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愿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那麼監護權可以自願變更嗎,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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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可以自願變更嗎,怎麼規定的?
上海建緯(合肥)律師事務所黃錚律師解答:
監護權可以自願變更。
《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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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緯(合肥)律師事務所黃錚律師解析:
未成年監護權的變更的前提有三種情況: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例如,無生活來源,失去勞動能力,智力有障礙。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如有經濟能力,但不支付,對未成年人生活,學習,成長不管不問。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有的未成年人由於發生了不可預料的事情,從而失去了監護人等。
據此,監護權是一個廣義的範疇,其中包括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還包括了一些人身權利及被監護人的財產處置等權利。
設權登記時,監護人系多人的,可由其中一人申請,而為處分或者限制登記時,應審核所有監護人對於處分或限制是否係為未成年人利益的一致意見。同樣,對於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的不動產所涉自然狀況等不涉及權利狀況的變更而申請登記的,遵照舉重以明輕原則,由監護人一人代為提出申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