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手機收貨拆封激活後是否還能「七天無理由退貨」

2020-12-22 中國經濟網

網購越來越受到消費者青睞,不僅是因為送貨上門非常方便,還因為大多數網購商品都支持到貨後七天無理由退換貨,解決了消費者由於不能見到實物、擔心到貨後不滿意的顧慮。然而,支持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商品並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能進行退換。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就審理了一起因七天無理由退換手機而引起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二審判定手機激活後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貨,駁回了消費者要求退貨退款的訴請。

 買家:解析度太差,申請退貨

王先生在扶導公司開設的網店購買了一部手機。兩天後,手機到貨了。王先生想試試新手機的拍攝效果,便拿出手機,透過窗戶拍攝天空中的白雲。然而,王先生發現手機拍攝出來的白雲有部分呈黑色,遠景解析度不行。他又用前置攝像頭自拍,也未達到預想的效果。「這還不如我的舊手機呢?圖像處理太差了!」王先生很不滿意,當天便申請了退貨退款。

但是,王先生的退貨申請很快就被扶導公司拒絕了。王先生又先後提交了兩次申請,但均被扶導公司以手機已激活啟用為由拒絕退貨。

王先生很氣憤,「我是激活手機拍攝了照片,但手機外觀沒損壞,照片刪除後也沒有留下任何個人數據,為什麼不能退貨?」

賣家:已激活使用,不能退貨

面對王先生的疑問,扶導公司答覆道:「一個新手機對應唯一的激活碼,通過激活碼可以判斷手機是否為正版新機,一旦激活了,激活碼就被使用了,無法作為新手機再行出售。如果認為手機有質量問題,可以去聯保點檢測,聯保點開出檢測單我們會予以退換,但沒有質量問題且激活了手機,是無法辦理退換貨的。」

王先生對於扶導公司的答覆很不滿意,「我要退貨不是因為質量問題,是因為七天無理由退貨政策,我收貨當天就在退貨。」但扶導公司認為,下單頁面上明確了退貨標準,手機產生激活後是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政策的。

雙方協商不成,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扶導公司退還其全額購物款。

[法院審理]

激活後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一審法院查明,王先生購買手機的下單頁面詳細載明了手機的商品描述和下單信息,其中注意事項明確標註了七天無理由退換貨需確保手機未激活(授權)、無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無不合理的個人數據使用痕跡、外包裝齊全封條未撕毀等不影響二次銷售的詳細規定。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扶導公司關於退換貨的規定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王先生收到手機後即拆除外包裝且激活使用,再行主張七天無理由退貨,缺乏依據,故不予支持。

王先生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王先生認為,其並沒有損害手機任何方面乃至細微處,也不影響二次銷售,有權享受退貨服務。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扶導公司已在手機銷售時對退換貨規定進行了合理的標註,盡到了應有的提示義務。王先生作為消費者,在提交訂單前對商品描述及訂單信息應有充分閱讀等審慎義務。其次,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退換的商品應當完好,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九條亦規定,「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即包括電子電器類商品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

王先生在庭審中確認其未注意到該手機的退換貨規定,其在收貨後拆封激活,符合產生激活等數據類及外觀類使用痕跡的情形,可視為商品不完好。在此情形之下,王先生要求七天無理由退貨,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文所用均為化名)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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