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編輯 | 田麗榮 閆姝月 童沁
編輯 |王丹妮
第二期煒衡大學生刑辯訓練營開營實訓中
三堂刑辯基礎課備受矚目
抓人眼球的
是九位煒衡當家刑辯律師對「老話題」的「新理解」
首場三人談
袁誠惠、王曉樂、廖軍民對談《閱卷與質證》
將「老律師閉眼也能談」的話題
玩轉出新花樣
話不多說
視頻or文字
總有一款適合您
王曉樂:我們跟大家聊一聊閱卷和質證的技巧和工作心得。
對於刑辯新人來說,指導律師安排的第一項工作通常是製作閱卷筆錄,我想請兩位律師談一談閱卷筆錄的製作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或者作為律師希望拿到一份什麼樣的閱卷筆錄。
廖軍民:律師通過閱卷對案情進行提煉,形成閱卷筆錄,然後對閱卷筆錄進行提煉,形成辯護詞或者辯護意見,是一個由厚到薄、由大到小、由籠統到具象的過程。所以律師在閱卷當中要全面、細緻、及時,發現其中的一些爭點或辯點。
袁誠惠:我想起之前我的助理問我,「閱卷怎麼閱?」我脫口而出「閱卷就是看卷」。怎麼看卷?一張一張地看。每個律師工作風格、工作習慣千差萬別,但有一個共同目標,即閱卷是為了辯護服務,但在不同案件中、不同階段、不同時刻,閱卷會有很大差異:
第一,針對不同案件,經濟類還是暴力傷害類、強姦還是詐騙,注意的方向和要點不同。
第二,閱卷和會見應當結合起來,無論是客觀事實還是法律事實一定起源於行為人、被告人,他們是真正的親歷者,能夠幫助我們在案件中發現有價值的提示和解釋,反向指導和幫助我們閱卷,提高效率、突出重點。律師首先會從家屬處獲得間接信息,然後通過閱卷對案件材料進行熟悉,把內容化繁為簡,把有效的辯護點提取出來。再通過看起訴書了解控方的大概控訴方向和思路,結合會見過程中嫌疑人本人的陳述,這樣多方合作效率更高、效果更突出。
第三,形成詳細準確的筆錄。再次閱卷時應當過濾掉一些無效或者次要信息,做出主次的篩選、刪除。這個過程當中怎麼篩選?一定是前期有詳細的閱卷內容、案情有關的信息可追溯,製作成便於留痕追溯、連續高效的電子版閱卷筆錄。
王曉樂:閱卷工作持續於整個刑事辯護過程始終,從拿到卷到開庭或者庭後完善辯護詞階段,都需要重複閱卷。閱卷筆錄的主要功能是輔助律師把卷宗從厚讀薄,把最精華、最有用的信息提煉出來,然後形成辯護意見和辯護詞。
我拿到卷宗後,不急於動筆,而是先大致瀏覽一遍,清楚這個案子裡的大概證據構成,有哪些言詞證據、書證、鑑定意見等。第一遍瀏覽過程中迸發了某一個火花可以記下來,有一個概括性的認識之後就知道哪些是重點,哪些應當在閱卷筆錄中突出,然後著筆形成閱卷筆錄。
一個合格的閱卷筆錄應當對案情有大概概括:包括基本事實、嫌疑人信息、嫌疑人之間關係;案件訴訟經過:何時立案、哪裡立案、檢察院的程序經過;另外是證據,這是卷宗當中的主要材料。
我原來從事過檢察工作,閱卷筆錄的模式其實類似於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在工作當中所用到的一種方式。法院或檢察院的書記員或者助理的閱卷筆錄,基本按照證據的類型進行摘錄和分類:首先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然後是相關的證人證言、書證,再是其他材料或者視聽資料。在閱卷時可以參考但沒有必要完全拘泥於這種模式,可以根據案件不同情況把一個主要事實做成一份小的閱卷筆錄,然後再按照證據類型進行羅列。
王曉樂:接下來,我替剛入職的刑辯新人向兩位律師諮詢一下,一個刑事案件裡面必然會有各種筆錄,有的案件甚至以筆錄為主、以言詞證據為主,筆錄記載的是辦案人員跟被訊問人或者被詢問人的談話過程,有很多內容,甚至同一個內容問了很多遍,做了很多份筆錄,對於一個律師助理來說,在眾多言詞證據、筆錄當中如何摘錄、如何挑選其中對辯護有意義的信息並提煉在閱卷筆錄?
