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第一案」判了

2020-11-22 新華社客戶端

新華社杭州11月22日電(記者吳帥帥)因為被動物園要求採用「刷臉」方式入園,遊園年卡辦理者郭兵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決定以服務合同違約為由,將提供服務的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20日,這一涉及公民生物識別信息採集的服務合同糾紛案,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最終,法院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其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駁回郭兵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原告郭兵支付1360元購買野生動物世界「暢遊365天」雙人年卡,確定指紋識別入園方式。郭兵與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並錄入指紋、拍照。後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客戶入園方式從指紋識別調整為人臉識別,並更換了店堂告示。2019年7月、10月,野生動物世界兩次向郭兵發送簡訊,通知年卡入園識別系統更換事宜,要求激活人臉識別系統,否則將無法正常入園。

此後,雙方就入園方式、退卡等相關事宜協商未果,郭兵遂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簡訊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並以野生動物世界違約且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要求賠償年卡卡費、交通費,刪除個人信息等。

該案由於涉及人臉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採集、使用等問題,受到輿論廣泛關注,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對經營者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尤其是指紋和人臉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行為的評價和規範問題。我國法律對於個人信息在消費領域的收集、使用雖未予禁止,但強調對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的監督和管理,即個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和徵得當事人同意;個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確保安全原則,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被侵害時,經營者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中,客戶在辦理年卡時,野生動物世界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告知購卡人需提供部分個人信息,未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其他規定,客戶的消費知情權和對個人信息的自主決定權未受到侵害。郭兵系自行決定提供指紋等個人信息而成為年卡客戶。野生動物世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指紋識別、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其行為本身並未違反前述法律規定的原則要求。

但是,野生動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間將原指紋識別入園方式變更為人臉識別方式,屬於單方變更合同的違約行為,郭兵對此明確表示不同意,故店堂告示和簡訊通知的相關內容不構成雙方之間的合同內容,對郭兵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郭兵作為守約方有權要求野生動物世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雙方在辦理年卡時,約定採用的是以指紋識別方式入園,野生動物世界採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義上的必要原則要求,故不具有正當性。此外,審理中未發現有證據表明野生動物世界對郭兵實施了欺詐行為。

綜上,富陽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判決後,原告郭兵表示,由於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簡訊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將考慮針對這部分訴請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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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的郭兵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一審宣判,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11月22日《新京報》)可以說,人臉識別第一案從「訴求表達」到「法庭立案」,從「對簿公堂」到「終於宣判」,經歷了曲折過程。這個過程,是「個體」與「群體」的較量,是「護法」與「違法」的較量,是「權益」與「侵權」的較量。人臉識別第一案,「賠錢」不重要,重要的是用法律給個人信息的權益維護「長了臉」,其價值遠遠超越了1038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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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審現場「人臉識別第一案」二審開庭——12月29日15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郭兵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上訴一案。2019年10月,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收到一條簡訊:「(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園區年卡系統已升級為人臉識別入園,原指紋識別已取消。
  • 評論|「人臉識別第一案」判了,但「依法刷臉」依然任重道遠
    (據11月22日新華網)這起案件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去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購買了杭州野生動物世界雙人年卡,而園方之後單方面要求,將原本確認的指紋識別入園方式更改為人臉識別。郭兵認為野生動物世界違約且存在欺詐行為,於去年10月將其告上法庭。這一案件看似是合同糾紛,但爭議焦點卻是在經營者擅用「人臉識別」的合法性上,也因此引發了極大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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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0日,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的郭兵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一審宣判。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購買野生動物世界「暢遊365天」雙人年卡,確定指紋識別入園方式。郭兵與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並錄入指紋、拍照。後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客戶入園方式從指紋識別調整為人臉識別,並更換了店堂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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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0日,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的郭兵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一審宣判,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11月21日《北京青年報》) 可以說,人臉識別第一案從「訴求表達」到「法庭立案」,從「對簿公堂」到「終於宣判」,經歷了曲折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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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敲響法槌,備受關注的「人臉識別第一案」宣判。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被判賠償當事人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其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由於涉人臉識別訴訟在國內並無先例,因此該案也被寄予了遠超個案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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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零23天後,2020年11月20日,這樁「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一審宣判: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對這樣的結果,郭兵並不完全滿意:法院僅支持了刪除自己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這一項,而主張指紋識別和人臉識別相關格式條款內容無效的四項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法官認為人臉識別格式條款內容只是野生動物世界單方發的要約,郭兵沒有接受,故而對其無效。一審判決後,野生動物世界依然沿用僅能通過人臉識別入園的格式條款,這使得這樁訴訟某種程度上,成為「沒有勝訴的勝訴」。
  • 人臉識別第一案:你的「臉」誰做主
    □本報評論員 夏遠望11月20日,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的當事人郭兵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一審宣判,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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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廣網北京11月21日消息(總臺央廣記者白傑戈 富陽臺記者章凌智)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中的指紋識別入園變更為人臉識別入園,被法學博士出身的用戶郭兵告上法庭,成為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案件源自2019年4月,原告郭兵支付1360元購買杭州野生動物世界雙人年卡,確定指紋識別入園方式。郭兵和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並錄入指紋、拍照。但之後,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客戶入園方式從指紋識別調整為人臉識別,更換店堂告示,並兩次發送簡訊,通知郭兵激活人臉識別系統,否則將無法正常入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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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陳城近日,「人臉識別第一案」一審宣判。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某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其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駁回郭某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
  • 國內人臉識別第一案開庭,庭審結束後將擇期宣判
    國內人臉識別第一案開庭,庭審結束後將擇期宣判 2020-06-17 11:10:52 來源:新京報  |  作者:韓沁珂 |字號:A+ | A- 【人臉識別第一案開庭】6月15日,被稱為國內「人臉識別第一案」的杭州市民郭兵訴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下稱動物世界)一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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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人臉識別第一案」之稱的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訴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案判了!過去能掌握人臉識別技術的組織只是少數國家部門和鐵路、阿里等這樣的大企業。但隨著人臉識別的技術門檻越來越低,人們無奈地發現,「我現在連回小區都得用人臉識別」。「人臉識別第一案」之所以受到如此多關注,最關鍵的是人們越來越渴求知道人臉識別的邊界在哪?誰有權去做人臉識別?
  • 部分訴訟請求未獲支持 「人臉識別第一案」主訴人郭兵寄出上訴狀
    來源:新京報網原標題:部分訴訟請求未獲支持,「人臉識別第一案」主訴人郭兵寄出上訴狀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11月29日獨家獲悉,繼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宣判之後,「人臉識別第一案」主訴人郭兵今日寄出了上訴狀。據微信公眾號「富陽法院」消息,2020年11月20日下午,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原告郭兵與被告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駁回郭兵提出的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簡訊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
  • 「人臉識別第一案」原告上訴 逛動物園刷臉有必要嗎?
    本文轉自【中國青年報】;「人臉識別第一案」原告上訴個人信息保護諸多難題待解「判決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刪除原告郭兵相關面部信息,並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11月20日,隨著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