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形成權的存續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期間屆滿,便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那麼形成權的除斥期間規定是怎樣的,形成權的除斥期間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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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的除斥期間規定是怎樣的,形成權的除斥期間是如何規定的?
江蘇雲臺山律師事務所吳波律師解答: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預備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除斥期間也是某種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其權利即被除斥。除斥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的特徵在於:(1)它是權利人依法可行使權利的期限,其本質是權利的存續期;(2)它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一般不發生期間中斷、中止或延長問題;(3)其適用直接憑藉法院職權,不取決於當事人訴訟主張;(4)其期間原則上自權利確立之日起算;(5)它所消滅的是實體權利(非勝訴權)且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民法典》於2021年1月1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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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雲臺山律師事務所吳波律師解析:
除斥期間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優先考慮法律的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有規定或有約定期限的,期限屆滿則權利消滅。
第二,在既無法律規定也沒有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除斥期間為一年,這是嚴格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該期限從解除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計算。
第三,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權利消滅。「對方催告」指解除權人的相對方催告其儘快行使解除權;首先,合理期限應當根據合同性質,由催告方指定或者雙方協商確定;其次,如果未指定或確定合理期限的,通常會由仲裁或法院來判斷合理期限的長度。但是,無論是一方指定、雙方確定還是裁判機構確定,合理期間應認定為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