廖軍民:第一,通過要素對比表凸顯問題。在大量刑事案件當中,言詞證據比較多。刑案、民案的區別就在於此,民案注重書證,而刑案更注重言詞證據,特別是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辯解、證人證言。言詞證據的最大特徵是一個人記憶的隨意性和變化問題,這時候列一個對比表就非常重要。案件事實包括7個要素:何時、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果、如何,這7個方面被告人怎麼說,證人怎麼樣進行旁證都會在案卷中表現。認定事實要求表述相互吻合,遵從印證規則,對比表的重要性就在於把被告人、被害人、證人的表述何處合拍、何處矛盾凸顯出來,形成閱卷的重點。
第二,通過分析辦案人員思路發現爭點。不同階段辦案人員都有一個綱領性文件,審判階段有起訴書,審查起訴階段有起訴意見書,這都反映了辦案人的邏輯和指控思路。我們作為辯方,需要知己知彼,知道控方的邏輯,帶著邏輯思考,從中找到案件的爭點。爭點分為兩類:對被告人有利的、對被告人不利的。作為被告的辯護律師,首先應該關注的是對被告有利的爭點,進而形成我們的辯護思路。同時根據指控思路審查證據,找到其中直接印證被告人無罪的證據或者退而求其次找到證據不足或矛盾的爭點。
第三,事實基本上成立後尋找罪輕辯護點。當形成初步判斷確認事實構成犯罪後,要將目光聚焦於能否做罪輕辯護。考慮在量刑環節當中,被告人所在集團當中的地位、作用等,發現其中的爭點,做出具體性提煉,形成自己的意見。
袁誠惠:言詞證據數量比較多,怎麼有效查閱是個問題。我的習慣是首先區分與法律事實無關的內容,偵查人員可能數次轉變偵查重點和角度,導致大量言詞證據無用。速讀之後要鎖定大概範圍或者最主要的輪廓便於進一步精讀。
精讀言詞證據關鍵在於細緻,言詞證據尤其是口供閱卷過程中,細緻的比對工作往往帶來出奇的效果。因為書證相對是客觀的,哪怕是錯誤的甚至是偽造的書證,形式意義上都相對客觀和完備。
我曾經代理過一個販賣毒品案件,最終指控有四份口供,這四份口供出奇一致,正文部分標點符號都一樣,很明顯這是複製粘貼的。
我詢問大隊長:「你相關的言詞證據口供是如實記錄的嗎?」
他說:「是。」
我說:「你在撒謊。」
律師敢這麼說依據是什麼?我針對相關指控所做的內容進行了詳細比對,念出兩份一模一樣的口供。生活中任何人描述事物,不同時間地點描述出來的一定是不一樣的,比如「今天我早上起床非常高興,見到了王律師和廖律師,一起用了早餐」和「我跟王律師、廖律師一起用了早餐,是在今天早上,我們都很愉快」兩句話不完全一樣,這就是漢語言的特點。
最後本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除去複製粘貼後僅有一次有罪供述,而不是四次。
此外,言詞證據還有連貫性的特點,需要在審查中注意。就像文章獨立寫下來,整體是通順的、很自然的表達,這是人類思維習慣展現出來的效果。但如果我們想借用之前自己寫的一篇文章的幾個觀點放在這個文章裡用,會發現話語連接不自然。很多案件中偵查人員為了省事,或者為了達到偵查目的,就會進行局部拼湊。律師發現口供不自然並跟當事人核實過確有問題後,可以書面申請調取錄音錄像進行比對,或者直接主張證據有瑕疵。
我在外地辦理的一個涉黑案件,當事人被刑訊逼供,在排除非法證據不成功的情況下我堅持申請複製了訊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像,拿到後發現確有問題。質疑口供的想法從何而來?還是閱卷,閱卷過程中發現了問題,知道這個地方很可能不真實、不客觀、不全面,我們就用我們的工作來驗證它、否定它。
廖軍民:現在很多重大案件,包括死刑類案件、販毒類案件、職務類案件等要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審查,核對言詞證據時,對同步錄音錄像進行文字跟圖像的比對非常關鍵,往往在此處能發現問題。
最高法的法官曾經分享過一個案例,一個職務犯罪案件,卷宗裡是這樣表述的:「王局,錢要不要分啊?」「等等再分」。就這樣的一句話反映出被告人主觀上有侵佔故意。但開庭質證的時候,回放錄像發現問到這句話的時候,被告人的回答是 「等等再說」。一字之差,就是天壤之別。
