕錯了,公訴就要錯了,一錯到底。有些冤假錯案的發生,檢察機關是始作俑者。當初捕錯,為了證明自己捕對了,必須公訴出去,並給法院施加強大壓力。這麼多年來,法學界一直在呼籲,把批捕權交給法院,但一直沒有實現。
我舉這幾個例子就是想說明,大陸強大的檢察機關擁有強大的公訴權,法律賦予其在追究犯罪角度上無窮無盡的資源,帶有壟斷似的很多訴訟權力,給被告人、辯護人的權利卻極其弱小。一旦發生了冤假錯案,推動程序糾正起來非常困難。
記者:說完檢察院,下一步應該是公安機關了吧?
陳瑞華:公安機關承擔著90%以上的刑事案件偵查,是大多數刑事案件的第一道關,但體制決定了其偵查權幾乎不受限制,甚至可以說在有些情況下是肆無忌憚行使偵查權,中國大陸的公安機關權力之大,在全世界都是罕見的。儘管這幾年有一些改革變化,但變化還是太慢。
公安機關的偵查存在哪些問題?
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幾乎到了不受任何有效約束的地步。我們知道,冤假錯案發生往往和刑訊逼供有關,刑訊逼供往往和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有關。但在目前的體制下:
—訊問嫌疑人的時間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經常出現半夜或凌晨開始訊問嫌疑人;訊問嫌疑人的時間持續也沒有限制,實踐中經常出現幾天幾夜連續審訊,超過人體的生理極限。目前刑訴法只規定了拘傳不得超過24小時,但被拘留或逮捕羈押後,審訊時間就無限制。
訊問沒有律師在場,同步錄音錄像是公安自己操控,實踐中幾乎不受控制。
犯罪嫌疑人一旦作出有罪供述,就徹底沒有機會翻盤。在實踐中,只要犯罪嫌疑人有過一次認罪供述,哪怕後面無數次翻供不承認,這一次供述就會作為呈堂證供。很多冤假錯案都是這樣,偵查時供述過,但開庭當庭翻供,比如雲南杜培武案最典型,他甚至當庭拿出血衣證明自己是在受到酷刑情況下供述的,但法院根本沒有理睬。
這些都說明中國刑事司法的「口供中心主義」,只要在公安偵查員那裡有過認罪筆錄,就可以永遠作為定罪證據。
其次是辨認程序問題。杜培武、佘祥林、趙作海案等都有一個共同規律,除了刑訊逼供以外,還有驚人的相似之處:辨認程序存在重大問題。辨認犯罪現場或者辨認被害人屍體,公安機關組織的辨認過程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辨認環節沒有律師或獨立第三方參與,很容易出錯,也是公安機關造假的最好時機。很多法治國家都規定辨認過程必須有律師到場,否則無效。但中國的辨認過程是高度封閉的,是完全被偵查人員控制的。
第三,鑑定過程存在問題。中國古代還強調命案要當堂開棺驗屍,各方人等在場。現在大陸刑事案件的鑑定程序卻完全是封閉的,公安部門的人偵查、鑑定一條龍,即便外聘也是他們的利益共同體,缺乏監督。鑑定過程沒有利益相關方到場,也沒有律師監督見證。
上述這樣的制度下,除非公安人員都是天使,否則無法避免案件出問題。偵查制度的封閉給極個別心懷不軌人員或者不負責任的人員製造冤假錯案創造了可乘之機。
悲劇一次一次發生,但教訓絲毫沒有吸取。中國刑訴法修改中,有學者提出,訊問、鑑定、辨認都應該有律師到場,立法部門當即給否決了,因為公安機關反對,檢察機關反對。
除了上面說的案件偵查中的問題,公安機關還有一個非常嚴重的傳統,在案件還沒開庭,沒有定論的時候,先入為主製造既定事實,給後面的審查起訴和判決製造強大壓力。這具體表現為:
案件偵查結束以後,剛剛移交,法院生效判決還沒有做出,偵查機關就可以搞立功嘉獎大會,對所謂「破案有功」的人員進行表彰,一方面將犯罪嫌疑人妖魔化,一方面向全社會先入為主傳播所謂犯罪事實。各種媒體報導,黨政人員出席大會。這會對後面的司法程序造成影響和壓力,這個在法律上又很難糾正,是實踐中的慣例和做法。
涉案財產預先處置問題。浙江吳英案就是典型,案件還在偵查當中,法院生效判決還沒有做出,居然就已經將涉案財產拍賣處理掉了。法院如果判無罪,最後怎麼向當事人交代?這不是和整個政法體製作對嗎?這裡面有利益問題存在。
還有一些情況,有一些命案,比如死者是公務員或者官員,案件還在偵查階段,死者就被列為「革命烈士」。這是一種強烈的暗示,殺害「革命烈士」,那被告人還不得被嚴懲嗎?
