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第一案」宣判,為何說本案對社會具有風向標意義?

2020-12-13 京報網

日前,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敲響法槌,備受關注的「人臉識別第一案」宣判。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被判賠償當事人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其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由於涉人臉識別訴訟在國內並無先例,因此該案也被寄予了遠超個案的期待。

庭審現場 圖片來源:富陽法院官網

從一審判決結果看,司法機關對園方違約的「蓋章」確認,無疑是對「人臉識別技術不能濫用」原則的重申。眼下,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日新月異,人臉識別的應用面越來越廣,已經從原來主要用於行動支付和機密領域,延展到多個場景。只不過,當人臉識別被廣泛應用於工作、生活各種場景,當人們沉浸在電子支付、刷臉開門的便利快捷中,當數據成為資訊時代的「硬通貨」,身份信息洩露導致的「被貸款」「被詐騙」、「刷臉」遭遇「換臉」後名譽權隱私權被侵犯等現實問題,也愈發提醒著技術進步的伴生風險。畢竟,包括人臉、指紋、虹膜在內的生物特徵,被視為個體信息安全最後的防線,一旦失守,大家將被置於沒有基本安全可言的危險境地。

技術本無原罪,關鍵在於使用者是否受到合理規制。從國外的實踐看,法律是規範包括「人臉識別」在內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的新興技術合理使用的利器。如美國伊利諾州頒布的《生物信息隱私法案》和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都對人臉識別數據的使用有相當嚴苛的規定。在我國,《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安全法》《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等不同位階的法律法規,均對保護個人信息作出了規定,《民法典》更將面部信息這一最為重要的「生物識別信息」納入保護範疇,並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此外,為進一步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法制保障,已經公開徵求意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更對「刷臉」明確建章立制。可以說,隨著規則短板的全方位「補齊」,一個更加完整的法律規範體系呼之欲出,「人臉數據不能想採集就採集」正在成為全社會的基礎共識。

對人臉識別技術的濫用風險與亂用隱患,必須高度重視起來。科技創新往往跑在法律規制之前,但在依法適用現有法律規定基礎上,及時傾聽社會呼聲,不斷提高立法水平,切實強化立法程序,都有助於提高立法的前瞻性和及時性。在科技創新走向正軌的路途中,法治永遠是最堅強的「安全剎車」。此外,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規補缺、監管與司法實踐層面也要「不打折扣地落實」。正如在本案中,法院對涉事園方「超出必要性」的人臉數據採集說「不」,把住個人信息收集合法性的關隘,對社會具有風向標意義。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政治部新聞組副組長)

(原標題:遏制人臉識別濫用 需要法治「剎車」)

來源 北京日報

作者 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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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陳城近日,「人臉識別第一案」一審宣判。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某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其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駁回郭某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