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男方)、被告(女方)於2015年10月經媒人介紹確定戀愛關係。2016年3月,兩人因瑣事分手,2016年10月,雙方再次複合。2016年10月,原告的母親通過本人名下帳戶轉款45萬元被告名下。其後,因雙方終止戀愛關係,故原告訴諸法院。庭審中,被告辯稱該45萬元系原告的母親贈與給原被告用於生活開銷,現已全部花完。另查明:被告於2017年1月向原告鄰居轉款20000元、於2017年2月向原告父親轉款6000元、於2017年3月向原告本人轉款65000元;上述合計91000元,上述款項原告均確認已收到。
分歧
本案中,男方母親婚前轉帳給女方是彩禮還是婚前贈與?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方能否請求女方返還?對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45萬元款項系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且該款項實際用於原被告用於生活開銷,男方無權要求女方返還。即便返還上述婚前贈與款項,鑑於該款項系男方母親轉帳給女方,男方主體不適格,應駁回男方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45萬元款項數額較大,給付具有很強的目的性,即締結婚姻;給付對象具有很強的指向性,即女方,應認定為彩禮。鑑於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共同生活,原則上應全部返還。
管析
首先,關於本案款項的性質。彩禮指男女雙方在婚約期間或結婚之前,男方或男方家庭給予女方或女方家庭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實物。彩禮給付具有很強的目的性,即締結婚姻;其給付對象具有很強的指向性,即女方或女方家庭。婚前贈與主要是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小額贈與,或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以及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本案中,男方母親向女方轉帳45萬元數額較大,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具備彩禮的性質。女方辯稱系母親給其二人共同生活期間的生活費用,明顯有違常理,且無證據支持,實難認定。
其次,關於本案的訴訟主體。人民法院審理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是「婚約財產糾紛」, 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為家庭共有財產。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並非僅限於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在訴訟中當事人本人或父母均可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應訴方以起訴人不適格作為抗辯時,法院不予採信,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本案雖由男方母親婚前轉帳45萬元至女方名下帳戶,在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以男方的名義向女方追索返還,合理合法,故男方原告主體資格適格。
最後,關於款項返還的範圍。根據《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其一,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共同生活的,彩禮原則上應全部返還。其二,已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生育子女、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數額。其三,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要求返還彩禮的原則上不應支持,但確屬共同生活時間極短的,仍應酌情返還。鑑於本案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結合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女方向男方返還91000元的事實,女方還應返還男方359000元(450000元-91000元)。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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