偵查機關先入為主定性,製造既定事實還包括案件告破可以發新聞通稿,製造輿論影響。現在很多地方要求律師辦案過程中,不得在媒體上隨便把辯護意見發出來,否則要受批評說違反職業倫理,甚至要懲罰處理。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自己偵破的案件發新聞通稿卻絲毫不受限制。比如福建念斌案,最後宣告無罪,但回頭去看當年公安機關所做的宣傳,看看那個報導,把念斌徹頭徹尾妖魔化了。這種做法,不但給法院製造壓力,也給被害人形成強烈刺激,讓他們堅信被告人是兇手,給糾正冤假錯案製造更大的障礙。
所以我經常說,中國的偵查機關,權力不受節制,權力行使沒有納入法治軌道,在實踐中就會變成洪水猛獸,成為脫韁的野馬,不受法治的控制。
現在是治理冤假錯案的最好時機
記者:你剛才也提到了刑事案件中辯方力量弱小,那如何提高呢?律師的作用如何進一步得到發揮?
陳瑞華:從根本上說,律師作用得不到體現,是被告人地位低下的體現。畢竟律師的權力是來自於當事人的委託,所以核心是要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
當然,律師不完全等同於當事人,有其職業特點,目前在糾正冤假錯案的制度設計上,律師的作用確實沒有得到重視,我們可以注意到,幾乎所有的官方相關文件在關於律師發揮作用的問題上都是一筆帶過。
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律師是法律職業人群體裡最活躍的,無論是接受當事人委託,還是根據法院指定進行法律援助,都能對案件起到很好的糾偏作用。西方有個說法,「律師的辯護是法官最好的助手」,律師權最善於發現案件的疑點、漏洞、矛盾,可以對偵查機關過大的偵查權形成制衡。
目前大陸的司法還是所謂「政法幹警」概念,公檢法一體化,律師排除在外,法律人職業共同體很難形成。最近有一些變化,比如最高法院在死刑案件覆核中,強調聽取律師意見,這是可喜的變化,但這樣的變化太慢。
記者:防止冤假錯案與打擊犯罪有時候是很難兩全的,尤其中國的老百姓傳統而言更追求安定,過分強調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會不會導致民意難以接受?
陳瑞華:你說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存在,尤其現在中國的主流輿論是反腐,要將貪官繩之以法,老百姓有一種打擊犯罪的渴望,公安及時破案也是得民心的。這種情況下法院發現證據不足、證據有瑕疵就宣判無罪,肯定會惹怒整個社會,且不說來自被害人家庭的抗議,整個社會的輿論壓力就讓司法機關難以承受。
所以必須權衡兩種利益,犯罪不能處理的危害與冤假錯案對社會帶來的破壞,哪個影響更大?
打擊犯罪,全社會都有預期,符合所有人利益。但近年來,對公權力懷疑的聲音也是越來越大的,民眾對公權力不再盲從,這是社會進步的表現。民眾的權利意識在提高,目前人們對公權力濫用的警惕已經超過對犯罪不能處理的敏感。人們越來越意識到,「打擊犯罪,維護治安,懲治腐敗」,這些歸根結底都是政治話語,公權力濫用才是最可怕的,才應該成為人民公敵,這個輿論場已經形成。有了這個輿論環境,我個人覺得,中國治理冤假錯案迎來了歷史上的最好時機。
可以說,民眾權利意識的覺醒,是讓我對未來還能感到樂觀的地方。
當然,具體到個案中,也需要一些技術化改革。大陸的法官不容易,在目前體制下,將心比心,要把證據不足的案件宣判無罪,很難做到。所以學界也建議大陸逐步推進陪審制度,法官不必事必躬親,還可以在具體個案中分解壓力。
不過陪審制的改革需要時機,從人類陪審制改革的歷史來看,與政治改革是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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