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評論員 屈旌
11月20日,杭州市民郭兵訴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一案宣判。杭州市富陽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動物世界刪除郭兵辦理年卡時提交的面部特徵信息,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駁回郭兵提出的確認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簡訊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據11月22日新華網)
這起案件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去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購買了杭州野生動物世界雙人年卡,而園方之後單方面要求,將原本確認的指紋識別入園方式更改為人臉識別。郭兵認為野生動物世界違約且存在欺詐行為,於去年10月將其告上法庭。這一案件看似是合同糾紛,但爭議焦點卻是在經營者擅用「人臉識別」的合法性上,也因此引發了極大關注。
如今案件判決,消費者勝訴,對於人臉、指紋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合法採集,是有其積極意義和示範作用的。首先,這一案件的廣為傳播,讓更多人知道了,人臉關乎個人權益,不能說給就給。「人臉識別」作為新科技,推廣之迅速,應用範圍之泛濫,可以說是令人咋舌。由於可以極大節約人力時間成本,很多小區、園區都開始「刷臉」進門,不少商家也推出「刷臉」支付,看上去又方便又高級,大家也樂於配合,背後的安全隱患卻被忽視了。這一案件的判決和傳播,至少可以引起人們的警覺,喚起大家的思考,提醒更多人去拒絕對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過度採集,不要讓管理者的方便省錢,以個人信息洩露的風險為代價。
其次,案件判決消費者勝訴,雖說賠償只有1038元,但也警醒了一些經營者和管理者,採集人臉要合法,不能說要就要。一些沒必要非得「刷臉」,沒條件對人臉信息作出安全保障的單位,最好不要跟風。而一旦要採集人臉信息,就要依法規範存儲和使用,採取嚴密的保護措施,防止洩露個人信息,否則不但會丟了名聲,更可能觸犯法律。
但是,郭兵贏了官司,卻並沒有很開心,甚至表示要繼續上訴。因為這一判決結果,其實並未旗幟鮮明地對濫用人臉識別亮劍,並沒有起到普遍的,釐清是非的作用,反而讓人臉識別這一新技術所面臨的法律困境更為凸顯。雖然法院判決園方賠償,但認定的只是合同違約,並且明確表示:」野生動物世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指紋識別、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其行為本身並未違反前述法律規定的原則要求。」但同時也認定,雙方在辦理年卡時,約定採用的是以指紋識別方式入園,野生動物世界採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義上的必要原則要求,故不具有正當性。那麼,《網絡安全法》第41條所規定的「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到底要怎麼去履行、遵循什麼分寸、應用於什麼場景呢?身為法學副教授的郭兵,打了一場官司都沒弄清,普通消費者大概只能無奈表示「看不懂「了。
人臉識別的規範適度,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性,幾乎不用再贅述。這種不可複製的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一旦被洩露和買賣,所造成的風險不可估量,受害者可能會在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下蒙受損失,維權更是舉步維艱,因此,保護手段一定要先行一步。採集者應該有告知風險,遵循法律原則的義務,而消費者應該有拒絕被「刷臉」,拒絕承擔不確定風險的權利。而從此案目前的判決來看,類似於郭兵這樣的消費者,面對園方突然上馬的「人臉識別」,要麼就是乖乖被刷,要麼就是不要去玩,這不是真正的「有選擇」,只是迫於無奈,而「去動物園「、「進小區」是十分日常的正當的需求和權益,本不應如此「無奈」。
日前提交審議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那麼,進動物園,進小區,買東西,是否符合「維護公共安全所需」,需要法律明示和細化。唯有大家都清楚,何時何地必須刷臉,何種情況可以刷臉但沒必要,何種情景絕對不能刷臉,「依法刷臉」才真正算是有了盼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