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訊(記者 黃豔 通訊員 莫冠婷 王方)廣東省擬建立健全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根據全省城鎮和農村居民消費性支出增長幅度定期進行調整。6月28日,記者從廣東省民政廳獲悉,該廳印發《廣東省加強兒童保障體系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意見》明確,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兒童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此外,廣東省力爭到2022年底實現全省各(縣、區)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全覆蓋。
對因病致貧家庭重病兒童給予醫療救助
在加強生活保障方面,《意見》明確,建立健全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根據全省城鎮和農村居民消費性支出增長幅度定期進行調整;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全部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對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納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基本生活保障金發放標準與當地散居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相一致,實行社會化發放。為困境兒童按規定落實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和臨時救助政策等。
此外,針對這部分兒童的教育、醫療等方面也做了具體規定。《意見》提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要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適齡兒童及時入學和不失學。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兒童、特困供養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孤兒醫療救助按照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政策執行;逐步提高重病、重殘兒童救助支付比例,對因病致貧家庭重病兒童給予醫療救助。加強0-6歲殘疾兒童的早期篩查、手術治療、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搶救性康復工作。
開展公辦兒童福利機構改革試點
針對近年來群眾關切,《意見》首次明確了關於落實監護責任的三層職責,《意見》明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依法履行對兒童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兒童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對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的,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等部門要對其進行教育訓誡,並要求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監護人暫無法履行監護責任或喪失監護能力的,要按照有關法律要求責令其他法定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或者確定受委託監護人,確保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
《意見》要求,村(居)民委員會要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翔實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信息臺帳,一人一檔,實行動態管理、精準施策,對監護困境兒童落實「一對一」幫扶。
此外,《意見》提出了開展公辦兒童福利機構改革試點,探索開展區域性集中養育。支持廣州建設兒童綜合康復中心,支持深圳打造基層兒童關愛服務先行示範區。明確救助管理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他合適的實體機構承擔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力爭到2022年底實現全省各(縣、區)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