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經銷商未完成目標反訴永吉公司要賠償 董事長胡誌慶生氣嗎

2020-12-22 運營商財經網

運營商財經網 蘇佳/文

近日,運營商財經網獨家獲悉一份裁判文書,顯示浙江永吉木業有限公司(簡稱「永吉公司」)與經銷商鬧上了法庭。

寧某經銷權被取消怒訴法院

裁判文書顯示,2015年9月25日,原告寧某和永吉公司籤訂《經銷合同》一份,永吉公司授權寧某為上海市寶山區授權經銷商,經銷合同有效期三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每年續籤一次。

2015年10月15日,寧某與上海綠飾匯家居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籤訂租賃協議,向其租賃位於綠飾匯家居市場6D區6623、6625號兩間營業房,用於經營永吉地板,建築含公攤面積為90平方米,租金共計75555元,租賃期限為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6月10日,寧某與金羅店裝飾材料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籤訂進場經營合同,向其租賃位於寶山區月羅公路2375號金羅店建材市場內一樓大廳門面區8號,建築面積100平方米,用於經營地板、木製品,租賃期限一年,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年租金42000元。

因自雙方籤訂經銷協議起兩年內,寧某每年的銷售額均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數額,永吉公司向寧某發出落款時間為2017年12月18日的《關於取締上海寶山經銷權的通知》,該通知載明,因寧某「連續兩年未達到公司任務要求,根據2016雙方籤訂的合同條款中第四條第2款乙方對年度完成全年任務60%以下將無條件取消經銷權」的規定,即日起取消寧某「永吉」品牌的經銷權。

寧某在起訴狀中陳述於2018年3月3日知道被取消了經銷權,將永吉公司告上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

各有違約行為承擔一半責任

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地板經銷關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2015年經銷協議依法成立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於2015年9月25日籤訂的《經銷合同》載明:「本經銷合同有效期三年,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每年續籤一次。」但雙方並未舉證證明每年籤訂經銷合同,且2016年12月31日後,永吉公司還在向寧某發貨,因此儘管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但該期限後,雙方仍舊繼續在履行合同,合同期限應為三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

雙方籤訂的《經銷合同》約定寧某應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期內完成的銷售額指標為80萬元,寧某連續兩個月提貨額低於1萬元或年度完成任務60%以下的,永吉公司將無條件取消經營權。

庭審中,寧某認可其未按合同約定完成年度銷售任務的60%,違反了合同約定,永吉公司有權取消原告的經銷商資格。但在雙方於2015年籤訂的合同中,永吉公司授權寧某閔行區的經銷權至2017年,但在合同期間內,又有他人在閔行區開立了永吉地板的專營店,違反了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法院對寧某的損失核定為:1.租金損失,自寧某知道永吉公司發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起至金羅店的租賃期限2018年6月29日止,歷時118天,產生租金13767元(42000÷360×118)。2.裝修損失,綠飾匯店的租賃合同在合同解除前,即已經於2016年12月31日到期,永吉公司無需賠償。寧某主張興明店的裝修損失,但未能舉證證明其實際經營了興明店,且即使寧某曾經經營了興明店,其在庭審中也陳述了該店在合同解除前已經關閉,永吉公司無需賠償裝修損失。關於金羅店,實際利用期限為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3月3日,基於寧某開店經營的確需要裝修,法院酌定裝修損失為10000元。3.樣板損失認定為45000元。4.寧某主張的違約金,雖然在雙方籤訂的《經銷合同》中未就違約金作出約定,基於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均存在違約行為的情形,法院認為永吉公司應對寧某的上述損失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永吉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寧某損失34384元。

經銷商沒完成合同約定目標,還上訴法院要求賠償,永吉公司董事長胡誌慶生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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