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代為照護、什麼是學生欺凌?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10月17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該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為使市民了解這次修改的主要內容,記者採訪了全國普法為民好榜樣、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請他結合《民法典》向市民介紹一下本次修訂的熱點問題。
王金海律師說,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了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時強制報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從業人員的準入資格制度;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了定義,並明確規定了學校在學生欺凌及校園性侵的防控與處置機制,針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課外學習、網絡保護等亦作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進一步壓實了監護人、學校、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
一、明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二是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三是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四是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五是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六是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王金海律師說,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時,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由此可見,在夫妻離婚時,如果孩子滿8周歲不滿18周歲,孩子由爸媽那一方撫養,應當徵求孩子的意見,並尊重其真實意願。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這些規定也是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二、新增對未成年人「代為照護」條款
針對農村留守兒童長期得不到父母的實際監護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照護。
王金海律師說,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父母健在的「委託照護」沒有明確規定,為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還對委託照護進一步進行了規定。明確曾實施性侵害、虐待、遺棄、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有吸毒、酗酒、賭博等惡習的,不得委託其代為照護。
對於查找不到父母的流浪兒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依法進行長期監護。
對於委託照護,父母不能一走了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三條還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將委託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加強和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的溝通;與未成年人、被委託人至少每周聯繫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
三、學校不得佔用假期組織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鍊的時間。學校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
王金海律師說,目前有些學校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額外收費,不僅加重未成年人的學習負擔,還造成孩子的父母額外經濟負擔。本次《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將這一規定上升到法律層面,主要是為了減輕未成年學生(尤其是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低齡未成年學生)的學習負擔。學生課外補課,短期內或許能提高學習成績,但不利於未成年學生身心健康和長遠發展。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教育應當遵循與之年齡相適應的規律和方式方法,既不能遲滯不前,更不應拔苗助長。
四、明確了學生欺凌的概念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三十條(三)規定,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
針對如何對學生欺凌進行防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針對學生欺凌導致的民事賠償責任,王金海律師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見,未成年人因學生欺凌造成其他未成年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應當由其父母(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父母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受委託人有過錯的情況,由受委託人承擔相應責任;受委託人無過錯的,仍由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彩票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菸、飲酒。
王金海律師說,自明年6月1日起,凡是向未成年人出售售煙、酒、彩票的,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由相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於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菸、飲酒的,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由相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於學校未及時制止相關人員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抽菸、喝酒的,可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學校、幼兒園從業者建立違法記錄查詢制度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王金海律師說,《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建立違法記錄查詢制度上升到法律層面,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未履行查詢義務,或者招用、繼續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由教育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七、學校禁止學生帶智慧型手機上課有了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條規定,學校應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
王金海律師說,長期以來,學生偷偷將手機帶進課堂、沉迷網路遊戲成了老師的心病,嚴重影響學生的學習,有的老師對學生手機予以「沒收」,引發學生逆反心理。這次修訂,明確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偶然發現學生將智慧型手機帶入教室的,則由學校給予統一保管。
八、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擔任「網絡直播」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帳號註冊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帳號註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除此之外,《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明確了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體或者採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為,防止信息擴散。(大連在線信息編輯部張藤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