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京報網
原標題:部分訴訟請求未獲支持,「人臉識別第一案」主訴人郭兵寄出上訴狀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11月29日獨家獲悉,繼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宣判之後,「人臉識別第一案」主訴人郭兵今日寄出了上訴狀。
據微信公眾號「富陽法院」消息,2020年11月20日下午,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原告郭兵與被告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駁回郭兵提出的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簡訊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該案,被外界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
據新京報此前報導,作為野生動物世界年卡會員,郭兵在2019年收到野生動物世界發來的簡訊,通知他因入園方式升級,此前的指紋識別已取消,要求他激活人臉識別系統,否則將無法正常入園。同時,野生動物世界還通過在園區張貼海報(即判決中所指店堂告示)等方式通知了該消息。
從事法律工作的郭兵認為,人臉識別收集的面部特徵信息屬於個人敏感信息,一旦洩露、非法提供或者濫用將極易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不願使用人臉識別系統。
雙方就入園方式、退卡等相關事宜協商未果,郭兵將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要求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簡訊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並以野生動物世界違約且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要求賠償年卡卡費、交通費,刪除個人信息等。
該案於去年11月1日被法院受理,今年6月進行了首次開庭審理。
富陽區人民法院認為,我國法律對於個人信息在消費領域的收集、使用雖未予禁止,但強調對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的監督和管理,即個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和徵得當事人同意。
在本案中,動物世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其行為本身並未違反前述法律規定的原則要求。但是,動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間將原指紋識別入園方式變更為人臉識別方式,屬於單方變更合同的違約行為。因此,法院判決動物世界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但駁回了其關於確認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簡訊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
富陽區人民法院判決後的11月21日,郭兵向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表示:「從判決內容來看,其實我的大部分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對於沒有得到支持的訴訟請求部分,我都是不服的,我都會選擇上訴。」郭兵曾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其沒有得到法院支持的訴訟請求部分包括關於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簡訊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不過,郭兵並未向貝殼財經記者提供這份剛剛郵寄的上訴狀。
郭兵表示,這份上訴狀要寄給富陽區人民法院,由富陽區人民法院再轉給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