王曉樂:兩位律師圍繞著言詞證據的真實性問題提供了很有用的方法,比對筆錄之間的差異,完全沒有差異也更能說明問題。我補充一下關於言詞證據的合法性問題,在閱卷當中也要給予一定關注。看卷看多了有一個不太好的習慣,就是從訊問內容開始看,忽略掉了辦案人員、單位、起止時間、問話的地點等信息。導致假設訊問時間是虛假的,與另外一份筆錄重合了的情況難以發現,所以關於言詞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在閱卷當中要引起關注。
王曉樂:說完了言詞證據,現實中很多案件書證的分量越來越重,幾百本案卷,可能有將近80%的卷宗都是書證。對於書證閱卷,在梳理形成在閱卷筆錄的過程當中我們都需要關注哪些問題,或者有沒有什麼特別的技巧?
廖軍民:今天下午的主題是「閱卷跟質證」,這個主題非常準確,閱卷跟質證好像是分成兩部分,其實這兩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律師的閱卷過程就是在與辦案人員進行無聲的質證,首先要理解何謂 「證據確實充分」。法條規定: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證據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材料排除合理懷疑。這是對「證據確實充分」三個方面的理解,三條理解不是一個簡單的割裂並列關係:定罪量刑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反映的是證據的量的問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反映的是質的問題;綜合全案材料排除合理懷疑反映了度的問題,如果從哲學角度來講是跟「質」和「量」跟「度」統一的問題,要這樣理解它。
律師對書證進行質證,需要分析書證的質是什麼、量是什麼,有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第一是審查證據資格,有沒有非法取證;第二要審查證明力,跟本案關聯性有多大;實踐當中審判人員就是以行政機關出具的書證認定犯罪事實,以行政事實替代刑事事實是否合適要打一個問號。這一問題有待於在今後實踐包括立法當中進行細化和糾正。
袁誠惠:書證相比於言詞證據,形式要件上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問題會更加突出。在閱卷、辯護過程中我經常發現大量書證本身看似充分,但實際上比對相關法律要求或者某一方面的專業技術要求來看是不規範的、不合法的,本質上是違規文件。比如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專家意見),經常看到蓋了單位的章,沒有人籤字。或者司法鑑定意見蓋個公章不蓋專用章,或者蓋了專用章鑑定人不籤字,或者鑑定人籤字不蓋名章。
有一個案件是我申請讓鑑定人出庭,不知道申請誰,因為沒有鑑定人籤名,對方給出的情況說明是這樣說的:我們聘請有專業資質的專家進行鑑定,鑑定人資質沒有問題,考慮到專家隱私所以沒有提供。這個邏輯完全不能成立,鑑定人和證人哪個風險更大?這個隱私沒有保護的可能性。如果這個證據採信並且作為主要證據直接指向具體權利,被告人生死都會受到影響,法律明確規定鑑定人不但要有名字,還要籤字、蓋章、附上資質證明。可經常在具體辦案過程中存在著大量這樣的書證,內容不完備,要麼是法律效力低,要麼是非法證據。
