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廳印發了《江西省開展打擊社會保險領域欺詐騙保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專項行動。堅決打擊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和欺詐騙保行為,嚴厲懲處欺詐騙保的組織者和參與者,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案件,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先看個案例
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陳某去世後,其家屬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在年度資格認證時提供虛假的健在證明,冒領養老金9萬元。人社部門通過跨部門信息比對發現,陳某在有關部門系統登記狀態為已死亡,於是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最終陳某家屬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那麼
懲處欺詐騙保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呢?
人社君給小夥伴們普及一下
一、《社會保險法》對於欺詐騙保的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於欺詐騙保的規定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對詐騙罪的量刑規定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騙取社保已入刑,最低五千即可判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四、常見犯罪量刑 (七)詐騙罪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定量刑起點;(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構成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1)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2)詐騙數額在五萬以上不滿五十萬的,每增加六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3)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每增加四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騙取社會保險金或其他社會保障待遇數額達到5000元,即可追究刑事責任。
打擊欺詐騙保
維護基金安全
人人有責
為方便群眾監督,省人社廳、財政廳、稅務局於今年6月17日聯合印發《江西省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辦法》,按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獎勵金額最高10萬元。
(點擊上圖可查看舉報電話等信息)
(點擊上圖,可查看《江西省社會保險舉報獎勵辦法》更多內容)
來源:江西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