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偽造林地轉讓合同等,騙取他人90萬元,被靈川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犯合同詐騙罪,判處唐某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0萬元。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近日,被桂林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2016年,唐某通過蔣某了解到桂林某林業公司在全州縣某村有3021.6畝林地租賃轉讓。2017年8月前,唐某與該林業公司口頭商定以轉讓該林業公司100%股權的方式轉讓林業公司己租賃3021.6畝林地的租賃權,單價每畝13元/ 年的租賃費,總價175萬餘元。唐某邀請蔣某合夥開發林地。
2017年8月28日,唐某偽造桂林某林業公司的印章、冒充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某某籤名的方式,偽造與該公司籤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並將3021.6畝林地的租賃單價改為每畝為25元/年的租賃費,總價改為330萬餘元。
同年10月,唐某以林地資金不足,需要增加合伙人投入為由,利用偽造的《股權轉讓協議書》邀請申某入股。申某信以為真,於11月與唐某、蔣某籤訂《合作協議》。唐某在協議條款中虛構了「合伙人」唐某已交租金133萬元,蔣某已交租金50萬元,此租金作為股份入股的內容 。《合作協議》還約定成立廣西某開發有限公司。因唐某被法院列為失信人員,未成立。申某於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月6日間,先後分4筆將60萬元入股款轉帳給三人合夥組織時任出納的唐某,唐某收到款後即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歸個人使用。
2017年11月28日,唐某與桂林某林業公司籤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書》,該公司將100%股權轉讓給唐某。唐某即用申某交款中的20萬元向該公司交付定金。12月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某某與唐某聯繫催促其辦理股權轉讓協議事宜,雙方對林地不能過戶發生爭執。唐某未將其與林業公司發生爭執的事實告知申某、蔣某。不明真相的申某在入夥後多次向唐某催辦理股權轉讓過戶登記手續,唐某則以各種理由推脫不去辦理。
2018年6月6日,唐某與申某、蔣某籤訂《退夥協議》。 根據退夥協議約定,蔣某、申某退還唐某130萬元出資款(實為虛假出資)及120萬元退股補償款,唐某退夥後負責辦理某該公司過戶到申某、蔣某名下。同年6月6日、6月29日申某分兩次共轉帳給唐某90萬元。並要求唐某按協議約定將林業公司的轉讓股權變更登記到申某名下。唐某將收取申某的90萬元歸個人使用或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在唐某遲遲未能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的情況下,申某向唐某索還支付的150萬元,唐某拒不歸還。
2018年7月13日,桂林某林業公司將該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了第三人曾某。
申某發現自己被騙後,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2019年5月,唐某被逮捕歸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申某財物達9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理評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籤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籤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籤訂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法院根據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他作出相應的刑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