行政認定意見能否作為書證以及它的證明力問題也值得探討,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認定百分之百的責任,但某些刑案中審判人員認為百分之百責任等同刑法上的過錯,這是不對的。第一,有沒有過錯值得商榷;第二,過錯的性質是什麼?行政違法是應受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過錯還是一個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與具體罪名相關聯的刑事過錯、主觀過錯;第三,過錯性質可能直接影響罪名,比如開車亂併線可能是一個意外事件,也可能是一個交通肇事罪,也可能是故意殺人罪。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都是百分之百的責任,但這個責任不能等同於刑事上犯罪的主觀方面或者過錯程度的責任,在刑事案件當中差之毫厘謬以千裡。
書證方面還有一個問題,書證本身的矛盾性在案件過程中經常顯露出來,不同書證之間存在矛盾。這些矛盾在控方或者偵查人員眼中是互相印證、互相補充的,而從律師辯護角度來看是不能自洽的。
我上周辦的案子中,控方試圖以一個書證只證明某一個證明對象,以另一個書證證明另一個證明對象:試圖以鑑定意見證明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但鑑定恰恰又證明了被告人沒有行為能力。在庭審可以從被告人的精神狀態看出他的行為能力是有問題的。刑事責任能力鑑定文書正文中有一句話「該人對發問不配合,對發問不回應……判定結合之前的病例資料,認為是因癲癇誘發的間歇性精神障礙。」明確寫了「精神障礙」。檢察官可能沒有想到,認為每一份書證針對單一的證明對象,具有單一的使用目的,但作為律師來講可以拿這個證據證明主張其他內容,書證內容的豐富性決定了我們用它的角度和目的也可以是豐富的、多樣的。
王曉樂:從製作閱卷筆錄角度來說,書證有很多需要去關注的問題,做筆錄的時候怎麼避免把可以利用的有效信息漏掉呢?我個人經驗是,在閱卷筆錄裡呈現一份書證的時候,要注意有些要素必須呈現在閱卷筆錄裡面。哪些要素?首先是原件還是複製件或者掃描件;然後是出證的主體、取證的主體;再就是書證的形成時間、取證時間。律師可能第一眼看到書證時意識不到某些要素將來是有用的,所以把這些信息放在筆錄裡面,將來一旦發現問題,可以比對,有備無患。
我經歷過一個社會案件,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為相關的業務合作單位提供幫助之後收受賄賂。他們收集了很多被告人所在公司跟行賄公司之間業務合作的合同放在卷裡證明被告人提供幫助。但將籤合同的時間和指控受賄行賄時間點做對比,發現凡是他受賄以後形成的合同,那一年度的合同數額反而在縮小、在急劇減少,受賄之前公司業務量反而很大。合同籤訂時間雖然只是在合同最末尾的一行字,但也有可能為我們辯護開拓新的思路。
王曉樂:閱卷跟質證是連續性工作,閱卷筆錄製作是為了將來在質證工作當中有充分的準備,我習慣在案件質證之前準備一個質證提綱,對於控方證據做一個提前預測:控方會以什麼樣的形式組織質控體系?有什麼證據?之前閱卷發現了哪些證據問題?按照這個做一個質證提綱,庭上控方一般不出所料會按照這個進行質證。
廖軍民:質證不僅包括做質證筆錄,同時包括準備好法庭上的質證程序,我覺得要注意三點:
第一,開庭前要跟辦案人員甚至法官確定好質證方式。實踐中公訴人為提高效率喜歡綜合質證、綜合舉證,一連串的證據輸出中稍微有點疏忽就會搞不清楚哪些證據沒舉、哪些舉了。所以開庭之前,作為律師要與辦案人員甚至跟法官確定,一定要堅持一證一質,你舉一個證據我質一個證據,特別是無罪案件一定要確定好。
第二,質證前把握辦案人員舉證思路。辦案人員辦案習慣不同,舉證程序不見得跟起訴書列明的順序一樣,會進行臨時調整。一般來講辦案人員喜歡先舉細枝末節、變化不大的證據,把有爭議的證據放在後面。有的相反,先舉被告人的供述、陳述、言詞證據,把鑑定、書證放到後面舉證,這類基本上就是鐵板釘釘、無法反駁的案件。所以我們要把握辦案人員的舉證思路,一些很複雜的案件法官會要求公訴人和律師交換舉證提綱和質證提綱以便把握庭審進程,這是一個很好的變化。
