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監護權?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是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
二、哪些人可以行使監護權?
我國《民法通則》對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人的監護範疇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監護人就是要對他們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
三、變更監護權要滿足什麼條件?
監護人不是一成不變的,是可以變更,但不能隨意變更的。只有在監護人不能履行、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作為監護人自己就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條件之下,監護權才可以變更。
更加重要的是,必須要以被監護人的利益為衡量標準確定監護人。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後不幸罹患精神疾病,雖然雙方並未離婚,但是如果配偶對病人沒有很好地盡到照顧責任,那麼就算配偶是法定監護人,對患病一方來說是相當不利的。那麼患病一方的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其配偶的監護權,並申請變更監護權為自己。
四、監護權只能變更一次?
只要滿足監護權變更條件就可以變更,並沒有次數限制,但是不能隨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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