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卻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幾乎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藉口與保護傘。
狼就是狼,成年後再次犯罪
在5月份期間有新聞報導,17歲姦殺6歲女孩,31歲又犯案,居然給了他第三次作案的機會,2006年第一次姦殺一名女童後判了十年。
隨後賠了幾十萬私了後,犯罪者4、5年就出來了,這麼輕的懲罰根本起不到任何威懾力,出獄後,2015年又強姦了一個女童,也只判刑了兩年零七個月。
(2020年受害女童)
如果17歲那年就給他重判,到2020年就不會再有被他姦殺的受害者。法律保護了未成年人的權益,那受害者誰來保護?
「我不到14歲,我做什麼都是無罪」
而這種惡習還在發生,近日大連13歲男孩因殺害10歲女孩被拘留(身高170,體重140),收容三年。如果不出意外,蔡姓男孩會在收容3年後重返社會。
不,也許他「表現良好」,提早放出來也不是不可能。那時,他還沒到18歲,改名字會比較方便,也可能會再次犯罪!這也是每個人無法預知的。
左:受害者 右:犯罪者
有人也會說他只是孩子,但是經濟在發展,孩子也在成長。網絡時代,孩子掌握著大量的信息渠道。他們的欲望,他們的手段,未必比你成年人少。
大連男童殺人事件,最挑動人們神經的,是兇手蔡某某的事後態度。
13 歲的他,其實什麼都懂,懂法律漏洞,早已知道自己未滿14歲,不會負刑事責任。
甚至若無其事的在班級群議論受害者死狀,而後還擔心著指紋、血跡這些物證。事發後蔡某某還像個沒事人一樣圍觀,拍視頻發給同學。
群聊天記錄
這麼小就行兇,又是這樣的態度,成年後再報復社會的時候,就可能不止一條無辜的生命了,到時候誰會為下一個受害者買單!
受害者也是孩子啊!
這幾年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越來越多,然而被害的孩子,也是未成年人啊!她們的權益誰來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用來保護未成年天使的,絕對不是用來保護未成年惡魔的。
「他只是個孩子,本性不壞」
難道受害者就不是孩子了嗎?
以前案例
案例1
2004年7月27號,黑龍江13歲的男孩趙力寶強姦了一名14歲女孩。法院判決趙家賠償女孩9000塊錢,並把趙立寶當庭釋放。
沒想到,趙立寶懷恨在心,第二天晚上當著女孩面把女孩的母親殺死。最後只是被判處一年半勞教。
案例2
2010年,廣西人韋某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時年齡未滿14周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2011年,其在家鄉又因持刀傷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韋某減刑釋放後來到廣州市番禺區,姦殺11歲女童。
案例3
2012年,廣西一名13歲的小學生殺害並肢解同班同學。她先是用菜刀、啤酒瓶、剪刀等兇器將同學殺死,然後將她的頭顱、手臂砍斷,裝進塑膠袋,清理案發現場。
因作案時未滿十四周歲,法院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只對其收容教養3年,並判處其父母賠償10.8萬元給受害者家人。
未成年人並不是曾經懵懂、心智不全、單純爛漫的群體了,我們時刻都處在信息、知識包裹的生活中。
小編認為如果一個「孩子」犯了罪,沒有得到相應的懲罰,只會把他推向更罪惡的深淵。
保護未成年人,到底保護的是被害者,還是行兇者?
小貼士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可未成年人需要保護,而未成年 人渣 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