第三,質證要認真研究兩個參照性文件。一個是全國律協出臺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詳細列明了質證當中律師要怎麼做,可以看成是一個辦案指引,如果是做刑辯的律師可以把規範拿出來通讀、精讀。第二個規範性文件是2012年最高法司法解釋第四章「證據制度」,對刑事訴訟法進行解釋的時候將證據制度進行增加、豐富,專門有談證據制度裡怎麼進行質證。我們學習這兩個規範以後,在實踐當中的時候經常要進行參照、比對,如果借用張明楷教授的話是「目光要往返於法律規定和案件之間,要不斷往返進行螺旋式提高」,參照這兩個文件,結合手頭案例,目光往返於案卷跟規範之間,才能豐富律師的判斷,在這樣的過程得到提升。
袁誠惠:我理解律師的質證一定是結合被告人本人意見來質證,我見過有人在庭審中質證明顯和被告人本人意見尤其跟事實有關的意見相左,這種情況下法官採信律師意見的可能性極低,畢竟事實部分要跟當事人本人有起碼的一致。法律認定上,定性、量刑各方面律師都可以獨立辯護,但基本事實方面和嫌疑人、被告人保持一致是律師的工作基礎。
此外,質證工作在近期涉黑涉惡案件辦理過程中難度會加大,如果是無罪辯護我一般要求一證一質,一證一質後會有一次圍繞證據的辯論,會被很多法官用一句話打斷,「這是辯論意見,質證階段你不用說,你辯論階段再說好了」。我認為這個說法本身有問題,一證一質一辯才是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權利以及充分保障辯護人辯護的權利,我在質證階段針對單一證據發表辯論觀點並不影響之後整體辯護意見的發表,這不是一種所謂的過於重複,而是針對具體證據的具體意見。
複雜案件中,尤其是罪名多的情況下,如果不是一證一質之後加上一辯,後面辯護往往都是不充分的。因為律師無法針對一個具體證據尤其是核心證據、重要證據充分發表有針對性辯護意見,很多法官想壓縮庭審,駕馭庭審,掌控庭審的時間。有一案子我堅持一證一質,開了兩次庭,第一次庭開了30天,第二次庭開了15天,多個罪名,每一塊說清楚,這樣才是一個完整、充分的質證。律師應該知不可為、知不可爭還得為、爭,否則刑事辯護律師的作用就體現不出來,如果我們不去努力、不去爭取,被告人更勢單力薄。
具體到一證一質一辯,怎麼辯?應當針對該證據發表有針對性的辯論意見,同時用到和舉證質證相關的專業術語,形成很難區分是在質證還是辯論,法官很難打斷的效果,讓我們的意見被法官聽清楚,進而被法官接受。
我遇到一個法官就說,「你不能這樣來質證」,他認為質證就是三句話:確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而我認為這只是質證的一小部分,不能只講哪個認、哪個不認,還要講不認是因為什麼不認,不認它的合法性,到底合法性哪兒出了問題,導致了證據證明效力會降低或者就沒有證明力等一系列內容。
不管是刑事訴訟還是其他工作,證據是核心,這也反推出舉證質證的重要性,舉證質證沒有搞好,之後所有的辯護意見就變成空中樓閣,自說自話,難以使法官採信。所以要將意見落到實處,把舉證質證過程變成為被告人有效辯護以及否定控方指控的重要階段。這個過程中,逐漸積累出自己的方法,讓個別不按照常理出牌或者不按法律規定組織庭審的法官無話可說,這需要儲備法律方面以及理論方面的依據,以證明一證一質一辯主張的合理性。
王曉樂:兩位剛才都談到了質證過程中需注意規則,要有制度上的依據、規範上的依據,這是我們最重要的抓手。袁律師提到,質證按照規定來說要圍繞證據的三性發表意見。不同法官對於什麼叫「圍繞」理解不一樣,有的法官認為,是否有意見是圍繞,有的法官相對來說希望聽到更多理由。作為法官來說,讓辯護人在此階段結合證據發表相關的辯論意見,是有制度依據的,是允許的。另外,讓辯護人在舉證質證階段結合證據發表相關的辯論意見也有助於法庭查明事實真相。並且從辯護角度來說,如果在法庭調查階段的舉證質證環節發表充分的意見,比辯論階段長篇大論更加有利於促使法官接受律師的意見、觀點,形成內心確信,因為這個意見發表是及時的。一個證據「啪」呈現在法庭上,法官會對律師就該證據發表的意見產生非常深刻的印象,甚至可能會一直帶著這個印象組織之後的庭審、聽取之後的辯論意見,最後形成合意的判決意見。這個環節我和袁律師的做法一樣,只要不離題太遠,能多說就多說。
