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本是相守一生的約定,但近年來,離婚比例不斷攀升,婚姻關係中的配偶權到底是種怎樣的權利?包含哪些內容?我國民法典又是通過何種方式保護夫妻雙方合法權益的?
雖然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配偶權,但在第112條:「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第1001條,「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無論有沒有獨立的配偶權,基於配偶身份產生的法律權力或權益,都受民法典保護。
我們結合民法典相關條文,談一談什麼是配偶權?
所謂配偶權是合法夫妻之間,共享權利,共擔義務的專屬性身份權。首先,配偶權只存在於合法夫妻之間,至於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的男女之間,不產生配偶權,至於上述兩類同居關係,所產生的損害,按照目前大多法院的判決情況來看,最多也就構成健康權、身體權、名譽權的侵害,因為沒有法定的婚姻存在,所以算不上侵害配偶權,其次,配偶權是夫妻之間相互對待的權利義務體系,比如同居權,這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必要條件,沒有合理的原因,誰都不得拒絕對方的同居請求權。再次,配偶權是一種專屬性權利,具有獨佔性、排他性,婚姻關係之外的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作為義務。最後,配偶權屬於身份權,是一種基於法律、道德雙向認可的婚姻關係,而產生的名分和身份,具有內外兩種效力,對內產生相互對待義務,比如相互扶養,夫妻雙方即使在婚後約定AA制,但當一方因意外或重病,無力自己負擔的時候,有能力的配偶,就有照顧、幫助、扶養的義務,不能坐視不管,更不能夠歧視,否則就可能構成遺棄甚至虐待,觸犯刑法。對外產生排斥效應,如果第三者介入其家庭,她可能會得到一些財產,甚至可能生下孩子,但她得不到名分和身份,反而會遭遇主流社會價值的排斥和打擊。
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有哪些呢?主要有以下四個:
重婚行為,是有配偶者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是嚴重的侵害配偶權行為。其中的結婚,即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實婚。這種行為,在刑法上構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應當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應當追究民事責任,責令加害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補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
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飲,進行性行為,並且持續一定的時間。因為僅僅有一二次在一起短暫的起居、性生活,僅僅是通姦的行為,不能叫做同居。同時,配偶應當因此而引起離婚,或者主要因此而引起離婚。
實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對象不僅僅是配偶的權利,還包括侵害其他家庭成員的合法權利。對配偶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可能造成傷害,也可能沒有造成傷害。侵害的客體也不單純是配偶權,同時侵害的還有健康權或者身體權。造成傷害的,侵害的是健康權;沒有造成傷害的,侵害的是身體權。因此,這種侵權行為構成法規競合。由於行為人實施的是一個行為,受害人可以選擇一個訴因起訴。究竟是選擇侵害配偶權起訴,還是選擇侵害健康權(或者身體權)起訴,由加害人自己決定。
虐待配偶侵害配偶權,與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一樣,構成請求權的競合,由當事人選擇訴因起訴。沒有構成責任競合的單純的虐待配偶行為,構成獨立的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受害人請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遺棄配偶者,是對配偶一方不盡配偶的扶養、扶助義務,使配偶一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構成遺棄,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應當準許。構成虐待或者遺棄的,有的是犯罪行為,有的不視犯罪行為,或者不構成犯罪行為。對此,都可以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責任,不是必須構成遺棄犯罪者才準許請求損害賠償。
律師簡介:胡映萍,專職律師,雲南辭宏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本律師團隊由多名資深律師組成,以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為宗旨。團隊成員大部分畢業於國內知名高校,具有在法院、大型公司、大型律所等豐富的工作經驗,以專業的態度、敬業的操守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免費諮詢電話:18206729492
部分內容與圖片素材均來源於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侵權,請聯繫我們刪除!
商務合作:郭樹業(微信/電話):13888400963
微刊法律顧問:李春燕、李燕良
小編今天給大家帶來一個超大福利
晉寧微刊(嚮導網)粉絲專享哦
識別下方二維碼搶購
如果你有好的作品並願意分享歡迎來稿哦~~
主編郵箱:5557359@qq.com
歡迎在留言區與5萬多晉寧微刊粉絲過過招
點擊「閱讀原文」,進入晉寧信息網!
覺得文章不錯,記得點個「在看」分享給更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