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婚內女性權利的保護

2020-09-09 法援在線

01離婚經濟補償規定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如今我國社會的婚姻關係中,「男主外、女主內」的模式仍然佔據主導,女性往往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做出更多付出,這就意味著女性是家庭生活中貢獻較多的一方。離婚時可以據此請求補償,實則是對女性為家庭做貢獻的一種認可和肯定。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實施前,《婚姻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是:「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表示,承擔家務較多的女性主張補償的前提是「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民法典》的規定刪除了這一前提,這樣的改變無疑更符合我國家庭生活的實際情況,擴大了對於這一類女性的保護範圍,從而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這一類女性的婚姻權利。


02離婚損害賠償規定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相比於現行的《婚姻法》中的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分別是: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民法典》第1091條增加了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一兜底條款,將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予以擴大,這意味著上述法條中沒有明確列舉的「婚內出軌」「沉迷賭博」「吸毒」等對婚姻關係存在影響的過錯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時,有望成為無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的事由。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如有上述情形發生,女方應當採取合法手段積極收集和保留好相關證據,為日後損害賠償的請求提供支持。


03夫妻債務認定規則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首次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提出了「共債共籤」的原則。如今《民法典》將該司法解釋的內容在法律層面上予以確認,成為了保護女性的財產權利有效屏障,有效避免女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負與家庭日常生活無關的債務。


04離婚冷靜期規定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也是《民法典》新增的一個條款,意義在於在30天的離婚冷靜期內,夫妻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都可以隨時撤回離婚申請。並且,如果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後,雙方仍堅持要離婚,要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30天中主動申請頒發離婚證,否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這一規定給予夫妻雙方更長的思考、反思的時間,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雙方因為衝動而離婚,給予雙方改過自新的機會。無論是女性還是男性,對於婚姻應該是充分尊重和珍視的,而一份圓滿的婚姻本身就是對於夫妻雙方的心靈和生活最好的保護。


《民法典》的頒布無疑是婚內女性保護權益的有效武器,如果你正身處婚姻的泥淖,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乘風破浪作生活的主宰!


來源:北京三中院、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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