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技術已廣泛用於安防、金融、消費等領域 圖表製作:王姍姍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姍姍
「判決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刪除原告郭兵相關面部信息,並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11月20日,隨著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宣判,郭兵的朋友們發來「祝賀勝訴」的簡訊,但郭兵對這起被媒體廣泛稱為「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的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已經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宣判第二天,郭兵發朋友圈表示「不服判決」
2020年11月29日,郭兵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上訴狀部分截圖 受訪者供圖
「一審判決對人臉識別濫用的警示作用不明顯,現在杭州野生動物世界依舊理所當然的強制消費者『刷臉』入園。」12月16日,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杭州中院已受理其上訴,二審將於12月29日開庭。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張建文也對記者表示,「人臉識別第一案」的意義可能僅僅止步於個案,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諸多難題、困境依然待解。
案件之外,因人臉識別濫用造成危害的事件不斷發生,公眾對人臉識別技術的討論熱度也逐漸上升。人臉信息和較於其他個人信息有何特別之處?為何企業爭相落地人臉識別應用?使用人臉識別這種個人生物信息的邊界在哪裡?
逛動物園強制「刷臉」有必要嗎?
2019年10月17日晚,郭兵發朋友圈吐槽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強制收集個人敏感信息
受訪者供圖
簡訊內容截圖 受訪者供圖
2019年10月17日,郭兵收到了杭州野生動物世界發給他的「指紋識別入園方式升級為人臉識別」的簡訊。當晚,他截圖發朋友圈吐槽:「這家公司強制收集個人敏感信息越來越過分了」。
有著法學專業背景的郭兵,對人臉等生物敏感信息尤其關注。此前,他就對酒店「刷臉」入住以及人臉信息安全保障存疑:「如果已經核實了身份證信息,基本就可以判定為本人,『刷臉』並不是完全有必要的。」
為了核實簡訊內容的真實性,10月26日,他決定去杭州野生動物世界一探究竟。
「『刷臉』入園是否為有關政府部門要求?人臉識別設備由哪一家公司提供?」在和工作人員交涉時,他發現門檢員正用手機為遊客「刷臉」,而非專業人臉識別設備。
「智慧景區都這樣做。」「今天遊客多,手機『刷』快一些。你放心好了,信息很安全的。」
工作人員的答非所問,讓郭兵對園方的個人信息安全保障產生不安感,「萬一因員工安全意識不高或有不法想法,致使我的人臉信息洩漏怎麼辦?」最終,在協商退卡無果後,他選擇了訴訟的方式。
一審時,郭兵起訴書中的八項訴訟請求 受訪者供圖
一審中,郭兵提出的,要求判定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指紋識別、人臉識別相關格式條款內容無效的四項訴訟請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這成為了他上訴的最主要原因。
一審法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規定,認定杭州野生動物世界以甄別用戶身份、提高用戶入園效率為目的使用指紋識別具有合法性。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認定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刷臉」入園這一要約,未對郭兵發生法律效力。
2020年6月15日,原告郭兵出席一審庭審 受訪者供圖
「照此推定,人臉識別格式條款無疑也是合法有效的,相當於默認了野生動物世界『刷臉』要求的合法性。這不是『架空』了相關立法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意義嗎?」談及這一判決,郭兵的語調愈發激動,他認為,法院未解釋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強制消費者使用單一方式入園的霸王條款不符合「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如果依據手機號和姓名完全可以認定入園者的身份,指紋識別和人臉識別就不具備必要性。」
對此,張建文也指出,一審法院並未對人臉識別技術的使用界限、面部特徵信息的處理規範等核心問題進行討論,這與人臉識別技術的特殊性、面部特徵信息的高敏感性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立法走向並不符合。
人臉信息收集缺乏有效規制 你的「面子」可能在「裸奔」
在上訴狀中,郭兵強調了此前註冊指紋識別入園時,雖接受了園方拍照的要求,但不能默認他同意「人臉識別」,「否則所有的商家都可以打著拍照的幌子收集人臉信息。」
其實,像杭州野生動物世界一樣,不經意見徵求就默認個人同意「人臉識別」的現象並非個案。
有媒體報導,一些房企售樓部利用人臉識別系統精準識別出初次到訪客戶,針對性推出購房優惠。這看似是讓利消費者,實則是在未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私自收集人臉信息,進而實現精準營銷等商業化目的。
「一些政府部門出於維護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通常不會建立在個人同意的基礎上,當公眾習慣了此種方式,對於商業領域未經同意收集面部信息的行為,自然『不排斥』、『沒有警惕性』。」張建文表示。
某「刷臉」支付設備供應商工作人員向中青報·中青網記者透露,每增加一個「刷臉」支付訂單,商家會得到相應的返利佣金,所以大多數商家會首選讓客人「刷臉」支付,「客人也不太會有異議,甚至覺得很好玩。」
「技術應用不能不擇手段,不能沒有『溫度』。」對此,浙江律匠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秀蓮認為,不合法、不合理的科技應用不僅不會使生活變得美好,還會讓社會倒退。
「我們的『臉』太容易得到了。我堅持在第三方技術機構見證下,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刪除我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照片、指紋等全部個人信息,」郭兵認為,一審法院僅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自行刪除他的面部信息讓他「很沒有安全感」,「我連他們將面部特徵信息保存在哪裡都不知道,更不用談確認信息是否刪除了。」
「目前對人臉信息收集、應用並沒有現行的規定和標準,更多依託收集者的道德水平,這很讓人擔心。」郭兵坦言,最初他的一些朋友和家人說他太較真,沒必要打官司,但他認為,這不是他一個人的事,「引起企業和社會對人臉等敏感的個人生物信息的重視,案子才有現實意義。」
滯後的立法亟待提速
郭兵和張建文都表示,在《民法典》尚未生效、《個人信息保護法》尚未出臺的背景之下,我國個人信息尤其是人臉等生物敏感信息的保護規範相對分散,個人通過訴訟維權的難度較大。
一審中,郭兵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安全法》以及《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等作為訴訟的主要法律依據。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肯定了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但制度設計實際上很難對經營者收集、處理個人信息行為起到真正的約束作用,而《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屬於國家推薦性標準,並非強制性標準。
令人欣慰的是,面部特徵信息處理的限制性規定在行業內部規範和地方性立法已有所體現。2020年11月,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牽頭編制的《信息安全技術 遠程人臉識別系統技術要求》實施,對遠程人臉識別系統中關鍵環節制定了參考標準。日前,工信部也要求App在收集用戶圖片、人臉等個人信息時要遵循「最小必要化」原則。杭州在全國率先啟動了人臉識別禁止性條款的地方立法——《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小區物業不得強制進行人臉識別 。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的《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規定了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禁止採集人臉、指紋、聲音等生物識別信息。
「這是實踐正向反哺立法的一種表現。」郭兵參與了《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前期的立法聽證,但他也指出,「仍需認識到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指紋、人臉等生物識別信息的明確法律規定。」
為此,在《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徵求意見階段,他提交了一份《關於完善生物識別信息特別保護的意見》,建議提高人臉信息技術應用的門檻,並納入行政許可的範疇;對公共安全和公共場所加以具體列舉,進一步明確「公共安全目的」範圍。
在張建文看來,《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雖然將敏感個人信息和一般個人信息作了分類,確立了面部特徵信息的特殊地位,但在人臉信息處理條件上仍較為寬鬆。他建議,人臉識別應用各方應強化數據安全合規治理,推動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和行業自律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以彌補行政監管的不足。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杭州12月1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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