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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
,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又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對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理論上一直存在著三種不同觀點,即留置權說、法定抵押權說和法定優先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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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概述
按民事權利的作用,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這是傳統民法對權利的最重要分類。 支配權,又稱管領權,指權利主體可以直接支配權利標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這類權利的作用有兩方面:於積極方面可直接支配標的物,不需他人介入;於消極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礙其配,而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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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之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請求權的義務入以請求權依據以外的事由,拒絕對方請求的權利。在民法中,最為常見的抗辯權包括訴訟時效抗辯權、雙務合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抗辯權是「不給」的權利,而不是「要」的權利。[例] 甲乙訂立買賣合同,約定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如果甲在未向乙交付電視機而請求乙支付價款,乙基於同時履行抗辯權有權拒絕付款,但是乙無權要求甲先行交付電視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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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商業匯票無法兌付對工程價款支付請求權的影響
通過參與該案,筆者認為,在此類案件中,需要研究並解決好如下的法律問題:1、施工方接受商業匯票後,其基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形成的原因 債權即相應金額的工程款債權是否消滅,施工方在接受票據後,還能 否再要求基於原基礎關係主張工程價款?2、如施工方仍可主張工程價款,該權利主張與票據法上的付款請求權、追索權、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行使順序如何,是可以任意擇一行使,還是需要區分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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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主張減少價款屬於事實抗辯
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後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要求出賣人減少價款的,該主張是抗辯還是反訴應結合減價權的性質進行分析 關於減價權,有觀點認為,如何減價並非債權人單方意思表示所能決定的事情,要麼與債務人達成協議,要麼請求法官或者仲裁機構確定,故非屬形成權,而屬一種請求權。有觀點認為,減價權是一種單純的形成權,是依單方意思表示減少價款或報酬的權利。從相關立法例來看,一般將減價請求權視為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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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的區分
按民事權利的作用,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這是傳統民法對權力的最重要分類。一、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的概念支配權,又稱管領權,指權利主體可以直接支配權利標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這類權力的作用有兩方面:一個是積極方面可直接支配標的物,不需他人介入;另一個消極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礙其配,而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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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但實際操作中,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加上建設施工合同本身複雜多樣,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中的幾個疑難問題爭議頗大。因此,筆者希望通過司法裁判淺析爭議點,以促進讀者更好理解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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綺惠說法 |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就建設工程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最早規定於《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目的在於解決建築工程領域長期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的問題,進而保護建築工人的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過於原則。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批覆》,總共5條進行概括規定,此後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實踐中的操作主要依據的是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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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人,可以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嗎?
……雙方當事人圍繞合同訂立、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形成一系列法律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會基於這些法律關係產生債法上的請求權……在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有法律和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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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受償範...
二、住宅小區綠化、景觀、市政工程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共有部分,功能上服務於業主,而與他人利益無涉,可與屬於發包人所有的專有部分一體實現折價、拍賣,不屬於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三、通過司法鑑定或者成本核算的方式在專有部分拍賣所得價款中剔除專有部分的價值,即為該綠化、景觀、市政工程對專有部分的增值,承包人在此範圍內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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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實際施工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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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工程竣工驗收並非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必要條件
案情簡介中建四局稱,中建四局依法對其總承包建設的「盤龍區慄樹頭舊城及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工程折價、拍賣或變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涉案項目雖未竣工驗收,但中建四局所承建的工程屬於質量合格的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並未規定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必須以工程竣工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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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均未規定實際施工人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因工程欠款發生爭議,吳總將豐都一建公司以及福佑公司、福瑞公司、園林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且吳總對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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綺惠說法 | 建工價款債權轉讓後,受讓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5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除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從權利外,受讓人可取得與受讓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施工人依法轉讓建設工程價款債權的,相關工程的價款優先受償權一併轉讓,受讓人可因此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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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民間借貸超限利息返還請求權的性質及處理思路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對於已支付的超限利息依法享有返還請求權,因超限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故而此種請求權並非基於合同產生,在性質上屬於不當得利之債,被告應當提起反訴或另案訴訟向原告主張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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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 | 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的區分
按民事權利的作用,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這是傳統民法對權利的最重要分類。這個知識點在事業單位的常規課程中是很少涉及的知識點,同時它又是涉及一定理論內涵的,在具體講解時如何用學員能夠理解的難度講其區分,以及用理論來做對題目是一個重難點,本文試圖對這個理論進行梳理,以及分析一下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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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理解與適用
屬於不動產特別優先權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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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法檢 | 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的區分
今天主要講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的區分。按民事權利的作用,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這是傳統民法對權利的最重要分類。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民法上的抗辯權很多,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等。形成權,是指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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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提煉: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的區分
、形成權和抗辯權。這些權利均屬於形成權劃分標準這是根據民事權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區分。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財產權中的物權、智慧財產權均為支配權,人身權無論是人格權還是身份權均是支配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可以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又可以分為債權性請求權和物權性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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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89: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這個表述,雖然在法律條文中並沒有,但是根據法律條文的內容可以合理解釋出來。《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