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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民事上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而提出的書狀。
訴狀類法律文書的首部應注意的事項主要有三點:
第一,訴訟文書應首先明確文書的種類。
訴狀類司法文書的首部,應在首頁正上方居中寫明「民事上訴狀」的文書名稱。
第二,訴訟文書中當事人的身份情況要儘可能明確、具體。
訴狀類司法文書的當事人如果是自然人,應寫明當事人姓名(包括曾用名),現用名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不一樣的以身份證上的姓名為準,並應寫明當事人具體的出生年、月、日。如果當事人為單位的,要寫明單位具體名稱及住址或辦公地址,以便於人民法院送達相關法律文書。訴訟當事人的情況要儘量寫明各方當事人的電話、傳真號等具體聯繫方式,便於人民法院通知各方當事人開庭等相關訴訟事宜。
第三、訴狀類文書的紙、筆、墨的使用應符合法院立案要求。
訴狀用紙型要求用A4紙,這是因為法院審理的案件材料最後需要裝卷歸檔並長期保存,所以,訴狀一般要求用A4紙,以符合裝卷的要求。訴狀類的文字應用黑色字體列印,也可用碳素筆、黑色籤字筆、黑色或籃黑色鋼筆或毛筆書寫;但不能用列印後的複印件、或鉛筆、原子筆或紅色筆書寫,以便法院長期保存。訴狀類文書用紙和筆、墨不符合上述要求,法院不會受理、立案。
2、訴狀類法律文書的正文應明確訴訟目的並具有說服力。
訴狀類法律文書的主要部分是正文。民事起訴狀正文包括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及其所依據的證據兩個部分。當事人起訴目的應體現於訴訟請求,而事實和理由及其證據要解決的是訴訟說服力。
第一、訴狀類法律文書正文的訴訟請求應當明確、具體。
訴狀類法律文書正文的訴訟請求,是民事糾紛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具體權利,也是當事人通過訴訟要達到的目的,這主要表現為被告所應當承擔的具體民事責任。
上訴狀主文的上訴請求是針對原審的判決,應明確要求上訴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什麼上訴請求,是將原案發回重審,還是要求依法改判?如果要求依法改判,須明確是撤銷原判支持上訴人原審的全部訴訟請求呢,還是撤銷原審判決主文的其中一項或幾項以及如何進行改判?如果要求撤銷原審判決主文一項或幾項,依法改判,也必須明確如何改判。
第二、正文的事實和理由的寫作要求是事實清楚,理由充分。
事實和理由是所有民事訴狀類法律文書說服法院的核心,其寫作是否符合要求是有無說服力的集中體現。
正文的事實和理由寫作要求是事實清楚,理由充分,內容應由確鑿充分的證據所支撐;同時應明確要求人民法院支持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寫作內容應緊緊圍繞訴訟請求,敘事一般包括六個要素,即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結果和證據等。該部分的每一句話,都是為證明當事人提出各種訴訟或者反駁訴訟請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陳述事實和理由應詳略得當,善於把複雜的事情簡單化,這種言簡意賅的簡單,是把複雜情況經過提煉化為簡單,體現的是法律智慧的總結。
前面已經提到,上訴是因為不服一審的裁判而提起的,因此,上訴狀中「事實與理由」部分的內容應當重點圍繞原審判決的不當之處進行論述,針對的對象應當是「原審判決」,不能是「原審法院」;內容的中心應當是「駁論」,可以從審判程序、證據的認定與審核、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等可能影響案件結果的各個方面進行充分的論述。
第三,正文涉及的證據應具有針對性,應圍繞訴訟請求而布排。
訴狀類法律文書正文中事實和理由的說服力關鍵在於證據,這部分內容所涉及的事實須有證據能夠證明。不論哪一方當事人,也不論是民事起訴、上訴、申訴及答辯狀的事實和理由,都必須有證據證實。律師寫作比較好的處理方法,闡述事實時所涉及的證據應指明證據目錄中的具體編號、核心內容,便於法官看卷時審查核對。證據應儘量充分,能夠證實其闡述的事實;證據必須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解決本案糾紛具有關聯性,從而對其訴訟請求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持。
訴狀類司法文書都有一個相對固定的尾部,其注意事項有:
(1)寫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不論何種訴狀類的法律文書,尾部首先應寫明致送法院的準確名稱。確定管轄法院(遞交的法院),應該符合法律規定的「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一般以被告所在地、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合同籤訂地、合同履行地、不動產所在地等確定管轄法院。同時,根據案件性質、大小還存在級別管轄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因「地方保護主義」的客觀存在,訴訟中研究管轄權歸屬、確定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非常重要。
(2)應當由當事人籤章、落款。
各類訴狀類法律文書尾部均應有當事人的親筆籤名、落款,如委託他人代籤,必須有本人親筆的委託書。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該由本人籤名;如有多人的,應由多人共同籤名;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的行政公章,不可蓋財務章或合同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籤名。須註明提交該法律文書的年、月、日。
(3)應有附註說明。
各類訴狀類法律文書均應附註副本份數,副本的份數應該在給法院一份的同時,按對方訴訟當事人數量增加份數,且附註所提交的證據目錄清單並說明證據的份數。
上訴狀類法律文書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個部分,是律師啟動、承辦訴訟類案件天天都會遇到法律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各種訴狀類文書格式要求只是最基本的程序性的寫作要求,掌握其要求並不困難,律師在操作實踐中從指導思想上重視,便不難達到其寫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