王曉樂:我們現在提的「質證」包括控方在法庭出示相關證據並發表意見,辯方向法庭出示證據和發表意見。辯方舉證也是法庭調查的一個重要環節。辯方舉證環節在實踐中多不多?辯方收集、調取一些證據,然後向法庭提供,這個過程當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廖軍民:這真是一個很好的問題,這個問題在中國的刑辯律師中一直有爭議,兩種意見:一部分律師認為最好不要調查取證,風險太大,為了防控風險不要取證了,證據是辦案機關的責任,沒有舉證他們就敗訴,何苦去取證呢?另外有一部分律師意見剛好相反,律師應該取證,能取證必須盡力取證,只要能防控得好就沒有風險。
從我的角度來講,我2005年當律師,到現在15年基本上是辦刑事案件,舉證的有,但按比例最多是5%,100個案件有5個案件是律師取證、提交證據線索,為什麼這麼少?我是這樣考慮的:
第一,涉及到大是大非、無罪有罪的判決證據,我的意見是儘可能說服辦案機關——如果確實是事實,取證能夠固定的,儘可能申請辦案機關去調取。當然,在調取之前要做一個初步「固定」,進行錄音或者簡單錄像。現在很簡單,人手一個手機,完全可以製作一些小視頻固定下來保護自己,不會被辦案機關拿來說事,說律師偽造證據,有一個大棒在你頭上飛舞,讓你坐立不安,所以要用好手機做初步固定。
第二,對於一些關鍵性的證據包括關鍵性的證人,可以在法庭開庭之前申請調取證據或者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這樣做的前提是要做好跟辦案機關的協調,因為檢察人員跟法院辦案人員比較反感律師搞證據偷襲,如果律師突然拿出一個證言「原來證人翻供了,說沒有行賄,我申請他出庭作證」,證人到法庭上說「我是被逼的」,辦案人員對此是反感的,回頭反而可能會想辦法針對律師,休庭,庭後調查,詢問證人具體情況。一些證人可能會堅持說當時的證詞是在被逼迫的情況下說的,一些證人可能卻可能說「律師讓我來改變證詞的」,反過來掣肘了律師,認為律師挑唆證人改變他的證詞,用《刑法》第306條對律師採取措施。這種風險很大,在實務中也常有發生,所以一些人反對律師取證。
第三,個別突發情況下,律師該去調查就去調查,該去取證就取證,不能因為害怕風險而不去做,因為有些證據轉瞬即逝。我們接受了當事人的委託、接受了被告的委託,為他的利益考量,只要把握一個底線,即不造假,遵守客觀,真相是能大白的,在取證當中還是要拿捏度,這個度在哪個位置上,每個人有每個人的理解,個人有個人的做法。我的做法是,辦理刑事案件律師調查取證的不多,如果硬要給一個數字是5%,100起案件有5起。
王曉樂:這個已經不低了,對有些律師來說100個案子裡可能只有1個。
廖軍民:有些法院的法官很開明,同意律師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但一定切記,律師在準備舉證質證之前不要輔導證人。王律師以前是檢察官,他了解,公訴人極其反感辯護律師輔導證人,並且在庭審階段會打壓律師。
例如,詢問證人「你怎麼來的?」「誰通知你來的。」
證人回答,辯護律師和我開庭之前在一起吃飯了。
這個所謂證人覺得沒什麼事。如果辦案人員打壓律師,那麼律師的風險就極大了。
袁誠惠:取證的問題我是這麼看的,首先法律規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肯定在控方,這是毫無疑問的。但作為律師來講,雖然我們作為辯護一方沒有義務來證明罪輕或者無罪,但這確實是我們的權利,有權利不行使,尤其是關聯到委託實體利益的權利不行使就會有點缺憾。
我的習慣是案件中能取得的證據要取,取證的目的是澄清事實,有利於進行無罪或者罪輕辯護。但取證過程一定是規範的,有一句話講「泥菩薩過河自身難保」,律師為了取得證據而可能被追究責任,有可能被反制,這對辯護將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律師應該儘可能取證但要規範取證。
