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金融機構涉訴費用 繳退及合同糾紛訴訟程序

2021-01-07 中國經濟時報

本報記者 姜業慶

隨著經濟下行,企業風險暴露增加,企業和金融機構之間的金融合同訴訟糾紛大量增加。為此,全國人大代表、鄭州銀行董事長王天宇建議,金融機構涉訴費用繳退及合同糾紛訴訟程序需要優化。

王天宇認為,由於金融合同訴訟周期長、流程複雜,造成案件大量積壓,給予了違約債務人轉移資產和逃廢債的機會。另外,在金融機構的合同糾紛中,由於法律對於保證金缺乏統一明確規範,保證金質押糾紛較多,不利於金融機構快速回收債券,導致貸款資源被無效項目佔用,無法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為此,他建議出臺相關規範,多措並舉提高金融類訴訟案件效率;完善相關制度規定,對保證金質押權認定、凍結扣劃標準、繳納退還機制以及金融機構對保證金的管理標準等予以細化明確。

另外,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相關規定,金融機構訴訟立案時要預交費用,案件勝訴後費用退還,由敗訴方承擔。由於金融機構訴訟案件數量多、標的金額大,往往產生金額巨大的訴訟費用,擠佔了其正常經營發展所需資金。同時,儘管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要求勝訴後退還原告方不應承擔的訴訟費用,實踐中卻缺少統一的、切實可行的退費實施細則,仍存在部分法院拒絕退還,或是雖可退還,但審批流程複雜、退費速度慢等問題。王天宇建議對訴訟費用應退盡退,不人為設置退費障礙;各級法院合理預留退費預算;簡化審批流程,提升辦事效率;建立主動退費機制;對金融機構免除預繳制度。

與此同時,王天宇還還指出,應加強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合作,推動不良資產市場化處置。建議監管部門放寬資產管理公司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受讓規定,適當放寬不良處置市場化準入標準,成立針對中小微企業的資產管理公司,優化商業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發債融資審批流程以滿足流動性需求,建立不良資產精準定價的科學評估體系。

當前我國企業經營壓力增加,銀行不良資產大幅攀升,唯有加快不良資產處置,才能盤活存量貸款,向實體經濟增加有效信貸供給。儘管相關部門鼓勵加快不良處置,但商業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處置合作的實際過程中,依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不良處置市場化推進較慢、處置渠道單一、規模較小、定價準確性不足等,亟須完善相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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