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謊總是伴隨著情緒,而情緒一旦涉入,為了使謊言不至於穿幫,就必須加以掩飾。有三種情緒是說謊者最難以擺脫的:擔心被識破的恐懼感(fear of being caught)、說謊的罪惡感(guilt about lying)和欺騙的快感(duping delight)。
說謊的罪惡感指的是一種對於說謊本身的感覺,與法律上的有罪或無罪無關,也與對說謊所要隱瞞的內容的罪惡感有區別。為說謊感到罪惡感,未必會為說謊所隱瞞的事情感到不安。比如,一個孩子經常受到同學欺負,這個孩子偷了欺負他的同學的東西,這個孩子對自己所做的事情或許不會感到絲毫的罪惡,但是當對疼愛他的父親撒謊說沒有偷東西時,卻免不了感到說謊的罪惡與愧疚。
與擔心被識破一樣,說謊的罪惡感也有強弱之分。罪惡感強烈到極致時,甚至會變成一種折磨,足以毀掉當事人最基本的自尊感;此外,良心上的不安也可能使說謊者甘於接受懲罰,從而消除精神上的折磨。剛決心要說謊時,對於事後是否會感到良心不安往往是一無所覺,只有看到受騙者因為自己的虛情假意而再三感謝時、看到受騙者因為自己受到冤枉損失時,自己的心理才會產生一些微妙的變化,這些情景尤其會激發人的罪惡感。但對於另外一些人來說,這些情景卻會讓他們更加的興奮刺激,從而繼續說謊,後面的情緒篇(三)「欺騙的快感」會說到這種反應。
說謊者與欺騙對象之間,如果沒有相同的社會價值觀,欺騙的罪惡感通常就可有可無了。一個人對他認為的惡人說謊,通常就不會感到罪惡;我們的革命先烈們,對敵人說謊時,也是毫無愧疚的;川普說沒有人比我更懂病毒時也是。
羞恥感與罪惡感密切相關,但其中存在一個本質上的區別:罪惡感完全是自我的評判,不需要旁人;而羞恥感的來源是他人的非議或嘲笑。一個行為不檢點的人,如果無人知曉其作為,那麼就不會感到羞恥,卻可能感到罪惡愧疚。羞恥和罪惡之間的區別及其重要,因為這兩種情緒可能會形成相反的力,將一個人的想法拉扯的來回搖擺——為了擺脫罪惡感,心裡冒出了坦白的念頭,但是說出來會顏面盡失,羞恥感就在一旁拉住了坦白的念頭,因而陷入了掙扎之中。
所以想要讓說謊的人坦白,有時不僅要降低對方坦白後的懲罰,也要打消對方的羞恥感。通常以換位思考的方式來勸說,比如:「如果當時要是我,我會比你做的更過分,人哪有不犯錯的事吧?」。
對自己的罪行毫無羞恥感與罪惡感被認為是精神病態人格者的標誌,如果這種確實遍及其生活的各個方面或者絕大多數的話,那就可以肯定其是精神病態人格者了。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是不可避免的感到罪惡,而且要努力的消除心中的罪惡感,將謊言合理化就是方式之一。為自己的謊言找各種各樣的藉口:「這個人罪大惡極,騙他也是他活該」、「這個人這麼笨,被騙也是活該,不被我騙也要被別人騙,被我騙了他以後就能多長個心眼了」。除了找藉口外,將自己說謊的目的崇高化、必要化也是常用手段。
以下情形,罪惡感會加深:
我是平凡思,分享平凡生活中的所思所想所看,感謝閱讀。
我:心理學說隨手點讚的,都是內心友善的小哥哥小姐姐。
心理學:不,我沒說。但確實是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