其次,取證需要遵守法律規定。法律明確規定了某一限制或提示必須遵守某一規定,就控方證人而言,未經對方允許,律師就去取證了,那麼一開始這個取證就存在問題;另外和證人會面的過程應該慎重。再者提起相關書證或者其他類型證據,證據來源、證據合法性必須得是清晰的、留痕的,並且是無法辯駁的。我確實見過一個案件,庭審中一個律師出示證據,證據來源說不清,詢問證人也沒有留筆錄。如果給這個律師提供材料的人不認可他所陳述的事實,律師手裡又沒有證據證明。反而讓偵查機關有證據證明律師的反證存有問題,取證過程不夠嚴謹,輕則對律師本人不利,重則可能導致被追責、被追罰。所以律師應該取證,但取證應該規範慎重。
王曉樂:律師取證舉證過程中不僅僅對言詞證據要格外的注意防範風險,對於其他類型證據的調取也是一樣。袁律師說的技巧我也學到了。總而言之,再怎麼小心也不為過,但為了保證案件質量、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確有必要還是要做相關防控工作。
-未盡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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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做一些正面的事,
推動法治進步,
才會有更多的和諧與光明。」
袁誠惠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北京煒衡訴訟仲裁部主任
中央電視臺法治頻道答疑律師、北京市司法局律師工作先進個人、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與評估專家、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
曾代理多起社會影響巨大的大案、名案,被多家海內外媒體報導,並多次接受中央電視臺專訪,在業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
「過往皆序章,厚積而薄發」
王曉樂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曾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從事刑事檢控工作多年,擔任主訴檢察官,先後承辦職務犯罪、金融詐騙犯罪、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等各類刑事案件400餘件,多次獲得個人嘉獎,出庭實戰經驗豐富,理論功底深厚,為人正派樂觀,踏實勤勉。加入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後,先後代理各類刑事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近百起,有著豐富的經驗和出色的業績。
「從體制內到體制外,
我真切地感受到,
兩種職業的相同點都是在辦理刑事案件,
不同點是控辯角色的互換。」
廖軍民
北京市煒衡(南昌)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
江西省委政法委案件評查專家、江西省掃黑除惡專家人才庫專家、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委員、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代理律師專家庫專家、江西省防範非法集資專家宣講團專家、江西省廣播電視臺特約評論員,南昌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江西省律協刑委會副主任。
擔任法律顧問的單位有:江西省審計廳、南昌大學、人民日報江西分社、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江西省地方志辦公室等黨政企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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