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論文抄襲應有科學標準

2020-12-11 正義網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近日有廣西財經學院法學院教師向中國之聲反映,法學院院長雷某正高職稱的九篇論文和一篇專著,經知網檢測,重複率有的在30%,有的甚至高達94%,而該校學術委員會認定所有論文都「不涉及抄襲」(1月24日中國新聞網)。

  如今評職稱、拿學位,論文都是一個基本標準,有時甚至是唯一的硬性標準。正因論文如此重要,抄襲成了一些人鋌而走險的野路子。對此,教育部出臺了學位條例、《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對學位論文的原創性進行規範,對遏制學位論文抄襲有一定效果。但是何種情形構成包括學位論文在內的論文抄襲,目前具體的認定標準基本交由高校自己決定,沒有上位統一規則,不僅導致認定方法不同,而且標準差別較大,認定結果截然不同。

  比如學位論文,據媒體梳理,各個學校認定抄襲的標準主要看論文的重複率,在5%到25%之間不等,而職稱論文的標準就更加隨意。以報導中提到的廣西財經學院為例,「對本校本科生要求重複率不得超過25%,否則不能參加答辯,對本校教師則在30%」。按道理,教師論文的原創性更高,體現在重複率上起碼應低於本科生,為何該校實行異樣的認定標準,相關部門沒有指出,該校也沒有解釋。

  另外,認定的方法也不一樣。據報導,按照國內最大的論文資料庫知網的檢測,雷某四年間發表的九篇論文,有的重複率高達94.8%、94.2%、87%,九篇重複率超過30%,被知網檢測系統判定為「剽竊文字表述」「剽竊觀點」。在雷某提出二次鑑定後,該校學術委員會請來專家採用了「剔除論文中與此前公開發表文章重複的部分以及一些法律條文、術語」方法查重,得出問題文章只有30%重複的結論。學術委員會認定,雷某不存在抄襲。

  筆者無意判斷哪種方法更科學,但現實中實行不同的認定方法和標準,對同一範圍參與者不公平,會衝擊科研的熱情,違背了科研創新的初衷。學位論文尤其是職稱論文關係到個人利益,這種利益有時具有排他性,如果利益分配的規則存在不確定性,不僅違背公平,對學術規範和研究的保護也會造成重創。

  筆者認為,對不同階段創作的論文,衡量原創性的指標應有所不同。在高校,從本科生、研究生到講師及教授,不同級別作者的論文重複率應是依次降低的。職稱論文同樣如此,如果正高的論文重複率可以高於副高,如何判斷正高理論水平更高?除了重複率,重複部分在論文中的作用也需認定,如果重複內容是一篇論文的核心觀點,論文的研究貢獻又如何體現?

  因此,在各高校自行制定並實施論文抄襲認定工作的基礎上,教育主管部門有責任進行專題調研,提供科學並傾向採取嚴格的認定規則,這對端正科研風氣,鼓勵作者推出更多真材實料的科研成果,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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