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都市快報
為了方便日後裝修,男子私自拆除自家房屋旁邊的電線桿。沒想到在拆除過程中,其妻子不慎被壓在電線桿下不治身亡。男子悔恨萬分的同時,起訴要求電線桿的產權方供電公司和電線桿拆除後的受益人隔壁鄰居賠償150餘萬元損失……
這件事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私自拆除的電線桿卻壓死妻子
狀告供電公司和隔壁鄰居賠償損失
顧海(化名)房屋坐北朝南,西鄰王偉(化名)房屋,兩屋之間有80釐米寬間隙。兩屋之間的三樓處橫駁著兩塊空心水泥板,地面豎立著一根水泥電線桿。
為了利於採光和日後裝修房屋方便安裝腳架,2020年2月8日,顧海與王偉商量後,準備拆除兩屋之間的空心水泥板和水泥電線桿。
第二天一大早,顧海先是用鐵錘在水泥電線桿底部敲了一圈,電線桿傾斜靠在了顧海自家的房屋牆上。擔心自家房屋的窗戶受到損壞,顧海又立即上到三樓窗口採取防護措施,同時指示妻子拿木棍頂住窗戶。沒想到,此時電線桿突然向北滑動倒向地面,妻子避之不及,不幸被電線桿頂部壓中身體,經過搶救後不治身亡。
顧海一家悲痛之餘,認為悲劇的釀成更多是電線桿的產權方供電公司和電線桿拆除後的受益人隔壁鄰居王偉的責任,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150餘萬元。
供電公司有無過錯?是否存在義務幫工?三方對此爭執不下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被告供電公司對顧海妻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原告顧海和妻子與被告王偉之間是否存在義務幫工關係?
「2013年4月份左右,供電公司就將原先布設的電線回收,卻沒有拆掉豎立的電線桿,妨礙了大家的出入。如果沒有供電公司疏於維護、管理在先,我們也不會自己去拆電線桿,就不會發生後來的意外。」顧海還稱,他和妻子是因為鄰居關係,才幫忙王偉一起拆除電線桿,妻子的死亡發生在義務幫工期間,因此供電公司和王偉要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供電公司認為,這根水泥電線桿架設於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早於顧海所購房屋,顧海擅自拆除構成侵權。從現場情況看,倒地的電線桿狀態幾乎完好,由此可知,在顧海實施拆除前無任何安全隱患,更不影響顧海正常出入,拆除過程中的不當行為才是造成顧海妻子死亡的直接且唯一原因。
王偉則辯稱,他家東面這扇門沒有在使用,無需也沒有要求顧海將這根電線桿拆除。「相反,顧海在前一天晚上來過我家提議拆除,我只是沒有明確反對。發生這樣的事情我也不願看到,我願意補償原告3萬元。」在審理期間,王偉出於人道主義和鄰居關係如此表態。
擅自拆除電線桿自身存在重大過錯
法院判決原告自行承擔責任
鑑於顧海和王偉對誰先提出拆除電線桿的說法不一,法官到事發現場進行了實地調查。顧海房屋北面、西面、南面各開有一扇門,南門出口處放有一花崗巖洗衣臺。王偉房屋北面、東面各有一扇門,但東門用木板封死,南面是圍牆。根據現場勘驗情況,顧海一家從側門進出的可能性較大,電線桿拆除後的最大受益者應是顧海。
此外,根據顧海在事發當日向公安機關主動陳述的筆錄記載,是他主動要求拆除兩屋之間的水泥板,並自認拆除電線桿方便其以後安裝腳手架。
綜上,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首先,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系被告王偉請顧海夫妻拆除電線桿的,不能認定顧海夫妻與王偉存在義務幫工關係。對於被告願意對原告進行適當補償,予以許可。其次,事故發生的原因系原告顧海擅自拆除電線桿所致,與供電公司是否疏於管理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原告擅自拆除電線桿,從客觀上講對被告供電公司構成侵權。因此,原告方應對事故的發生自行承擔責任。
仙居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王偉補償原告方3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原告不服上訴至中院,中院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