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未滿14周歲,我無罪!——未成年人保護法究竟在保護誰?
2020年5月27日,陝西藍田縣一小學教學點一名13歲少女男生性侵(其中兩名11歲,兩名12歲)。
據悉,涉事的4名男生並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是由公安機關送至專門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開辦的學校。因為按照我國的法律,未滿14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
諸位還記得2020年4月份安徽郎溪縣被13歲堂兄殺害的年僅10歲的楊某婷嗎?兇手的結果最多也是被送去少管所。同樣類似的案件還有19年10月大連13歲男孩蔡某殺10歲女孩小琪,蔡某未滿14周歲,所以他殺人僅被收容教養。
我可以強姦、殺人,我可以做一切危害他人、危害社會的事情!因為我未滿14周歲,我無罪!
近些年來,14周歲以下的青少年犯罪行為比比皆是:
2018年10月13日,一名未滿13歲的少女,將同班同學約至自己家中殺害並分屍,砍其頭顱,手臂裝入袋中,手段極其殘忍!
2018年12月2日晚9許,湖南一12歲男孩吳某因不滿母親管教嚴格,被母親打後心生怨恨,竟持刀將母親殺死!
同樣的案例還有,2019年3月16日,江蘇一13周歲男孩持刀弒母。
而這些案例的兇手,都因未滿14周歲,都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有的兇手只是被收容教養,而有的竟被直接釋放!
法律原本是公民維護自身生命財產權的有力武器,可現在卻成了部分人肆意妄為的「免死金牌」!
「未滿14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這一法律規定,究竟是在保護兒童們還是給予了14周歲以下的兒童「合法犯罪」的權利?未成年人保護法又究竟是保護了誰?
再看看近年來的犯罪日益低齡化及其犯罪手段的殘忍程度。我們有必要思考,當下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是否需要修改?
來看看美國的教育紀錄片《少年犯》,看看西方國家是如何處理青少年犯罪事件的。
17歲的布萊克萊曼,因謀殺被判55年。
16歲的艾爾蘭麥克肯恩,因搶劫被判10年
18歲的馬奇斯李,因加重的毆擊罪,被判15年
再來看看美國的一則案例:
2014年5月31日,美國康威斯星州的一名小女孩佩頓身中19處刀,其中兩刀甚至划過心臟。兇手為其同學摩根,而摩根剛滿12周歲。
在申請法律審判時,控方要求法庭以成人程序審判摩根,而不是以青少年法庭審判。因為若以成人程序進行審判,摩根被將判處65年,而以青少年程序審判,摩根僅僅被判處25年……
在美國部分州的法律中,未成年人也會像成年人一樣被法庭按成年人的法律審理!
可在中國,若是未成年人犯了罪,我國則會以減輕或無刑事責任能力為由而極大減輕對未成年人的懲罰力度甚至是不懲罰!
目前,國內外已經將青春期的年齡範圍修改為10-20歲,女孩的青春期開始和結束年齡都比男孩早了2年左右。顯然,以14周歲為界限來劃分青春期與兒童期,已經不符合當下社會實際情況了。
而且,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如今的十幾歲的兒童、青少年已經不同於七八十年代的兒童和青少年了。現在的孩子,在思想上已經越來越早熟,他們可以通過網際網路了解到許多「大人才知道的事」,他們不再是我們想像中的那樣不具備犯罪能力或犯罪能力有限了。
目前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還停留在以14周歲為界限上,但根據這些年來的犯罪的未成年人日益低齡化來看,該法律規定已經明顯不適用於當今社會的環境了。
原本是給予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如今卻被他們拿來當逃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刑罰不是用來改造人性的,它只能遏制並懲罰邪惡。惡魔,是不分年齡的!
不可置否,部分兒童及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自制力低及明辨是非的能力不足,但這不應該成為對他們在犯罪行為上從輕發落的理由。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給予了未成年人更多改錯機會的同時,也極大降低了他們的犯罪成本,這樣不僅不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反而會更容易滋生他們違法犯罪的念頭,正如近年來頻繁發生的「我未滿14周歲,我無罪!」的事件那樣。
「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其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而正是因為目前我國刑法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可避免性不足甚至是沒有,所以才會頻繁出現未成年人利用法律漏洞傷害他人的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了部分未成年人,但也成為了那些心懷不軌的未成年人「合法犯罪」的保護傘。
14周歲以下的兒童頻頻犯罪,這正是在警示我們,我國的法律需要修改了!唯有不斷適應社會變化的法律,才能發揮其威懾力,才有其存在的意義!
最後引用《少年犯》裡的話:「孩子會被作為成人進行審判,當他們一而再地在青年系統裡犯罪,或當其罪行被認為極其嚴重,只有一間成人最高安全監獄,才是唯一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