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婦女用藥安全直接關係著胎兒的健康,因此在選擇治療藥物時需特別謹慎,以免藥物對胎兒產生不良影響。
妊娠期藥動學特點
藥物的吸收 妊娠期婦女胃腸活動減弱,胃酸分泌減少,口服藥物吸收減慢,達峰時間滯後,生物利用度下降。早孕嘔吐也是影響藥物吸收的原因,一般應採取注射給藥。
藥物的分布 妊娠期婦女體重平均增長10~20kg,血漿容積增加約50%,體液總量和細胞外液也都有所增加,故妊娠期藥物分布容積明顯增加。
藥物的代謝 妊娠期由於激素分泌改變,藥物的代謝也會受到影響。
藥物的排洩 妊娠期腎血流量、腎小球濾過率和肌酐清除率均有所增加,導致藥物經腎臟的消除加快,這對主要經腎臟排洩的藥物或活性代謝產物有重要意義。
藥物對胎兒的影響
妊娠早期是胚胎器官和臟器的分化時期,最易受外來藥物的影響。受精後3周至3個月,如受到藥物影響,可能產生功能或形態上的異常,造成胎兒畸形。如雌激素、孕激素、雄激素可引起胎兒性發育異常;沙利度胺可引起胎兒肢體、耳、內臟畸形;氮芥類藥物可引起泌尿生殖系統異常,造成胎兒指趾畸形;葉酸拮抗劑可導致胎兒顱面部畸形、顎裂等。
在胎兒形成期,如妊娠5個月後服用四環素,可使胎兒牙齒黃染,牙釉質發育不全,造成骨生長障礙。
妊娠期婦女服用鎮靜、安定、麻醉、止痛、抗組胺藥或其他抑制中樞神經的藥物,可抑制胎兒神經的活動,甚至影響大腦發育。妊娠後期使用抗凝藥華法林、大劑量苯巴比妥或長期服用阿司匹林,可導致胎兒嚴重出血,甚至死胎;使用抗瘧藥、磺胺藥、解熱鎮痛藥等,對紅細胞缺乏葡萄糖-6-磷酸脫氫酶者可引起溶血;分娩前應用氯黴素,可導致灰嬰症候群和新生兒循環系統障礙。
藥物妊娠毒性分級
A級 在有對照組的早期妊娠婦女中,並未顯示對胎兒有危險;在中、晚期妊娠中亦無危險的證據,可能對胎兒的傷害極小。如正常劑量的脂溶性維生素A和維生素D、各種水溶性維生素、氯化鉀、枸櫞酸鉀等。
B級 在動物生殖試驗中,並未顯示對胎兒有危險,但顯示有副反應;而在早孕婦女的對照組中,並不能確定其不良反應。如阿昔洛韋、阿莫西林、青黴素、氨苄西林-舒巴坦等,降糖藥二甲雙胍、阿卡波糖、門冬胰島素,解熱鎮痛藥對乙醯胺基酚,消化系統用藥法莫替丁、雷尼替丁、泮託拉唑均屬B級。
C級 在動物研究中證實對胎兒有不良反應(致畸或使胚胎致死或其他),但在婦女中無對照組或在婦女和動物研究中沒有可利用的資料,藥物僅在權衡對胎兒的利大於弊時給予。如奧司他韋、更昔洛韋等抗病毒藥,阿米卡星、咪康唑、氯黴素等抗菌藥物,瑞格列奈等降糖藥,多潘立酮等消化系統用藥,美託洛爾等降壓藥均屬此類。
D級 對人類胎兒的危險有肯定的證據,僅在對孕婦肯定有利時,方予應用。妥布黴素、伏立康唑、美託洛爾在妊娠中晚期使用時屬此類。
X級 動物或人的研究中已證實可導致胎兒異常,或基於人類的經驗知其對胎兒有危害,對人或對兩者均有害,而且該藥物對孕婦的弊明顯大於利。已妊娠或將妊娠的婦女禁用該藥。如抗病毒藥利巴韋林,調脂藥洛伐他汀、辛伐他汀、氟伐他汀、阿託伐他汀、瑞舒伐他汀等,激素類藥物非那雄胺、炔諾酮、縮宮素、米非司酮、戈舍瑞林,以及沙利度胺、華法林、甲氨蝶呤、米索前列醇、前列腺素E1、碘甘油等均屬此類。
妊娠期用藥原則
妊娠期婦女用藥應遵循七項原則,即已肯定的致畸藥物禁止使用;用藥必須有明確的指徵和適應證;用藥必須注意孕周,嚴格掌握劑量、持續時間;可用可不用的藥物應儘量不用或少用;當兩種以上的藥物有相同或相似的療效時,首先考慮選用對胎兒危害較小的藥物;禁止在孕期用試驗性用藥,包括妊娠試驗用藥;能單獨用藥就避免聯合用藥,能用結論比較肯定的藥物就不用比較新的藥。
[摘自《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第四版)》 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