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榮華撤銷股權轉讓歷經10年獲支持,除斥期間是行使撤銷權的關鍵

2020-12-25 騰訊網

導讀

許榮華因為假冒註冊商標罪被羈押,低價轉讓牧羊集團股權,不被刑事處罰後,歷經10年官司,終要回股權。

許榮華起訴要求返還已轉讓的股權

許榮華與李美蘭系夫妻關係,針對許榮華在看守所與陳家榮籤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李美蘭起訴請求確認協議無效。由於兩案的訴訟請求相同,該案判決後,李美蘭的訴訟請求也即實現。

許榮華於2008年9月因牧羊集團舉報其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而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許榮華在看守所籤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在牧羊集團的15.51%股權及收益轉讓給陳家榮,轉讓價格遠低於市場價格。許榮華後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後,於2009年開始通過法律途徑想要回股權,先後經過了仲裁,撤仲,起訴二審至江蘇省高院,訴訟過程中,陳家榮把股權轉讓給了範天銘。

江蘇高院裁判支持許榮華訴請

江蘇高院認為:

許榮華的股權轉讓是在脅迫情形下簽訂,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協議非許榮華的真實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應予撤銷,許榮華行使撤銷權並未超過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範天銘與陳家榮共同返還許榮華案涉股權。

許榮華要回股權

行使的是合同撤銷權

注意本案中許榮華是撤銷股權轉讓行為,撤銷權的行使涉及到除斥期間,這個期間一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即消滅。早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7條第1款規定:「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於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2017年頒行的《民法總則》)第152條區分了重大誤解和其他表意瑕疵(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前者3個月後者1年的除斥期間,同時還規定了5年的客觀除斥期間即「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形勢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而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對撤銷權的期間做了統一,如本案的除斥期間適用這條規定,則是「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消滅。

也就是說,股權轉讓中,撤銷權的行使,一定要在除斥期間內。同時,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三大產權案之一的李美蘭與許榮華、陳家榮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糾紛案,從2009年到2020年,歷經10年,印證了那句話「人間正道是滄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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